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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資企業接收
臺灣日產處理除依據民國34年(1945)11月23日行政院公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外,為因應臺灣特殊情形,一切處理法令均承國民政府的政策,並斟酌地方情形重新擬訂,以適應實施之需要。民國35年(1946)6月所訂定的「臺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即作為臺灣日產處理的基本法令,並依該辦法對三大類日產:企業、房屋與土地、動產,另訂「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臺灣省接收日人房地產處理實施辦法」、「臺灣省接收日人動產處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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