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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設施的接收

  清咸豐年間(1860年代)臺灣對外開港通商,西方醫療制度亦隨著傳教士而引進,實為臺灣接觸現代醫院照護作業的濫觴。明治28年(1895),日本人在臺北大稻埕設立臺灣病院,隸屬臺灣總督府民政局,是日本在臺灣開設公立醫院的嚆矢。在此之後,各地陸續設立公立醫院,並於明治31年(1898)起,公立醫院歸由臺灣總督府轄屬。除此之外,各地亦有臺人或日人開設的地方醫院或私人診所。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管臺灣總督府所屬醫院,如日本紅十字會臺灣支部醫院、迎產婦人科醫院、鐵路醫院、療養院等,亦接收私人開設醫院與診所,以及各地防疫機構,為臺灣醫療與防疫工作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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