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的原住民族受難者群像
民國34年(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投降後,隨之而來的國民黨政權接收臺灣。對經歷日治時期的臺灣各族群,面對新國家(國民黨政權)的到來,產生大小不一的文化、語言和生活衝擊,臺灣原住民族族亦不例外。國民黨政府發現臺灣社會各方面遭受日本「遺毒」影響甚深,民國36年(1947)的二二八事件後,國民黨當局展開鎮壓和清鄉的清洗行動,從地理空間和族群來說,多將重心放在都市、平地和漢人的掃蕩為主,未將目光投射到臺灣高山範圍和原住民族族。
與此同時,中國國民黨對中國共產黨的戰況愈趨嚴峻,旋即於民國38年(1949)5月20日全面實施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的〈臺灣省戒嚴令〉,至此臺灣進入戒嚴時期,臺灣人民無論身份、族群或職業,抑或是日常生活受到全面性的控制。同年(1949)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撤退至臺灣。民國76年(1987)7月14日宣告解除〈戒嚴令〉,臺灣人民得以從威權統治時期的框架鬆綁。然而,直到民國81年(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廢除「二條一」後,威權統治時期才終於落幕。
其中,民國43年(1954)2月25日,6位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以「叛亂及貪污」罪名被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判處死刑。他們分別是:角板山泰雅族的林瑞昌(臺灣省議員)、高澤照(桃園縣警察局巡官)、阿里山鄒族的高一生(吳鳳鄉鄉長)、湯守仁(山地警務室科員)、汪青山(嘉義縣警察局巡官)與方義仲(達邦村村長)。同年(1954)4月17日下午2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這也是威權統治時期首宗臺灣原住民族的政治受難案,受難的原住民族菁英在政治身份和社會聲望堪稱當時代的最高層級。
根據研究指出,這群臺灣原住民族菁英被迫捲入國、共兩個政權的鬥爭和「忠誠」問題, 其結果造成泰雅族林瑞昌、鄒族高一生、湯守仁等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世代遭受1950年代威權統治初期的國家暴力,致使這群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一夕之間殞落的悲劇,甚至「罪及親友」。對經歷日治時代「理蕃政策」和日式教育「規訓」的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來說,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北部泰雅族群由林瑞昌極力控制族人,阻止族人涉入二二八行動,以求族群發展。而阿里山鄒族的高一生和湯守仁在嘉義市民代表的請求下,下山維護市區治安,卻意外發生衝突,參與嘉義水上機場之役,並攜帶槍械返回部落,儘管事後高一生、湯守仁主動請求自新(自首),卻仍不免引起國民黨政府的戒心。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原住民族受難者群像」這個主題,我們將目光集中在這群第一批受難的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以現階段開放的國家檔案規劃各項次主題。首先,我們簡單梳理戰後初期國民黨政府的山地行政、原住民族族名稱的改變、山地管制與原住民族的自治精神,掌握國民黨政府對山地空間制度規劃和原住民族的態度,以及臺灣原住民族的肆應情形。
其次呈現這群臺灣原住民族菁英做過哪些舉措,挑動國民黨當局的敏感神經,進而決定動用情治單位,展開對林瑞昌、高一生和湯守仁等原住民族菁英的監控、逮捕、定讞與行刑。最後,當林瑞昌、高一生等原住民族菁英死刑過後,遺族後代又受到何種程度的監控和騷擾。
必須注意的是,檔案裡面包含內部簽呈、報告、筆錄、審判書和自白書等不同類型的資料,而檔案內容用詞很大程度呈現了當時官方(國民黨政府)機關單位的視角,不代表全部的「事實與真相」,甚至有惡意羅織的情形。 查閱國家檔案的同時,建議搭配其他口述訪談集、回憶錄或紀錄片,可以更全面理解威權統治時期原住民族受難者群像。
山地行政、保防和原住民族自治的展現
在這個次主題當中,以威權統治初期山地行政的路線選擇、原住民族族名稱的改變、山地管制與保防和原住民族族自治精神展現的行為這幾個重點為主。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把「蕃地」納入國家力量控制的範圍但不適用一般法律,曾數度依照現實需求調整「理蕃政策」,「蕃地」始終維持其特殊性。新國家政權(國民黨政府)接收臺灣後,臺灣的山地行政與原住民族政策產生變化。 1945年至1950年間,國民黨政府的山地行政和原住民族政策方向並不明確,對於山地行政要採用「一般化」還是「一元化」(亦即「特殊化」)的政策搖擺不定。 所謂的「一般化」指的是要和一般平地的縣市等行政單位實行相同制度,而一元化(特殊化)則是指所有的「山地事務」交由專責機關處理,即山地制度和事務獨立於一般行政機關之外,山地政策自成一元。
山地行政政策路線搖擺造成的不確定性讓臺灣原住民族族群產生不安定感,而時任臺灣省府委員華清吉和省參議員林瑞昌代替臺灣原住民族領袖提出陳情書,主張應採行「山地行政一元化」政策,但未被當局採納。國民黨政府為求有效控制山地和事權統一,最終在山地行政選擇採用「一般化」路線。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原住民族名稱議題上,我們可以看到原住民族菁英的林瑞昌和臺東卑南族領袖南志信不約而同提出以「臺灣族」一詞稱呼臺灣原住民族,但同樣未被採納。而是從日治時期的「高砂族」過渡到「高山族」,最後更名為「山地同胞」(簡稱「山胞」)。直到解嚴前夕,民國73年(1984)成立的臺灣原住民族族權利促進會,率先喊出以「原住民族族」取代當時的「山胞」名稱;並於民國83年(1994)8月1日將「原住民族」正名入憲,後於民國86年(1997)7月18日通過修憲,再正名為「原住民族族」。
在山地管制與保防方面,隨著日本戰敗讓原本駐守「蕃地」的大批日警撤離並遣送回日本,致使缺乏山地警力執行入山管制措施。此外,國民黨政府主張要「解放日本殖民統治」,因此廢除日本「理蕃政策」的警察統治制度,鬆綁山地與平地的隔離政策,讓原本具有山地保防功能的「山地青年團」 亦隨之瓦解。
民國35年(1946)中旬起,各縣市政府開始訂定限制平地人民入山的辦法,由地方政府交代縣市警局辦理,但山地交通不便,願意前往山地任職者少,導致山地缺乏警力執行入山管制後,屢次發生平地人民擅自入山與原住民族交易而衍生糾紛情事。
民國38年(1949)10月,臺灣省警務處訂定了「臺灣省平地人民進入山地管制辦法」, 該辦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指出:「為確保山地治安維護山地人民利益起見特定本辦法」,但細察此辦法奉核的簽呈,卻會看到貶低原住民族用語和提及戡亂時期:「查山地人民,頭腦簡單、智識低下,易受不良商人及奸刁之徒引誘欺騙,且為戡亂時期,奸匪之挑撥煽動,更需注意⋯⋯」,可見並非單純僅為了維持原住民族的利益而訂定此法。
另外,國民黨當局在二二八事件期間意識到原住民族族大致採取不參與介入的立場,進而從二二八事件的經驗體認到穩定山地與山地居民在臺灣治理上的特殊重要性。原本已經解體的「山地青年團」,在統治需求下,重新以「山地青年服務隊」的方式組織,並於民國36年(1947)12月頒訂「臺灣省山地各鄉青年服務隊章程準則」,只是一開始由鄉公所負責且無強制參加,整體來說較為鬆散。隨著時局愈趨嚴峻和戒嚴業務需求,民國38年(1949)9月,在「臺灣省山地行政聯繫辦法」第三條規定:「山地青年服務隊管訓,山地狩獵,平地人民入山管制,入山傳教等事項,由警務處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山地青年服務隊的組訓工作才劃歸警察機構辦理。
在戰後接收臺灣時,可以看到國民黨政府不是那麼在意臺灣原住民族政策與生活空間,不過隨著時局演變、二二八事件的爆發與鎮壓,還有進入威權統治時期後,對山地行政和管控逐漸緊縮,對原住民族的態度也有所轉變,甚至帶有貶抑。臺灣原住民族菁英受到日治時期的「規訓與教化」,仿造日治時期經驗,展現一定程度的自治精神,像是省參議員林瑞昌代替臺灣原住民族領袖提出陳情書、為大豹社提出復歸鄉里的意願,還有高一生主張的經濟路線等行為,顯示出國民黨政府和臺灣原住民族菁英對彼此各自保持著截然不同的態度。然而,臺灣原住民族族的行為和態度卻挑動了國民黨政權的神經,進而衍生威權統治時代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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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行政路線的選擇
國民黨政權接收臺灣初期,對臺灣的山地政策和原住民族政策的方向並不明確,民國34年(1945)至民國39年(1950)間,對於山地行政要採用「一般化」還是「一元化」(特殊化)沒有定論,最終在民國40年(1951)1月頒佈〈山地施政要點〉、民國42年(1953)12月公布〈促進山地行政建設計畫大綱〉後,以「山地平地化」為目標才算有了具體的山地行政藍圖。
在這期間,民國38年(1949)6月30日,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七次大會時,「山地籍」省參議員華清吉曾提案建議政府當局應組織參議員整團前往山地考察。民國39年(1950)9月,省府委員華清吉和省參議員林瑞昌代替「山地鄉」的原住民族領袖們遞交「陳情書」,主張山地行政應採取「一元化」路線,而非「一般行政」是希望先讓山地自治並適應,統一山地事權,也避免讓不熟悉山地者造成更多問題。
對此,民國39年(1950)5月5日,由總統府顧問陶希聖提出「臺灣省山地行政改進計劃書」,同年6月總統蔣介石交辦山地行政改進計劃。只是,民國40年(1951)1月臺灣省政府頒佈的〈山地施政要點〉決定了山地行政採取「一般化」路線,這當中的路線爭論,也曾派總統府參軍王民寧秘密調查山地行政施行狀況,根據王民寧事後提交的報告和改進意見指出,由於政府已撤除「蕃地警察」並將「蕃地」設置鄉公所及警察所,日治時代的山地一元化制度已經不適用於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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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砂族」到「山地同胞」
臺灣原住民族族的名稱隨著時代幾經更換,研究成果指出,從鄭氏時期的「土番、野番」再到清代「番社」分類系統與「生番、化番、熟番」,其分類標準是以賦稅(內附、輸餉)與否展開,再加上「番界內外」的條件,揭示清帝國對「番人」類屬的理解並非只是天朝文化主義下的文明,而是屬於政治範疇下的產物,與清帝國的統治政策和治理實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日治時期的臺灣原住民族族再次迎來新命名,延續對清帝國的理解,而在清代的「番」字也隨日文漢字書寫變成「蕃」,兩者皆是指臺灣原住民族族。 擁有臺灣總督府職員和人類學家雙重身份的伊能嘉矩、鳥居龍藏等人,利用近代西方人類學概念將臺灣原住民族族「種族分類」,自1897年起,先後於《東京人類學會雜誌》發表〈東部臺灣に於ける各蕃族及び其分布〉、 〈臺灣に於ける各蕃族の分布〉 等重要文章。
伊能嘉矩以人類學的專業知識建構臺灣原住民族的分類體系,以「群╱族╱部」的樹狀階層系屬表,將臺灣蕃人區分為四群八族二十一部,並持續透過人類學知識發展分類體系,於1899年初,伊能嘉矩向總督府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書《臺灣蕃人事情》,該書於1900年3月由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正式出版。 也就是我們時常聽見的「泰雅族、阿美族」等臺灣原住民族族名稱的分類與命名由來。
不過,這並不代表在日治時期的「生蕃、熟蕃」字眼就完全消失,至少我們可以從日治時期戶籍資料的種族欄和1905年實施的「第一回臨時臺灣戶口調查」及後續的全臺人口統計資料看見「生蕃、熟蕃」分類名詞的使用。 那麼,「高砂族」這個名詞又是怎麼出現的?
根據目前史料顯示「高砂族」一詞的出現並沒有明確的時間點, 比較常見的說法是1923年4月時任皇太子的裕仁天皇造訪臺灣時,認為「生蕃」一詞過於原始和帶有侮蔑意涵,所以要改稱「高砂族」。 而「高砂族」在法律上取代「生蕃」一詞則要遲至昭和10年(1935)訓令第34號正式修改戶口調查規程,在戶籍簿的種族欄位的本島人項下直接列出「高砂族」, 並進一步調整各項戶籍表格裡的名稱。 至此,「高砂族」名稱確立,並使用在各項官方文書和統計資料中。
有學者認為,戰後初期臺灣原住民族名稱從「高砂族」變成「高山族」是延續日治時期的國勢調查資料和中文翻譯問題,但另有學者指出無論是終戰前的「臺灣調查委員會」還是接收臺灣的行政長官公署,皆對臺灣原住民族的認識不多;就接收初期的公文書來看,各級政府對臺灣原住民族的稱呼不一,「高山族」、「山地人民」、「高山同胞」、「山地同胞」等名詞都曾出現過,而行政公署及機關出版品則較常使用「高山族」一詞。
舉例來說,民國35年(1946)1月至2月間,行政長官公署為解決對「高山族」的陌生召開6次的「高山族施政研究會議」, 此時官方主要使用「高山族」一詞。在初次會議的施政方針中,把「臺灣高山族」視為中國大陸邊疆民族(少數民族),以「民族論」思維將臺灣原住民族同屬中華民族底下的宗族之一,認為臺灣原住民族需要「被解放」。
民國36年(1947)爆發二二八事件後,為了弭平臺灣社會對陳儀主政的行政長官公署不滿,於4月22日將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並將卑南族的南志信與當時名望極高的林獻堂、杜聰明等13人任命為「臺灣省政府委員」。 同年6月,時任臺灣省政府委員南志信曾提出應將「高山族」改稱「臺灣族」,而林瑞昌也持同樣看法。 只是這樣的主張卻不被臺灣省政府接受,在「高山族施政研究會議」第5次會議後發出通報,表示應立即禁止使用「高山族」一詞,之後應改稱「山地同胞」。
至此,臺灣原住民族族名稱從日治時期的「高砂族」,到短暫存在的「高山族」確立「山地同胞」(有時簡稱「山胞」)為正式用詞。直到解嚴前夕,民國73年(1984)民間開始推動「原住名族正名運動」,由臺灣原住民族族權利促進會率先喊出以「原住民族族」取代當時的「山胞」名稱;後於民國86年(1997)7月通過修憲再正名為「原住民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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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自治精神的展現
從臺灣原住民族族名稱的命名我們可以看到臺灣原住民族菁英南志信、林瑞昌不約而同提出希望以「臺灣族」的名字取代「高砂族」, 某種程度似乎展現了原住民族自治精神。研究指出,當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國民黨政府展開鎮壓、清鄉之際,兩篇重要文件的出現可視為戰後臺灣原住民族自治主義思想「顯露主體」的傾向。
第一篇是民國36年(1947)3月17日由「矢多一生」(即高一生)和「安井猛」(即安猛川)共同署名,召集臺灣各族原住民族菁英到霧社開會,討論原住民族自治事宜的〈案內狀〉,第二篇則是同年6月8日由林瑞昌向省府提出之〈臺北縣海山區三峽鎮大豹社原社復歸陳情書〉。
這兩份文件當中,高一生的〈案內狀〉明確地宣稱原住民族拒絕捲入平地之紛爭,這個「中立」的態度,應該是當時原住民族菁英的主流立場,〈案內狀〉也是目前所及原住民族史料第一篇論及關於臺灣原住民族族的政治主體性與自治制度積極思考的文字。而林瑞昌提出的〈臺北縣海山區三峽鎮大豹社原社復歸陳情書〉開頭即宣稱「我們臺灣族(高山族)乃臺灣的原住民族族」,則是目前臺灣原住民族最早自我宣告為「原住民族族」的表現。
高一生和林瑞昌二人的訴求皆未成功,前者因時局紛亂而未正式開會,高一生召集開會的行為引發國民黨政府的警戒和觸發當局的監視行動。 而林瑞昌提出的訴求涉及現住人民、公司、土地和財產等複雜問題, 即使同年(1947)9月再次提出移居平地的請求,但這些陳情官方未給予回應,只是頻頻提出陳情反倒引起當局的注意。
上述二人的行動雖未成功,看似原住民族自治運動的挫敗,但林瑞昌和高一生選擇重新回到體制內,致力與新國家政權產生連結,以更溫和的方式展現原住民族自治精神。林瑞昌選擇進入議會體制並組織「山地建設協會」的政治路線,高一生則在阿里山致力於拓墾事業,採取經濟路線的做法,爭取讓新美、茶山兩軍用農場撥入吳鳳鄉治,協助改善族人生活。兩人雖各有活動場域,仍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
舉例來說,林瑞昌擔任省參議員期間的問政重點之一即是改善族群生計和山地經濟問題,協助復興山地農村生活,實際作為就是支援時任吳鳳鄉鄉長的高一生推展集約農場。民國36年(1947),高一生向臺南縣申請開墾日治時期阿里山軍用牧場「新美」、「茶山」以作為族人的新墾地。至民國39年(1950)4月成立集約農場,為改善農業技術但因資金不足,高一生向土地銀行貸款50萬元時,林瑞昌基於支持原住民族部落農業發展,願擔任高一生此筆貸款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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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自治行為的「反動」
民國36年(1947)3月於高雄旗山、恆春一帶截獲高一生的〈案內狀〉文告時,正是國民黨政府鎮壓二二八事件與清鄉時刻,時任臺灣南部綏靖區司令的彭孟緝直接將高一生召集臺灣原住民族各族領袖開會討論「高山自治區」一案與二二八事件掛鉤,將高一生視為「匪徒」,並提及希望設法阻止。 彭孟緝更進一步認為「奸匪」陳篡地逃往阿里山是因為已經勾結吳鳳鄉鄉長高一生、番長湯守仁密謀叛亂,表示曾在梅山鄉發現「匪徒」百餘人和武器的存在,而高一生發出的開會通知單就是為了煽動高山族,才會要每鄉派2名代表前往霧社開會,彭孟緝建議派兵撲滅,以免叛亂情勢蔓延,但同時也建議應對「高山族」儘速辦理宣撫工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收到彭孟緝的通報後,同意派遣臺中廿一師的劉雨卿師長儘速查此案狀況。 於此同時,高雄縣警察局和高雄情報組持續跟進高一生的〈案內狀〉案的發展,高雄縣警察局在4月1日找來高雄在地的「高山族」代表,這些「高山族」代表自動報告收到〈案內狀〉(開會通知)情事,不過高雄的「高山族」代表們表示「絕對服從政府命令」之外,對此會議向高雄縣警察局提出下列三點建議:
(1)勸導其他「高山族」不要被「奸匪」利用。
(2)用「高山族」力量將潛匿高山地區的「奸匪」捕獲。
(3)將參加會議時所得之情報提供給政府。
更表達高雄原住民族佔臺灣原住民族總人口數的三分之一多,在臺灣原住民族群體內享有話語權。另外建議通報臺中廿一師在霧社時,只封鎖平地,不要貿然「剿匪」,以免軍隊與「高山族」產生誤會的情況。而高雄縣警察局向彭孟緝報告時,表達有把握高雄境內的原住民族不參加「叛逆」行為。
對此,彭孟緝表示認同上述做法,而陳儀則回覆彭孟緝應表揚高雄「高山族」代表的協助,通知臺中廿一師時,同意「高山族」代表提出只封鎖霧社平地的建議。 最後,高一生〈案內狀〉案以高一生願意「悔過自新」作結。
本來高一生的訴求是尋求臺灣原住民族族的自治,但展現原住民族自治精神的行為在彭孟緝的認知裡,直接演變「謀逆」行動,視為二二八事件的一部分。從官方檔案上面,我們可以觀察到負責軍事鎮壓的彭孟緝最初對事件的定調影響事件走向極大,儘管中間經過情報偵查後,發現「匪徒」陳篡地和高一生似乎沒有直接關聯性,所以公文檔案使用的名詞從一開始的「勾結」到「被匪徒煽動」,最後「願意悔過自新」,嚴重程度漸弱。
另外,我們從檔案也可以觀察到臺灣原住民族亦有「協力者」的角色存在,檔案中呈現高雄地區原住民族提到「絕對遵從政府」,也建議國民黨當局應使其正常出席與會,以便打聽情報與事後回報。同時建議國民黨當局勿衝動行事,以免產生原住民族和政府之間的誤會。
從提供原住民族提供情報一事來說,顯示臺灣原住民族族各自有不同的想法,所以採取不同的行動也屬常理。最終,高一生召集的「高山自治區」會議因時局紛亂而未召開。高一生事後也將終極關懷轉向提升阿里山鄒族族人的經濟生活問題,基本上未見再呼籲「全體性」的原住民族自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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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管制與山地青年服務隊
臺灣的山地管制最早於清初以「立石為界」阻絕漢人進入生番地界,以減少漢番衝突。這些「番界」有時是自然山川,有時透過人工立碑或挖溝渠為界,留下許多界碑和土牛溝。然而,為開發山林資源與土地,開始設立「隘」並派員保護開墾者安全,以防「生番」滋擾;至清末已形成「隘勇線」制度,「官隘」與「私隘」並存。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對原住民族採綏撫政策,山地管制大致維持清末體制。1902年後,以「隘勇線推進」包圍「生蕃地」,轉為國家掌控的「蕃地」。「蕃地事務」有別於一般行政區,總督府採「特殊行政」由警察機關負責。1930年霧社事件後,日本全面檢討統治政策,大幅調整教育與警察制度,期望藉「教化」降低治安威脅。此政策衝擊了傳統部落文化,如1930年代後將部落青年訓練所移接至理蕃當局操縱的「青年團」,其幹部影響力逐漸取代傳統頭目。
1945年國民黨接管臺灣前,對原住民族行政事務相當陌生,「接管計畫」中未見具體措施。研究指出國民黨對臺灣山地的治安與管制約可分三個時期:
1、從日本戰敗至二二八事件(1945-1947)。
2、二二八事件爆發至1949年國民黨撤守臺灣(1947-1949)。
3、國民黨遷臺至1952年完成「改造」(1949-1952)。
這三個時期的山地管制隨時局演變愈趨緊縮。在政策上,原住民族希望限制平地人入山的意見,似乎與國民黨有效管制山地的想法不謀而合。
民國35年(1946)1月第2次「高山族施政研究會議」中,代表林瑞昌等人聯名請求,希望將山地及平地交通限制暫時維持日治時期的禁止出入狀態,獲會議同意。事實上,山地鄉編制完成後,花東二縣陸續接獲平地人擅入山地多生糾紛之通報,遂向行政長官公署呈報管制辦法。公署統一修訂後通令各縣參酌辦理。無論是原民代表陳情或花東二縣的辦法,都顯示原住民族不想馬上與平地人全面接觸,盼保持一定距離。
這種態度也反映在二二八事件時,北部泰雅族林瑞昌限制族人下山涉入以穩定內部。惟阿里山鄒族鄉長高一生應嘉義市民代表請求,派曾任軍官的湯守仁率族人下山維護市區治安,卻意外與駐軍衝突並將槍械帶回部落。整體而言,原民各族與部落多採克制與中立態度而未生動亂。
然而,事件中被列為「匪徒」者竄逃入山,暴露出國家山地管制的薄弱,促使警政與情治單位開始重視山地情資與山地青年。民國36年(1947)12月,省政府電知各縣市「臺灣省山地各鄉青年服務隊章程準則」,要求15至30歲之山地青年男女均得加入組訓。
隨著國共內戰嚴峻與二二八經驗,國民黨對臺統治愈趨高壓,更積極強化山地管制。我們可以從幾個重要的歷史事件和法律頒佈,看到山地管制的緊縮與對山地人材的啟用。
由於獵槍管制自日治起就是重點,戰後政府依然延續。民國38年(1949)2月警務局公布「臺灣省山地人民借用獵槍及給予彈藥辦法」加強管制。同年10月擬具「臺灣省平地人進入山地管制辦法」,嚴管外人入山。其後陸續公布「山地區域警備加強辦法」、「戒嚴期間平地人民進出山地管制暫時辦法」等,將管制提升至中央層級,近一步確立隔離政策。
此外,民國38年(1949)5月臺灣宣告戒嚴。隔年3月蔣介石復行視事,因中共省工委會的蔡孝乾於2月逃至阿里山,保安司令部吳國楨下令於3月8日至9日辦理全省山地清查,此波清查便動員了在地原民組成的「山地青年服務隊」。
民國40年(1951)1至4月間,陸續推行緊縮方案與法律,重點涵蓋加強入山管制、舉辦山地清查、檢閱青年服務隊及設立「山地治安指揮所」。其中章程規定:15至35歲山地青年「均編為隊員」加強組訓,並由治安指揮所的政治指導員負責「政治訓練」與「思想考核」。
事實上,國民黨的山地黨務自民國38年(1949)以降展開,以黨領政成為滲透山地社會的重要機制,造就「山地黨政一元化」。1950年代起,黨組織在戒嚴與情治系統掩護下,有步驟地滲透原民社會。觀察威權初期的山地管制,隨時局由寬轉緊,原先為區隔日治時期而改變的管制政策,因應現實需要又在更名後恢復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