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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接收

  民國34年(1945)11月8日起,各州廳接管委員會開始進行地方機關接收工作。其對行政組織的接收,包括州廳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郡市支廳街庄、公立學校、警政機關等。原定的接收工作進度為3個月,提早1個月完成,民國35年(1946)1月初已全部結束工作。州廳接管委員會隨即裁撤,並成立縣市政府,原有的5州3廳,成立5大縣3小縣,共計8縣。原有的11市,9市改為省轄市(按:臺北、高雄、基隆三市,由臺北、高雄、基隆三市政府分別接管),較小的2市改為縣轄市。市屬的區會改為區公所,原有州廳下之郡役所改為區署,郡以下之街、庄役場改為鎮、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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