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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縣市稅捐稽徵處所

  光復後,臺灣各縣市成立稅務稽徵處(所),民國36(1947)年擴大編制為稅捐稽徵處(所),受臺灣省政府財政處監督,負責轄區國、省及地方各種稅捐稽徵事宜。此外,由於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業務與各縣市政府財政科(局)關係密切,為使各該主管人員易於分工合作,俾增進工作效率起見,36年2月13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通知各縣市政府,依照「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與各縣市政府財政科(局)之職掌劃分及其聯繫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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