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華民國與美、英等同盟國並肩作戰,民國32年(1943)11月27日三國領袖舉行開羅會議,聯合發表「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歸還中華民國。宣言中指出:「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為日本戰敗後臺灣主權的歸屬提出明確的主張。於是,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指示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先期展開臺灣現況的調查、規劃與接收的準備工作。
民國34年(1945)7月,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重申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8月15日日本投降,中華民國對日抗戰獲得勝利,臺灣人民無不歡欣鼓舞期待重歸祖國懷抱。各地陸續成立「歡迎國民政府籌備會」、「三民主義青年團」、「治安服務隊」等組織。民間也自動學習國語、懸掛國旗,歡迎祖國接收人員的到來。
蔣中正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來臺接收,並賦予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權責。由於臺灣本為日本殖民地之特殊性,因此無法像各佔領區之原有政府選派人員接收,反而是需要重新部署調派接收人員,故接收較為複雜、規劃時間較長。國民政府亦先後擬定「收復臺灣計畫要點」、「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佔領計畫」,並組織「前進指揮所」先行至臺,穩定臺灣情勢,並與臺灣總督府接洽受降及接收事宜。10月25日於臺北市公會堂舉行中國區臺灣省受降儀式,陳儀代表接收臺灣,此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亦正式開始運作,並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由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行政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且尚有日人留用與遣返、以及日產接收等相關工作。
此外,民國34年(1945)政權更替至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撤退來臺,這段光復初期的治理,包括國籍復原與臺人返臺、警戶役政的建立、行政區域的調整、地方自治等行政措施;各產業的整建、公用事業的建設、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土地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等經濟整建;加強公民訓練,增強醫療衛生、強化社會救濟、普及學校教育、文化重建等社會文教發展之面向;而陳儀在任期間,臺灣吏治腐敗、通貨膨脹、社會動盪不安等原因,引發二二八事件。以上各項對臺灣日後的發展影響深遠,光復初期實為臺灣現代史的重要轉折點。
有鑑於此,以此段期間臺灣的接收與治理為主題,利用移轉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史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等機關之國家檔案,從中擇選適切之檔案素材,除可配合高中歷史課程課綱,提供教師授課使用,亦有利於推展檔案與歷史結合的加值應用,增進檔案應用機會,創造文化資產價值。

公共衛生

  日據時期,日人在臺灣的公共衛生建設成果是有目共睹的。光復後,臺灣公共衛生透過醫療設施的接收、醫院的增設,已達到一定的水平。然而在傳染病方面,因與國內交通頻繁,而海港檢疫工作一時停頓,以致民國35年(1946)有天花、霍亂及鼠疫疫情發生,所幸未久即已控制,而這也讓政府意識必須確實做好防疫工作,在此期間亦增設7所市立傳染病院,針對患者予以隔離治療,而為了讓公共衛生更臻完善,各縣市置衛生院掌理衛生行政,各鄉鎮區設衛生所,辦理衛生保健,村里設衛生室辦理衛生事務。

  • 醫療設施的接收

      清咸豐年間(1860年代)臺灣對外開港通商,西方醫療制度亦隨著傳教士而引進,實為臺灣接觸現代醫院照護作業的濫觴。明治28年(1895),日本人在臺北大稻埕設立臺灣病院,隸屬臺灣總督府民政局,是日本在臺灣開設公立醫院的嚆矢。在此之後,各地陸續設立公立醫院,並於明治31年(1898)起,公立醫院歸由臺灣總督府轄屬。除此之外,各地亦有臺人或日人開設的地方醫院或私人診所。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管臺灣總督府所屬醫院,如日本紅十字會臺灣支部醫院、迎產婦人科醫院、鐵路醫院、療養院等,亦接收私人開設醫院與診所,以及各地防疫機構,為臺灣醫療與防疫工作奠定基礎。

  • 防治傳染病

      傳染病實為人類社會的公敵,必須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日據時期,臺灣法定急性傳染病包括霍亂、赤痢、傷寒、副傷寒、天花、斑疹傷寒、猩紅熱、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腦炎以及鼠疫等。光復後,臺灣與大陸各省交通往來頻繁,卻疏忽海港檢疫工作,致使民國35年(1946)爆發天花、霍亂及鼠疫。臺灣省行政長官官署為了防止疫情擴散,展開各項防疫工作,其中以增設傳染病院為當務之急,截至民國38年(1949)全臺灣有臺北、基隆、臺中、彰化、嘉義、高雄、屏東等7所市立傳染病院,針對各項傳染病患者予以隔離、治療,以降低疫疾的危害程度。

  • 成立衛生院

      光復後,臺灣省八縣九市置衛生院,掌理地方衛生行政事務,衛生院設置醫政、防疫、保健、總務等股,並兼設衛生分院、衛生所、保健所、瘧疾防治所以及傳染病院等,以完善公共衛生實務。民國37年(1948)12月8日,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衛生機關組織規程」,依規定縣(市)設衛生院,並依人口數分甲、乙、丙三等,掌理各縣(市)衛生行政及技術事宜,衛生院所在地若未設有省立醫院者,應設立門診部及20至40病床之病室,超出者可將醫院之醫療部分劃出成立縣(市)醫院;而各縣(市)得視實際需要及地方財力、人力、物力,酌設傳染病院、花柳病防治所、瘧疾防治所、結核病防治所、砂眼防治所、婦嬰保健所、托兒所等機構。

  • 增設醫院

      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除了接收日本官方醫院成立省立醫院,和接收日人私人診所成立市立醫院外,為了照顧民眾的健康,增設醫療資源乃為必然之舉。若各縣(市)衛生院所在地未設有省立醫院者,應設門診部及20至40病床之病室,例如高雄縣及臺中縣市之衛生院即設有門診部;超出40病床數者劃出成立縣(市)醫院,例如在民國36年(1947)有臺中縣立民生醫院、臺南縣立醫院,臺北市則擁有市立第一、第二內科醫院,市立第一、第二、第三外科醫院,市立第一、第二、第三產婦科醫院、市立眼科醫院,以及市立耳鼻咽喉科醫院。

  • 普設衛生所

      衛生所曾是臺灣公共衛生體系最主要的基層組織,職掌診療疾病與急救;推行種痘及預防注射,並舉行各種防疫工作;瘧疾、寄生病蟲、砂眼、結核病、性病等之防治;飲水改良、垃圾糞便汙水處理、蚊蠅撲滅等環境衛生工作;婦嬰衛生及安全助產;學校衛生、口腔衛生以及衛生教育宣導等有關衛生的工作。光復後,臺灣各縣市衛生工作由各縣市政府衛生院籌劃,各鄉鎮區設衛生所辦理該地衛生保健工作,村里則設衛生室掌理村里衛生事項。民國36年(1947),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成立後,為推動地方衛生保健業務,乃積極展開設置衛生所計畫,以落實公共衛生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