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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3年計畫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曾命各縣市政府於民國35年(1946)8月15日以前,擬具3年完成「完全自治之縣市」的計畫,惟各縣市政府編送之計畫多有空泛不切實際之處,因此12月9日另檢附「臺灣省地方自治三年計畫完成事項草案」暨進度表及填表須知,要求儘速在12月底前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核定。該草案要求完成地方自治的事項包括健全機構(各級自治機構與民意機關)、辦理戶政、推行地政、開墾荒地、實行造產、整理財政、組訓民眾、發展交通、發展教育、推行合作、辦理警衛、推進衛生、辦理救濟福利事業、勵行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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