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的原住民族受難者群像
民國34年(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投降後,隨之而來的國民黨政權接收臺灣。對經歷日治時期的臺灣各族群,面對新國家(國民黨政權)的到來,產生大小不一的文化、語言和生活衝擊,臺灣原住民族族亦不例外。國民黨政府發現臺灣社會各方面遭受日本「遺毒」影響甚深,民國36年(1947)的二二八事件後,國民黨當局展開鎮壓和清鄉的清洗行動,從地理空間和族群來說,多將重心放在都市、平地和漢人的掃蕩為主,未將目光投射到臺灣高山範圍和原住民族族。
與此同時,中國國民黨對中國共產黨的戰況愈趨嚴峻,旋即於民國38年(1949)5月20日全面實施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的〈臺灣省戒嚴令〉,至此臺灣進入戒嚴時期,臺灣人民無論身份、族群或職業,抑或是日常生活受到全面性的控制。同年(1949)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撤退至臺灣。民國76年(1987)7月14日宣告解除〈戒嚴令〉,臺灣人民得以從威權統治時期的框架鬆綁。然而,直到民國81年(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廢除「二條一」後,威權統治時期才終於落幕。
其中,民國43年(1954)2月25日,6位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以「叛亂及貪污」罪名被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判處死刑。他們分別是:角板山泰雅族的林瑞昌(臺灣省議員)、高澤照(桃園縣警察局巡官)、阿里山鄒族的高一生(吳鳳鄉鄉長)、湯守仁(山地警務室科員)、汪青山(嘉義縣警察局巡官)與方義仲(達邦村村長)。同年(1954)4月17日下午2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這也是威權統治時期首宗臺灣原住民族的政治受難案,受難的原住民族菁英在政治身份和社會聲望堪稱當時代的最高層級。
根據研究指出,這群臺灣原住民族菁英被迫捲入國、共兩個政權的鬥爭和「忠誠」問題, 其結果造成泰雅族林瑞昌、鄒族高一生、湯守仁等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世代遭受1950年代威權統治初期的國家暴力,致使這群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一夕之間殞落的悲劇,甚至「罪及親友」。對經歷日治時代「理蕃政策」和日式教育「規訓」的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來說,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北部泰雅族群由林瑞昌極力控制族人,阻止族人涉入二二八行動,以求族群發展。而阿里山鄒族的高一生和湯守仁在嘉義市民代表的請求下,下山維護市區治安,卻意外發生衝突,參與嘉義水上機場之役,並攜帶槍械返回部落,儘管事後高一生、湯守仁主動請求自新(自首),卻仍不免引起國民黨政府的戒心。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原住民族受難者群像」這個主題,我們將目光集中在這群第一批受難的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以現階段開放的國家檔案規劃各項次主題。首先,我們簡單梳理戰後初期國民黨政府的山地行政、原住民族族名稱的改變、山地管制與原住民族的自治精神,掌握國民黨政府對山地空間制度規劃和原住民族的態度,以及臺灣原住民族的肆應情形。
其次呈現這群臺灣原住民族菁英做過哪些舉措,挑動國民黨當局的敏感神經,進而決定動用情治單位,展開對林瑞昌、高一生和湯守仁等原住民族菁英的監控、逮捕、定讞與行刑。最後,當林瑞昌、高一生等原住民族菁英死刑過後,遺族後代又受到何種程度的監控和騷擾。
必須注意的是,檔案裡面包含內部簽呈、報告、筆錄、審判書和自白書等不同類型的資料,而檔案內容用詞很大程度呈現了當時官方(國民黨政府)機關單位的視角,不代表全部的「事實與真相」,甚至有惡意羅織的情形。 查閱國家檔案的同時,建議搭配其他口述訪談集、回憶錄或紀錄片,可以更全面理解威權統治時期原住民族受難者群像。
對原住民族菁英的整肅行動
民國39年(1950)4月25日,「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在臺北被保安司令部特務循線逮捕;同年(1950)10月5日「山地工作委員會」同夥劉水龍於嘉義被捕。事後劉水龍供稱鄉長高一生等原住民族藏有大批武器,準備作為中共犯臺時的接應。 但從民國39年(1950)11月至民國41年(1952)3月長達一年多的情蒐監控與相關案件發展,沒有發現更值得追查的關係。
在此期間「匪徒」蔡孝乾、簡吉、陳顯富等人早已完成偵訊,並藉由他們的供詞得到更多關於藏匿在阿里山支部武裝案的成員動態,也進行逮補、偵訊、判決,部分「匪徒」則執行死刑完畢。 此外,在收繳武器方面,高一生與湯守仁二人在自新之後,卻又一再表示願意出繳武器,且每次繳回的武器數量都相當可觀,形同一再推翻之前的自新,遭國民黨政府認定為「自首不誠」,且對其疑心拉到最高點。
換句話說,臺灣保安司令部和第一線的情治單位監控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儘管隨著案件發展經訊問涉案人員取得新供詞,但臺灣原住民族菁英與「匪徒」或共黨的關係發展沒有擴大或增加的跡象,直到民國41年(1952)初,事態發展有所轉變。民國41年(1952)1月,臺灣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彭孟緝向司令吳國楨呈報請求繼續對高一生偵查蒐證。 同年3月時任臺灣省議員的林瑞昌最後一次約談後,保安司令部決定收網, 綜觀整個逮補臺灣原住民族的行動可以說是多點收束的結果。
根據民國41年(1952)5月6日,國防部保密局發函給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吳國楨和彭孟緝時,指出林瑞昌和湯守仁的「叛亂」原因大致可歸因於:
第一,受「匪幹」林立煽惑,並與「匪黨」發生關係。
第二,和山地工作委員會的簡吉、陳顯富「秘密接觸」,並允諾答應和湯守仁組織「高砂族自治委員會」。
第三,接受「匪黨」攻台時的五大任務。
然而,查看檢附在函文附件為民國41年(1952)3月10日林瑞昌的談話筆錄,內容明確記載林瑞昌雖提及「當時對共黨表示同情」、「心裡十分恐懼,曾於口頭答應,但並無著手工作,沒有任何工作報告」、「那時因時局不穩,我曾口頭答應」等語,並且否認實際發展山地組織,但看在情治單位眼裡,卻只認定「曾經口頭答應」這件事就已經觸犯《懲治叛亂條例》之「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罪嫌,刻意忽略林瑞昌否認沒有執行的事實。
至於湯守仁曾在民國39年(1950)10月的筆錄明白否認加入共黨,但提到「與陳做了朋友,就更進一步,接受他們的指示工作」,對於陳顯富提供的「蓬萊族政策方案」也有意落實,並準備在樂野村成立武裝組織。 再加上,保安司令部將林瑞昌、湯守仁的筆錄和蔡孝乾等人的訊問筆錄對照後,更加認定林瑞昌和湯守仁實已觸犯「叛亂」罪行,涉嫌重大應予逮補。
民國41年(1952)9月,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長林秀欒親赴嘉義督導逮補高一生等人,以「山地保安會議」開會的名義,引誘高一生、湯守仁、武義德、杜孝生、方義仲、汪清山等人下山至嘉義後逮補。9月11日,同樣以「開會」名義誘捕林昭明(林瑞昌姪子,因組「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被捕)。同年(1952)11月,在林瑞昌參加省議會第二次會期後,於臺北「山地會館」被捕。
入獄監禁期間,保安司令部仍對林瑞昌、高一生、湯守仁等人進行偵訊,並進入審判環節,湯守仁在民國43年1月19日以「一個失去自由的高山同胞自述」為題,寫了長達16頁對指控的回應,其中在「回顧與前望」開頭表示過去「肆無忌憚地謳歌日本領台期中的統治,批評光復以來政府失策的得失、民情的動向,也是專心信賴政府顧慮弱小民族山胞之將來」;還有在自述的最後提到「徹底培養三民主義精神,提高國家觀念,學識了民主國家與喘國家之分別」,還有表達「未來回鄉擔當農事指導」的想法,希望國民黨黨局再多加考慮。 但顯然不被國民黨政府接受。最終,這批臺灣原住民族菁英被拘禁了1年7個月餘後,在民國43年(1954)2月17日判刑確定,4月17日下午二時送交馬場町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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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原住民族菁英入獄
若觀察民國41年(1952)高一生、湯守仁和林瑞昌等人的逮補經過,可以發現其實是經過縝密安排的行動。民國41年(1952)10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彭孟緝提交給參謀總長周至柔的簽呈裡有著詳盡的逮補計劃。
首先是罪名的部分:彭孟緝以吳鳳鄉鄉長高一生、縣參議員杜孝生(兼新美農場場長)等人「勾結貪污」,還侵佔新美農場貸款、稻種、白布、肥料與山美水圳工程費。並且以樂野村村長武義德、其地武義亨煽動原住民族滋生事端、樂野國校校長范丁南言論反動,再加上以往有「庇護匪諜嫌疑」為由。
第二,動用各路人馬:在執行逮補行動時,動員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嘉義縣長林金生、嘉義縣警察局長、吳鳳治安指揮所陳世昌等,由林秀欒親赴嘉義督導逮補事宜。
第三,防止原住民族鼓譟導致意外發生:彭孟緝用「派員陪同來臺北」名義,將與高一生來往密切的湯守仁、汪清山也一併勸誘下山。
第四,事先安排宣撫小組與文宣:逮補高一生等人後,旋即由嘉義縣政府、吳鳳治安指揮所、縣警察局三個單位組織三個宣撫小組與攜帶宣傳文件,進入阿里山鄒族的達邦、樂野、來及、里佳、山美、新美等6個部落宣明高一生等人貪污叛亂等罪,並慰問原住民族。
第五,公開譴責高、湯兩人:透過村長、村民的聯名公開譴責高、湯二人「貪污不法、剝削鄉民」,瓦解二人在部落的名譽和聲望。同屬原住民族的省府委員華清吉更以「山地惡霸、為非作歹、挑撥離間」等詞形容高一生。
值得注意的是,彭孟緝簽呈所描述的逮補經過和理由,並未看到「自首不誠」的文字,而且湯守仁與汪清山更是以「派員陪同來臺北」的理由,推測彭孟緝真正想要逮補的對象為高一生、湯守仁、汪清山、武義得和范丁南等5人,而逮補以「貪污」罪名逮補高一生,顯然需要共犯,於是杜孝生、盧福基、廖麗川等人成了代罪羔羊。 同樣以「開會」名義在9月被誘捕的還有林昭明(林瑞昌姪子,籌組「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而泰雅族警官高澤照同樣在9月被拘捕。至於林瑞昌則是在民國41年(1952)11月結束臺灣省議會第二會期後才在臺北的山地會館被逮補。
事實上,林瑞昌轉向體制內的政治路線後,積極在議會提出各項於原住民族有利的質詢和建議, 民國41年(1952)時任省議員的林瑞昌可說是位居臺灣原住民族族群社會地位最高層的一員,甚至可以說是國民黨政府情治單位的「運用人員」,從檔案中的描述,決定林瑞昌入罪的關鍵性原因仍是因與簡吉、陳顯富等人會晤的「月華園會議」,以及口頭答應要發展「蓬萊民族解放委員會」。
就現有史料的呈現與學者研究推測林瑞昌必須下獄的原因,除了林瑞昌數度為高一生作保,即使林、高二人各自活躍於不同領域,但二人關係密切,仍維持著從日治時期累積下來的情誼。況且,林瑞昌與高一生也都懷有原住民族自治的精神。
此外,林瑞昌與高一生二人在原住民族族群的社會影響力與號召力不容小覷,就其活動範圍而論,林瑞昌以臺北和角板山為活動中心、高一生則以嘉義和阿里山為據點,看國民黨政府眼裡,林、高二人代表著北部山地和南部山地的原住民族勢力。再者,目前阿里山鄒族的「高湯體制」(高一生與湯守仁)已是立即威脅,若能排除南、北山地最具權威的原住民族勢力,掃蕩山地勢力的威脅與隱憂,國民黨政府才能在山地建立服膺自己的權威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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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貪污罪和死刑確定
民國41年(1952)11林瑞昌被捕之後,「湯守仁等叛亂案」的「首惡」林瑞昌、高一生和湯守仁皆已收押入獄,並陸續開始起訴和開庭審判。民國42年(1953)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初審時,審判官殷敬文僅判湯守仁與高一生二人死刑,林瑞昌則以「參加叛亂之集會」及貪污合併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杜孝生、汪清山、方義仲、高澤照等人則判處12至15年不等的徒刑、褫奪公權5至10年。其他如廖麗川等人則交付感化教育。
民國42年(1953)8月,當判決書送交參謀總長周至柔審核時,周至柔認為原判決未將每個人的犯罪事實分開論處,也就是說,周至柔覺得應該一罪一罰,再合併訂下罪刑,所以把所有人的罪行加重處理。原本尚有一線生機的林瑞昌、高澤照和汪清山在周至柔的認定裡,已達「著手實行叛亂罪」等級,故將這三人加罰至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其餘沒收。而武義德因「包庇匪諜」,刑期加重為有期徒刑15年。完成審核意見後,需再呈送蔣介石進行最終裁定。
同年11月,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在原簽呈「擬辦」欄加註意見,建議照准周至柔意見,將林瑞昌3人判處死刑外,桂永清認為方義仲積極為匪聯絡和導引匪徒入山,亦應以「著手實行顛覆政府論罪」,同樣改判處死刑。廖麗川改判有期徒刑10年,其餘盧福基、葉高尚、范丁南、武義亨等人亦被加重刑期,判處交付感化三年。
最終,蔣介石同意桂永清擬辦建議後,於民國43年(1954)2月6日批示「如擬」與加蓋「蔣中正印」。 至此,原先尚存一線生機的林瑞昌等人難逃死亡的命運。
民國43年(1954)4月17日,林瑞昌、高一生、湯守仁、汪清山、方義仲、高澤照等6名移往刑場,在驗明正身後於下午14:00時執行槍決。 日治時期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世代隕落,成為威權統治體制下的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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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運動也有罪: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
民國37年(1948)7月林瑞昌抵達臺北擔任議員時,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成員簡吉、陳顯富、林立和卓中民等人拜訪林瑞昌,討論時政的對話,就讀建國中學的林茂秀、林昭明等人曾在場聆聽,這些原住民族知識青年也是省工委會想要發展的群體,因此省工委會成員卓中民也趁機與林昭明等人宣傳。但早在省工委會成員接觸林昭明等人前,在林昭明的聯繫下,臺北市早已自主形成以建中和臺北師範簡易科為中心的原住民族學生網絡。其中林昭明、高建勝(就讀臺北師範)和趙巨德(就讀臺北師範、賽夏族)是童年好友,3人經常交換對山地未來的看法。也就是說,卓中民接觸的是一群對時局懷有自主思考與觀點,且具有原住民族意識的知識青年。民國38年(1949)5月,林昭明、高建勝、趙巨德籌組「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簡稱「自救同盟」),這個組織強調「民族自決、自治、自衛」。
林昭明組織「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採取一個朋友介紹一個人的方式,慢慢收集成員,有些成員先認識了巫金聲經由介紹和林昭明、高建勝、趙巨德等人認識,或者是林昭明、高建勝、趙巨德的同學身份,進而有機會聽到「匪黨宣傳」言論,也有對現狀不滿認同林昭明等人理念而加入者,高建勝和趙巨德為展現決心,更在「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的宣言上簽名。
民國41年(1952)7月,在高一生、湯守仁等人被逮補的同時,國防部保密局也會同桃園縣警察局傳訊林昭明,初步偵訊完成後認為林昭明涉嫌重大,即扣押林昭明並詢問自救同盟成員,國防部保密局函請臺灣保安司令部將參加該同盟成員:高建勝、趙巨德、趙文從、李訓德、林茂秀、程登山、廖義溪、汪淑貞等8名押送保密局並按訊辦,共計完成9份偵訊證詞、林昭明和高建勝之自白書5份。值得玩味的是,國防部保密局將林昭明、高建勝等9人送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時,特別提及應考量林昭明、高建勝等人皆為「山地優秀青年,在押期間,供述坦白,確有悔悟,擬請酌情減輕其刑,以示寬大。」。
根據民國43年(1954)4月的初審判決書顯示,林昭明、高建勝、趙巨德先後接受「匪徒」巫金聲、卓中民的反動教育、參加匪黨組織,並於民國38年(1949)5月籌組「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以及預備於匪幫攻臺時為內應,林昭明甚至曾提供全臺山地鄉村長姓名予卓中民,並和高建勝分頭發展學校組織,由高建勝和趙巨德共同負責臺北師範方面、林昭明負責臺中師範學校。3人種種事蹟皆有自白書紀錄在卷,與保密局調查結果相符,確認觸犯叛亂罪,但考量林昭明、高建勝、趙巨德皆為「山地優秀青年」,其所為叛亂行為均在學生時期,因年輕識淺、一時失察受「匪幹」煽惑玩弄,致踏法網,衡情不無可憫等理由,依法酌情減刑,以啓自新而示寬大。
觀察林昭明等人的刑期,可以看到初審合議庭的審判官採納國防部保密局建議,將這批年輕叛亂份子,予以減刑:
林昭明、高建勝、趙巨德:叛亂罪,各處有期徒刑15、褫奪公權10、財產沒收。
李訓德、廖義溪: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
趙文從、林茂秀:知匪諜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2年。
程登山:知匪諜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汪淑貞無罪。
林昭明等叛亂案依程序上呈給參謀總長周至柔審核,刑期維持原判,未被加重。周至柔僅提到程登山的判決理由經過與引用法條應補正,參軍長桂永清表示照准如擬辦理,再經蔣介石裁示如擬與加蓋印信。這批原住民族知識青年僥倖地留下可貴的生命。
據民國88年(1999)出版的林昭明自撰回憶中,林昭明承認組織自救同盟,但強調「自救聯盟從頭到尾一直停留在『學生運動』階段上」,並否認自救同盟是共黨的外圍組織,更表示自己「從來不是共產黨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