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949年起,臺灣先後實施「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1958年臨時省議會決議通過,建請政府比照辦理,實施鹽田「三七五減租」或放領由鹽民承領經營。但經過財政部與內政部會商後,考量鹽田與農田的性質、生產關係上完全不同,鹽為國家管制物品,鹽田為國家所有,政府投入資金並負責製鹽設備工程維護更新,從事集體生產,而鹽工承攬鹽田不須負擔租金,承曬所得皆視其勞力付出多寡「多曬多得」,此皆不同於農民。鹽,因攸關民生與工業實際需求,有其特殊性與獨占性,故決定仍應由國家經營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