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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令救濟

  臨時性的社會救助事業,有別於固定式院所教養與收容,計有災害救濟、冬令救濟以及難胞救助等3項。民國35年(1946)12月,依據「臺灣省冬令救濟實施辦法」規定,冬令救濟由各縣市政府發動有關機關團體暨地方公正熱心人士,組織縣市冬令救濟委員會,酌量地方情形舉辦工賑、施放米穀、發售平價或施送衣被、發放貸金、設置冬令臨時收容所等各項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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