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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臺灣4項意見

  民國32年(1943)1月,閩粵臺灣歸僑協會理事長劉啟光向國民政府主席林森提出光復臺灣4項意見,包括:一、正式命令宣布臺灣為我淪陷省區;二、命令解放崇安集中臺民,准其自由謀生;三、令准臺灣業產被接管而業主尚留國內安分守己者,得具結領回營生;四、准將緊急救僑辦法適用於抗戰後回自臺灣之僑胞,藉卹臺民,以勵內向而利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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