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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華民國與美、英等同盟國並肩作戰,民國32年(1943)11月27日三國領袖舉行開羅會議,聯合發表「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歸還中華民國。宣言中指出:「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為日本戰敗後臺灣主權的歸屬提出明確的主張。於是,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指示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先期展開臺灣現況的調查、規劃與接收的準備工作。
民國34年(1945)7月,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重申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8月15日日本投降,中華民國對日抗戰獲得勝利,臺灣人民無不歡欣鼓舞期待重歸祖國懷抱。各地陸續成立「歡迎國民政府籌備會」、「三民主義青年團」、「治安服務隊」等組織。民間也自動學習國語、懸掛國旗,歡迎祖國接收人員的到來。
蔣中正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來臺接收,並賦予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權責。由於臺灣本為日本殖民地之特殊性,因此無法像各佔領區之原有政府選派人員接收,反而是需要重新部署調派接收人員,故接收較為複雜、規劃時間較長。國民政府亦先後擬定「收復臺灣計畫要點」、「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佔領計畫」,並組織「前進指揮所」先行至臺,穩定臺灣情勢,並與臺灣總督府接洽受降及接收事宜。10月25日於臺北市公會堂舉行中國區臺灣省受降儀式,陳儀代表接收臺灣,此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亦正式開始運作,並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由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行政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且尚有日人留用與遣返、以及日產接收等相關工作。
此外,民國34年(1945)政權更替至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撤退來臺,這段光復初期的治理,包括國籍復原與臺人返臺、警戶役政的建立、行政區域的調整、地方自治等行政措施;各產業的整建、公用事業的建設、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土地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等經濟整建;加強公民訓練,增強醫療衛生、強化社會救濟、普及學校教育、文化重建等社會文教發展之面向;而陳儀在任期間,臺灣吏治腐敗、通貨膨脹、社會動盪不安等原因,引發二二八事件。以上各項對臺灣日後的發展影響深遠,光復初期實為臺灣現代史的重要轉折點。
有鑑於此,以此段期間臺灣的接收與治理為主題,利用移轉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史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等機關之國家檔案,從中擇選適切之檔案素材,除可配合高中歷史課程課綱,提供教師授課使用,亦有利於推展檔案與歷史結合的加值應用,增進檔案應用機會,創造文化資產價值。

國籍恢復與臺人返臺

  原為日本籍的臺人,自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之日起,自動恢復中華民國國籍,成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旅居國外臺僑願意恢復國籍,逕向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登記即可。不過這些旅居海外臺民,處境更為困苦,幾乎被當作是戰俘而被管收的臺籍日本兵,紛紛被遣返回臺。民國35年(1946)3月7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利各省歸臺僑胞起見,訂定「臺灣省旅外軍民回籍安置辦法」,由其登岸當地縣市政府辦理接待安置事宜,儘速將其送回原籍,完成回鄉心願。

  • 國籍恢復

      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臺灣人民自此日起恢復中國國籍,而臺灣人的定義,則係依據行政院民國35年(1946)1月12日節?字第1297號院令所稱,臺灣被迫割讓於日本而喪失原有中國國籍之臺灣人,及其在臺灣割讓後出生之後裔。惟旅居國外臺灣人為數不少,願恢復國籍者可於35年10月25日以前逕向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登記恢復國籍;若不願恢復國籍,自願歸化日本者,只要提出合理原因,通常照准。

  • 回復臺籍姓名

      日據時期皇民化運動之故,有些臺灣人改日本姓名。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利本省人民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起見,訂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為日本姓名之臺灣省人民應依該辦法之規定,於公布後3個月內聲請回復原來姓名。12月10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該辦法呈請行政院審核,民國35年(1946)5月6日行政院修正通過。

  • 海外臺民返臺

      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後,旅居海外包括日本、東南亞、澳洲、大陸等地區的臺民必須返籍,以中國戰區為例,即有2萬495人臺民被遣送回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除處理及救濟待返臺之臺民外,為便利各歸省臺胞起見,特於民國35年(1946)1月7日令各縣市政府,不論港口或經過所在各該縣市政府,應視實際需要,事前與港口運輸司令部駐在地警察及交通機關取得聯繫,妥為接待照料。

  • 臺籍日本兵返臺

      隨著民國26年(1937)中日戰爭與30年(1941)太平洋戰爭的爆發,有愈來愈多的臺籍日本兵(按:此處廣義地包括軍屬、軍伕)遠赴外地參戰或勞役,戰爭結束各地臺籍日本兵紛紛被遣返回臺。民國35年(1946)3月7日行政長官公署訂定「臺灣省旅外軍民回籍安置辦法」,返臺軍民抵達省境時,由其登岸之當地縣市政府辦理接待安置事宜,並暫由臺北、基隆、高雄市政府,就適當地點分設臨時安置所。而為能儘速將其送回原籍,必須在3日內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