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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

  臺灣地方自治運動可追溯於日本統治時期。民國24年(1935),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民意的壓力下公布《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宣布於同年底開放地方議會一半的議員名額由臺灣人民投票選出。這次的開放程度雖不令人滿意,但選舉過程中各方大規模的宣傳活動,讓臺灣人對地方自治的政治活動有相當的瞭解。不過這波有限的政治開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告終,在戰爭的背景下,總督府統制趨嚴,臺人的政治結社多遭整肅,這股追求民權自治的熱潮遭戰時體制壓制而難以伸張。
  民國34年(1935)8月,日本戰敗投降,中華民國政府展開治理臺灣。同年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並於次年初成立村里民大會,以間接選舉的方式,由村里民大會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再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選舉縣市參議員,分別成立縣市參議會。復由各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組成臺灣省參議會,奠下臺灣議會發展與地方自治的基礎。臺灣省參議會經歷了戰後復員、重建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來臺的過程。在此期間,二二八事件對省參議會帶來重大的衝擊。
  民國36年(1947),中華民國實行憲政,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地方自治工作原應依據中央省縣自治相關法令進行。但由於內戰與兩岸分治的政治發展,中央法令遲未完備,在政府與參議會的努力下,臺灣地方自治事業是以制訂省地方法規,再由行政院同意公布實施的方式進行,例如行政院於民國39年陸續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調整》等方案成為臺灣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民國39(1950)至40(1951)年間,臺灣省分期調整縣市行政區域,將原有8縣9市重新劃分為16個縣及5個省轄市,各縣市還以分區、分梯次的方式進行了縣市長與民意代表的選舉工作。
  由於原臺灣省參議員選區變更、縣市議會議員亦經改選,行政院於民國40年(1951)9月頒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12月,臺灣省參議會改制為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歷經三屆省議員選舉,在此階段也是臺海對抗激烈,反共抗俄宣傳達到高峰的時刻。由於動員戡亂的背景,立法院與國民大會難以表達臺灣民意,省與縣市議會成為臺灣自治與民意表現的重要場域。民國48年(1959)4月30日,行政院第615次會議決議:『臺灣省臨時省議會之名稱應改為臺灣省議會』;6月23日,臺灣省政府函轉行政院命令,6月24日起,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正式改稱『臺灣省議會』,象徵臺灣議會發展又進入新階段。綜觀上述臺灣省的議會改制都是依照政府行政命令行事,非根據《憲法》有關地方自治的省政內容建立,顯現戰後臺灣政治的特殊處境。
  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與臺灣經濟起飛、民主化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臺灣政治與軍事環境較為穩定,人民政治意識更受啟發,更嚮往追求民主自治理念。這股風潮反映在政治上,就是知識分子串聯籌組反對黨的工作,其中多人皆為省議會成員。雖然民國49年(1960)底這波組黨的努力未能成功,卻對未來黨外民主運動的發展奠下基礎,省議會也在臺灣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民國86年(1997),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將省級單位移除「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將臺灣省政府縮編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臺灣省議會也就同步裁撤,而於原址成立「臺灣省諮議會」,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至此告一段落。
  臺灣議會的發展是臺灣人民追求自治、民權歷程的重要一頁。臺灣議會發展史展現民主制度在臺灣奮鬥發展過程。臺灣由威權體制走向民主,在「經濟奇蹟」以外創造的「民主奇蹟」,是臺灣人引以為傲的結果,也是本主題希望表現的內容。

地方議會與地方自治

  縣市議會、鄉鎮民代表會是地方自治的基礎,除了可以反映民意,並根據地方自治精神,擁有地方立法職權,能夠質詢行政機關、審議政府預算。民國34年(1945)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並於次年初首先成立村里民大會,以間接選舉方式,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再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選舉縣市參議員,分別成立縣市參議會。民國39年(1950)4月,行政院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實施縣市地方自治,臺灣省開始分批辦理縣市長與縣市議員選舉。

  • 成立鄉鎮民代表會

      民國34年(1945)12月24日,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作為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設置的依據。民國35年(1946)1月1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告實施《臺灣省鄉(鎮)民代表議事規則》及《臺灣省鄉(鎮)民代表辦事細則》。依據《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規定,民國35年 (1946)起臺灣省各鄉鎮,分別由村里民大會選舉出鄉鎮民代表,成立鄉鎮民代表會。

  • 成立區民代表會

      民國35年(1946)起,臺灣省各省轄市成立各區公所,並依照「臺灣省省轄市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在所屬各區設置區民代表會,區民代表由里民大會選舉之,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區民大會為區民代表機關,其職權包括:一、審議區自治規約,及區與區相互間之公約;二、議決區概算,審核區決算事項;三、議決區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處分事項;四、議決區長交議,及本區公民10人以上建議事項;五、選舉或罷免區長副區長,暨本區之市參議員;六、聽取區公所工作報告,及向區公所提出詢問事項;七、其他有關本區重要興革事項。

  • 縣市參議員選舉

      民國35年(1946)3月間,全臺灣八縣九市先後舉行縣市參議員選舉。縣市參議員之產生分為區域及職業團體兩種,前者為間接選舉,由各鄉鎮區民代表會選出,後者由農會、工會、商會、自由職業團體選出,採複選制,如一縣市只有一鄉鎮區農會、工會者,則由會員直接選舉。縣市參議員任期為2年,無給職,得連選連任。

  • 成立縣市參議會

      政府為在臺灣實施地方自治,於民國34年(1945)12月26日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作為各級民意機關成立的依,民國35年(1946)起,次第成立村里民大會、鄉鎮民(縣轄市)代表大會,陸續辦理縣市參議員選舉,全省八縣九市分別成立各縣市臨時參議會。

  • 參議員罷免

      有關縣市參議員罷免案成立程序,奉內政部民國35年(1946)11月指示,在未奉行政院令頒行前,暫用內政部電四川省政府解釋前例規定。(一)市參議員罷免投票日期,應由原選區區民代表會,或原團體會所在罷免案與答辯者公佈20日後投票,15日前公告。(二)罷免所用之票,應為無記名式,暫由原選區區民代表會或原團體會所規定製發。(三)市參議員之罷免案,以得原選區公民或原團體會員1/2以上投票,2/3以上投票贊成為有效。(四)罷免投票所,由各區民大表會或各職業團體酌量分設之,並同時舉行投票。(五)各區區民代表會或各職業團體,應將罷免結果,呈報區公所轉呈,或直接呈報市政府,並將罷免票保存至被罷免者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臺中市參議會議事規則

      依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與國民政府公布《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參議員選舉條例》,臺中市參議會於民國35年(1946)4月8日成立。參議員由各區民代表會間接選舉產生,雖為民意機關,但仍屬諮詢性質。

  • 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暨大會旁聽規則

      縣市議會具有傳達民意與監督縣市政府施政的功能,相較參議會時代議事規則,縣市議會對地方事務審查根據案件性質不同,區分不同審查會。另外對於性質特殊的案件,尚可經大會通過成立特種審查會,顯示議會問政朝向專業化發展。

  • 爭取交通建設

      縣市議會是表達民意的窗口,議員常為爭取所屬地區人民福祉向政府或有關單位提出建言。交通建設事關人民「行」的權力,也經常受到縣市議員的關注。

  • 鄉鎮民代表資格限制

      臺灣光復初期,村、里長與鄉、鎮民代表皆由村里民大會選出,被選出者常有重疊現象。旋奉內政部命令,為避免職務發生混淆,鄉、鎮民代表與村、里長不得重複,重複者應擇一擔任,遺缺則另行補選,在民間引起了一波辭職與改選潮。

  • 基層民意機關印信

      關防、印信是機關團體的代表,也是公文書效力的重要憑證,機關印信的頒發代表該機關正式成立。根據《印信條例》規定,各級機關印信質料、形式及尺度都有固定規格,其型式十分嚴謹。印信的製作與頒發一般皆由上級政府執行,印信製作完成後,圖樣與啟用時間等資訊皆需依行政層級逐級上報,以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