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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

  臺灣地方自治運動可追溯於日本統治時期。民國24年(1935),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民意的壓力下公布《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宣布於同年底開放地方議會一半的議員名額由臺灣人民投票選出。這次的開放程度雖不令人滿意,但選舉過程中各方大規模的宣傳活動,讓臺灣人對地方自治的政治活動有相當的瞭解。不過這波有限的政治開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告終,在戰爭的背景下,總督府統制趨嚴,臺人的政治結社多遭整肅,這股追求民權自治的熱潮遭戰時體制壓制而難以伸張。
  民國34年(1935)8月,日本戰敗投降,中華民國政府展開治理臺灣。同年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並於次年初成立村里民大會,以間接選舉的方式,由村里民大會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再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選舉縣市參議員,分別成立縣市參議會。復由各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組成臺灣省參議會,奠下臺灣議會發展與地方自治的基礎。臺灣省參議會經歷了戰後復員、重建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來臺的過程。在此期間,二二八事件對省參議會帶來重大的衝擊。
  民國36年(1947),中華民國實行憲政,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地方自治工作原應依據中央省縣自治相關法令進行。但由於內戰與兩岸分治的政治發展,中央法令遲未完備,在政府與參議會的努力下,臺灣地方自治事業是以制訂省地方法規,再由行政院同意公布實施的方式進行,例如行政院於民國39年陸續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調整》等方案成為臺灣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民國39(1950)至40(1951)年間,臺灣省分期調整縣市行政區域,將原有8縣9市重新劃分為16個縣及5個省轄市,各縣市還以分區、分梯次的方式進行了縣市長與民意代表的選舉工作。
  由於原臺灣省參議員選區變更、縣市議會議員亦經改選,行政院於民國40年(1951)9月頒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12月,臺灣省參議會改制為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歷經三屆省議員選舉,在此階段也是臺海對抗激烈,反共抗俄宣傳達到高峰的時刻。由於動員戡亂的背景,立法院與國民大會難以表達臺灣民意,省與縣市議會成為臺灣自治與民意表現的重要場域。民國48年(1959)4月30日,行政院第615次會議決議:『臺灣省臨時省議會之名稱應改為臺灣省議會』;6月23日,臺灣省政府函轉行政院命令,6月24日起,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正式改稱『臺灣省議會』,象徵臺灣議會發展又進入新階段。綜觀上述臺灣省的議會改制都是依照政府行政命令行事,非根據《憲法》有關地方自治的省政內容建立,顯現戰後臺灣政治的特殊處境。
  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與臺灣經濟起飛、民主化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臺灣政治與軍事環境較為穩定,人民政治意識更受啟發,更嚮往追求民主自治理念。這股風潮反映在政治上,就是知識分子串聯籌組反對黨的工作,其中多人皆為省議會成員。雖然民國49年(1960)底這波組黨的努力未能成功,卻對未來黨外民主運動的發展奠下基礎,省議會也在臺灣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民國86年(1997),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將省級單位移除「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將臺灣省政府縮編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臺灣省議會也就同步裁撤,而於原址成立「臺灣省諮議會」,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至此告一段落。
  臺灣議會的發展是臺灣人民追求自治、民權歷程的重要一頁。臺灣議會發展史展現民主制度在臺灣奮鬥發展過程。臺灣由威權體制走向民主,在「經濟奇蹟」以外創造的「民主奇蹟」,是臺灣人引以為傲的結果,也是本主題希望表現的內容。

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縣為實行地方自治的基本單位,並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然而中華民國政府自行憲以後因為國共戰爭等政治情勢的影響,使中央有關地方自治的法律遲遲未能立法公布。民國39年(1950)4月1日,行政院為順應此特殊情勢,以行政命令方式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各縣市首長改為直接民選,臺灣的地方自治逐漸步上軌道。縣市政府承上啟下,在政府施政的過程中擔任關鍵角色。根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縣市自治事項涵蓋行政區劃分、地方教育、農林漁牧、交通等近30個項目,工作相當繁重。不過臺灣光復以後,因為國內、外因素的影響,各級政府財政常感不足,因此臺灣省政府對縣市政府人員編制、區署設置的數量等都有相當限制,這對地方自治的發展亦造成了一些困難。

  • 縣各級組織綱要

      民國28年(1939),國民政府頒布的《縣各級組織綱要》(亦稱新縣制),是我國地方自治事業的先聲,也是臺灣光復後實施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該綱要將國父在建國大綱中以縣自治為憲政基礎的理念具體化,規定縣設縣參議會,縣之下有鄉(鎮),鄉(鎮)有鄉(鎮)民代表大會,鄉(鎮)之下有保,保有保民大會,保之下有甲,甲設戶長會議。這些辦法在臺灣推行地方自治初期沿用,可見其意義。

  • 各縣市行政區調整草案

      臺灣正式設置郡縣始於明鄭時期,此後隨著土地開發與人口成長,行政區劃分歷經清代至日本統治時期多次更動。二戰期間,國民政府對臺灣收復後的行政區曾有規劃;但臺灣光復初期為便利行政,仍延續日本統治時期規劃。行政區調整關係到臺灣整體發展,茲事體大,又為因應社經情勢的發展,政府與民間持續關注行政區的調整。

  • 成立臺灣省政府

      民國36年(1947),二二八事件發生後,政府為安撫臺灣人民對以陳儀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強烈不滿,進行改組省行政機關的作業評估。4月22日,行政院會議決議決定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改制為臺灣省政府,以省政府主席為臺灣省最高行政首長。5月16日,臺灣省政府正式成立,由魏道明擔任首任臺灣省政府主席。

  • 省轄市政府組織

       臺灣光復初期,設臺北市為省轄市。臺北市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事業發展較其他縣市更具規模。為符合施政需要,提高臺北市政府行政效率並表現地方自治精神,因此制定臺北市政府組織相關規程。

  • 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7年(1948),臺灣省政府公告修正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其依據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三條訂定之,縣為地方自治單位,其區域之劃定、變更及縣之廢置、分合、名稱由省政府定之,報內政部核轉備案。當時全省分為臺北、臺中、臺南、新竹、高雄、花蓮、臺東、澎湖八縣。當中第四條規定在不抵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縣令。

  • 縣政府所屬機關:民國42年花蓮縣

      縣政府是行政機關,負責一縣日常行政事務。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所編列預算,可以觀察警政、保防單位所占比例高,經費開支多,顯現當時政治環境的需求。

  • 區公所組織章程

      我國地方制度法規定,區公所是直轄市、省轄市基於行政與管轄的需要而設置的派出機關。區公所依法執行上級政府交付政務,不具備地方自治的公法人地位。區公所為推動政務,在組織上設有民政等各科,定期舉行區務會報,宣達推動上級政府政令,反映里民大會表達的民意。

  • 區長任免辦法

      民國35年(1946)10月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發文規定,在未實行民選以前,區長任免暫行辦法六項如下:(一)已由市政府遴委之區長副區長,除換季報表外,其於異動時,應即檢送資歷表一份,專案報省備查;(二)區公所職員異動時,得按季填表報查,不必附繳表證;(三)區公所助理員,得由市政府依本署已灰署民第六六三九號訓令附發區公所助理員任用辦法之規定,自行遴委,並依照區鄉鎮自治人員給薪標準核敘薪額;(四)區公所雇員由區公所委派呈報市政府備查;(五)區長副區長及助理員分級敘薪,得比照公務員敘給條例,依其資歷學歷分別擬敘;(六)各級人員資歷不合俸給表所列最低級者,不得錄用,但於必要時,暫予雇用,降一級支薪,若其資歷高於俸給表所規定者,以本職最高額支薪為限。

  • 縣府區署鄉鎮公所人員編制

      臺灣光復初期,政府財政困窘,對各級政府人員編制以精簡為原則,對員額數有嚴格規定。由各項調查表表可見縣政府、區署與鄉鎮公所人員職務與編制的基本狀況。當時,臺南縣政府僅設兩局、五科、兩室,由於編制有限,基層機關常要求放寬數量。

  • 區署裁撤問題

      地方自治的運作需要公署與人力的配置,但臺灣光復初期,政府財政緊促,為節約公帑,常會以裁撤公署、縮減公務員編制的方式來減收開支。不過這種些方式不但影響地方行政,也引起許多紛爭,同時對正在起步的地方自治帶來不利影響。如何建立一個能夠有效管理與服務的地方政府,又能夠與政府財政開支找到平衡,是臺灣地方自治面臨的難題。

  • 山地鄉村組織

      山地鄉村屬原住民行政體系,其設置部分沿續日本統治時期的「理蕃」體制,當時原住民行政區有別於一般地區的街庄制度,由警察體系管理。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調整行政區劃,將原先的「蕃區」劃編村鄰,建立鄉公所、社村辦公處及鄉民代表會,鄉長則由鄉民代表會選出,臺灣的地方自治事業在原住民地區亦有初步的發展。

  • 軍民合作站業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雖以臺灣海峽相隔,國共戰爭的壓力仍影響臺灣。民國37年(1948),政府為因應戰爭需要,要求各地方政府辦理軍民合作業務。這些工作原先在「綏靖區」軍隊調動的地方辦理,隨著更多國軍開入臺、澎地區,澎湖於民國38年(1949)成立軍民合作站,臺灣各地的軍民合作站也陸續開設,站長由各地鄉鎮長擔任。

  • 國民大會建議升格臺北縣為直轄市

      臺北縣位處臺北市外圍,工商活動發達,移入人口眾多。隨著臺灣經濟快速發展,臺北縣人口不斷增加,原有縣級行政架構難以符合人民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在民國83(1994)年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中,國大代表建議政府依相關法令將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

  • 國民大會建請中央落實地方自治

      臺灣自解嚴(民國76年﹝1987﹞)後,地方意識高漲,縣市政府與人民對參與國家權力與分配國家資源具有更高期待,但缺少中央有關地方自治法源,臺灣地方自治仍以行政命令為基礎,縣市政府法律位階不明。民國79年(1990),汐止鎮長向在當地開發的建商收取開發補償費(俗稱鎮長稅)引起爭議。民國83年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期間,國大代表張馥堂等人提案建請政府賦予鄉鎮市合理定位,以落實地方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