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

  民國34年(1945)12月1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日僑省內遷移管理暫行辦法」之後,為處理本省日僑之調查、管理及輸送起見,特設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直隸於長官公署,並於12月27日以署法字第七一五號公布「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該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民政處長兼任,職掌包括:一、關於中央及本省有關日僑一切命令訓示之傳達及執行事項。二、關於日僑之調查、統計及管理事項。三、關於遣回日僑之調配、輸送及給養事項。四、關於遣回日僑之衛生檢查事項。五、關於日僑秩序之維持事項。六、關於行政長官交辦事項。七、其他有關日僑之管理事項。由於民國35年(1946)2月8日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基隆高雄辦事處組織規則」及「臺灣省各縣市日僑輸送管理站組織規則」,因此3月18日組織規程經修正,可為便利日僑輸送管理,得就衝要地點或各縣市設置分支機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