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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

  當代政治民主化的臺灣,過去曾歷經長達47年的威權統治時期,那是一段充斥著政治迫害案件的黑暗時代。威權統治時期始於民國34年(1945)年8月15日,終於民國81年(1992)年11月6日止,涵蓋民國38年(1949)年5月20日實施《臺灣省戒嚴令》之前發生的四六事件,直到民國76年(1987)年戒嚴令解除,動員戡亂時期告終,以及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再於民國81年(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才讓政治黑牢時代畫下句點。
  過往,男性政治受難者的故事常為人所熟知,近來女性政治受難者群像逐漸受到關切,開始統計女性政治受難者的人數,了解她們出身背景、受難原因,以及遭逮捕、刑求、羈押與服刑的經歷。
  這些女性受難者角色多元,為什麼她們在威權時代坐政治黑牢?有研究者從判決書的「罪名」,分析她們涉及參與共黨組織活動、知匪不報、匪諜嫌疑、讀書會或傳閱反動書刊、校園師生運動、資助或藏匿叛徒、思想動搖意志不堅(接受匪訓)、洩漏公務機密或軍機、有利叛徒宣傳、詆毀政府、煽惑軍人叛逃、臺灣獨立等等。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主題下,我們依序規劃:以參加叛亂組織判刑的「政治犯」、因交遊、言行等受牽連的「政治犯」,呈現女性受難者為何成為「政治犯」或「思想犯」的因由;國家暴力的場域、獄中的生活處境,在檔案裡尋找女性從被逮捕、偵訊到服刑的過程等類別,蒐羅及整理相關國家檔案紀錄,以瞭解威權時期女性政治受難者們的生命軌跡。

獄中的生活處境

  本次主題聚焦於女性受難者在羈押和服刑期間所面臨的挑戰,包括生產、育兒、罹病所需的保外就醫和健康照護等議題,以及當獄方實施政治犯強制勞動、感化教育等措施時,受難者的待遇和應對情況。
  女性受難者的口述歷史紀錄吐露她們在獄中遭遇身體、心靈以及傳統社會角色負有生兒育女重擔的艱辛過程,又因身為受刑人,面對比一般女性更為艱鉅的環境,例如李蒼降之妻曾碧麗身懷六甲,卻在保密局遭受酷刑,勉力保護胎中的嬰孩艱辛地在獄中產下一女。關押在臺北監獄的朱瑜(丈夫洪世鼎)在獄中產下兒子洪維健,另一位受難者彭秀敏則不斷寫報告,申請保外生產,終於得到獄方許可送院檢查,卻發現已是死胎。懷有身孕的陳勤聽聞身旁幾位受難者的遭遇十分憂慮,即將臨盆時不斷寫申請書,欲保外生產,獄方終於准予,並規定要兩位保人作保,且產後一個月必須準時回到監獄報到,她回監時帶著女兒在獄中親自餵養。
  從被捕、偵訊、受審到發監執行的漫長歲月裡,有的女性受難者歷經生產與育兒,例如季澐(夫張志忠)帶著兩、三歲的楊揚(難友稱呼他為小揚)關押於保密局;民國39年(1950)年11月同時遭槍決的羅定天與賴瓊煙夫婦,這對夫婦一起被抓時,兒子羅顯章也和母親一起關進獄中;李友邦的太太嚴秀峰帶著十個月大的小兒子李樂群一起坐牢。蕭志明(夫鍾國輝)帶著兒子(難友呼其「小胖」)也被抓進來一起關。在土城的生產教育實驗所也有不少為人母的受難者帶著小孩服刑,孩子們學齡到了去就讀清水國小,有洪維健、翁碧雪的二個兄弟、陳雪貞的兒子吳正忠、丁潔塵與樊志育夫婦的一對叫貝貝與娟娟的兩兄妹。
  除了生產、育兒,還有受難者罹病的保外就醫、健康照護等面向,以及她們在獄中與外界的通信,與家人的書信往來、接見等,以及面臨獄方執行政治犯強制勞動、感化教育等政策時,受難者在這些情境下的處遇與反應。
  至於保外就醫的法源依據是國防部發布的「軍人監獄規則」第55 條,該條規定如下:「罹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疾病,經醫診治,認為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斟酌情況,檢同診斷證明書,呈請監督機關依權責核定保外醫治,或移送軍醫院,並派員戒護。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之處分,隨即檢同診斷證明書,呈報監督機關依權責核准。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醫院,視為在監執行。」此條規定明確指出進行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接受治療的期間不計入刑期,而「移送醫院」進行收容或安置者則視為「在監執行」,刑期不因此而中斷。

  • 獄中陳情與上訴

      女性受難者在看守所押房內撰寫的報告,流露失去自由之身以及與親人分離、連累親人等身心的種種痛苦。蕭明華接受軍法審判時關押於軍法處看守所44押房,其兄蕭明柱在第47押房,兄妹二人皆已入獄超過4個月,蕭明華經保安處醫官診治出罹患惡性貧血等相關疾病,因此寫報告籲請即早結案,並讓無辜受牽連的兄長予以保釋出獄。
      另一方面是判決確定之後,受難人不服判決決定聲請複審,如民國39年(1950)年朱瑜、查濟年、朱天福、張則周、陳一匡等人在判決確定後,先後向保安司令部聲請複審,軍法處審判長劉達、審判官陳英與范明認為他們所陳述的理由不符合《陸海空軍審判法》第45條規定之複審條件,請軍法處長包啟黃裁決要轉呈國防部核辦還是直接由保安司令部批駁,包啟黃卻直接駁回他們的聲請。
      或是受難者在最初被捕過程時相關證件遭搜走,未發還,影響後續的出獄手續。民國40年(1951)年1月,關押於軍法處看守所第45押房的林素愛,請求發還身分證,她於高雄鳳山被捕時身分證被搜走,後來捕送到保密局,聽說身分證會隨同轉往保密局,但毫無下文,等到她如今能夠辦理交保手續,急需身分證時,仍未取回身分證,趕緊向看守所報告,以免耽擱保釋手續。

  • 通信與家人援助

      牽涉于非案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賀德巽,在1952年判決確定並發監執行期間,其母賀吳景芬向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處長包啟黃請求將賀德巽移到感訓機構,但遭回絕。因此賀德巽先後被關押在臺北監獄和新竹監獄,民國42年(1953)年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女生分隊。賀德巽曾回憶她在綠島時獄方為了避免女性政治犯出獄後無法嫁人,用編號稱呼女性政治犯,男性則以名字稱呼。民國43年(1954)年母親賀吳景芬探監時看到女兒形體消瘦、罹病,再向保安司令部陳情保外就醫。然而保安司令部認為中型肺病還不到非保外診治即難痊癒之程度,不予交保,令將賀德巽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的病室隔離。因此她在綠島待了一年多,回到臺北軍法處,隨後移送土城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周淑貞的感化刑期於民國46年(1957)年3月9日期滿,遲遲盼不到女兒出獄的周母在同年8月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民眾服務處陳情何時可保釋女兒出獄。
      何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民眾服務處?即是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民國39年(1950)年11月設立民眾服務處,位在臺北市博愛路的保安司令部側門,派總幹事施禎祥主持,並設有能說臺語的4位幹事,以便本省和外省同胞遇有事情時隨時到該處去查詢或請求。保安司令部標榜民眾服務處是一處為民眾工作的場所,也是軍民之間的重要橋梁,服務範圍有探詢民隱、解答問題、接納請求、指導與聯絡等5大項目。民眾服務處也負有經常邀集地方上某一區或某一里的基層自治人員舉行座談會,或直接找民眾來面談,或到各地區訪問、探詢民間的隱情的職責。無論任何人如有關於違反治安或嫌疑被捕問題或出境限制的辦法、緝私案件處理的情形、散兵遊民清理處置、如何請領或換發自衛槍照、申請登記無線電收音機等各種問題,該服務處都受理。從民眾服務處的工作範圍能一窺省保安司令部掌管一般民眾生活的各種面向,而政治受難者家屬亦透過民眾服務處這一管道,發出陳情信,援助監禁的受難人。

  • 生產

      「服刑地:生產教育實驗所(後改為仁愛教育實驗所)子單元」已描述朱瑜的案情,懷有身孕的朱瑜在軍法處看守所寫報告申請保外生產與調養,軍法處擬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准其保外分娩,待其生產滿月後再令回押。民國39年(1950)年11月臺北監獄通報國防部關於政治犯朱瑜即將臨盆,並附上由該監獄衛生課醫師開立的診斷書,准予保外生產。等她生產結束,隔年2月即將她傳喚回監獄。可以看到在牢裡的懷孕女性,需要自己爭取良好的醫療與生產環境。
      牽涉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案的陳勤,1921年生,臺北人,1939年自臺北第三高女(即今中山女高)畢業,先後任教於臺北市蓬萊國民學校與中山國民學校。民國38年(1949)年8月郭琇琮之妻林雪嬌,也是陳勤在三高女的同學,曾來訪幾次,與她談論婦女解放問題,但並未參加相關組織,而是受郭琇琮夫妻之牽連。民國39年(1950)年5月擔任福星國民學校教員時遭保密局逮捕,當時已懷有身孕,因此在該案上呈至國防部的期間已即將臨盆。陳勤聽聞其他懷有身孕的受難者來不及保外生產而導致死胎的情形後十分憂慮,在即將臨盆時不斷寫申請書,欲保外生產,獄方終於准予,並規定要兩位保人作保,且產後一個月必須準時回到監獄報到。生產後她回監獄時帶著女兒在獄中親自餵養。

  • 保外就醫

      女性受難者在監獄中罹患疾病時,其保外就醫的處理方式與醫療費用支應情況,可以從許金玉與嚴秀峰的個案中了解。民國46年(1957)年許金玉罹患傷寒,病情嚴重,因此被批准保外就醫。在保外就醫的過程中,由國防部派遣戒護受刑人的「看守」人員,使政治犯即便身處醫院仍然不脫為受刑人的處遇。一旦女犯的病況較不危急時便盡速調回軍事監獄。
      至於醫療費用的支應情況,有自費負擔與補助醫藥費用兩種情形,前者是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54條的規定,受刑人若請求自費診治,在得到監獄長官許可後即可自費負擔;後者則是由獄方先行墊付,從檔案中可看到貧困監犯之保外就醫費用也比照「臺灣省貧民施醫辦法」辦理。該辦法規定領有縣市政府頒發貧民就醫證的病患,其醫藥費用由院方與縣市政府兩方分攤。因此當受刑人保外就醫的醫藥費用由關押處(如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先行墊付醫藥費用,再向國防部申請補助款項。

  • 醫療照護

      政治犯在監獄內因營養失調或環境問題罹患疾病,而對於女性政治犯而言,更有因生產後身體虛弱而罹病者,例如於超(顧於超,丈夫顧嘉謨為同案,無罪釋放)。
      於超(1911-2007),安徽盱眙人,民國38年(1949)年與外甥李訓粵為躲避中國大陸的內戰,逃至香港,輾轉由當時已在臺灣擔任空軍屬員的姻親任家堂向臺灣省警務處申請入境證明書,才抵達臺灣。於超在龍安國校擔任教員,李訓粵擔任空軍總司令部的上士文書。然而1952年當局以李訓粵有「匪諜嫌疑」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以於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到了民國43年(1954)年11月才准許她保釋。她的出獄時間之所以有所延宕,是因為她因懷孕,先於1952年6月因分娩保外就醫,產後因營養失調、身體虛弱,先後經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鐵路醫院、臺灣省立臺北醫院診斷罹患子宮內膜炎等重症,需要住院開刀,因此就醫期間暫緩、中斷服刑之刑期。
      另一方面,從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邱監獄長在民國67年(1978)年1月國防部軍法局召開的會議中,得知綠島的受難者頻繁反映當地缺乏醫療資源,以及獄方建議增派醫療人員到綠島,並且須將罹患精神疾病的政治犯轉介到相關醫療單位,監獄單位的醫療照護資源並不充裕。
      然而早在1950年代便曾發生在監獄中的政治犯可能患有精神障礙,例如民國40年(1951)年高草在被捕後精神出現了狀況,官方檔案記載她「精神失常」,偵訊期間「心理狀況瞬息不定」,關押期間屢屢絕食、自殘,並血書向總統蔣介石道歉。儘管保安司令部一度打算將她送往錫口療養所治療,最終因床位不足而擱置,年底即逕送往槍決。

  • 強制勞動

      受難者在服刑過程中非自願從事戲劇排練演出、生產勞動(對女性受難者而言是從事種花、縫紉)等工作,在威權時代的法令裡稱為「強制勞動」。民國42年(1953)年國防部頒布《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形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前項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關核定之。」即是即便感化教育執行期滿,監所認為思想行狀未改善而有再犯之虞者,可以令受刑人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本辦法於民國79年(1990)年8月24日由行政院公布廢止。
      福建福州人李梅,原為陸軍的政工隊員,民國40年(1951)年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刑期執行至民國46年(1957)年8月9日屆滿,經生教所考核其思想已臻改正,言行表現良好,學習成績及格,由省保安司令部呈報國防部予以結訓開釋。
      彭秀敏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學員考核表〉記載她於民國42年(1953)年1月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5年5月轉送生教所,民國46年(1957)年4月刑滿。獄方考核她擅長縫紉,在種植花木的作業成績表現甚佳。
      另一方面,在民國49年(1960)年已服刑有期徒刑7年期滿的李碧霞,卻因考核思想仍未改正,因此國防部根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予管訓,令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李碧霞以考核成績59分的1分之差,又在生教所感訓半年。

  • 「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

      所謂「再叛亂」是指政治犯在新生訓導處除了強制進行勞動與思想改造之外,訓導處的政治幹事會監視政治犯平常的言行舉止,並作成紀錄呈報。因而被管理者視為「阻擾感訓者」或「頑固新生」的政治犯,會被從原本的服刑地調到另一處監獄施以特別管束,也可能因此在服刑期間又再受審訊、加重刑期。牽涉4位女性受難者傅如芝(遭處死刑)、方宗英與黃采薇(感化)、張常美(不付軍法審判)的「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是一牽涉多人,14人遭槍決的悲慘事件。
      起因為民國42年(1953)年2月2日綠島新生訓導處接收南日島的解放軍共俘之後,緊接著於2月中旬宣布發起「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逼迫「新生」效仿解放軍共俘,在身上刺上「反共抗俄」標語。不少政治受難者認為刺青有損顏面,不願表態與響應,引起新生訓導處管理者的不滿,歸咎於少數新生在阻撓感訓教育的推行,陳華被當局視為眼中釘,他的一言一行受到密切的監視。雖然在綠島,女性與男性政治犯在空間上隔離開來,私底下彼此之間有書信往來,或是如傅如芝抄寫綠島政治課教材《反共抗俄》的書,只抄寫共產黨說了什麼,卻未抄寫對共產黨的批判,而被列入民國42年(1953)年7月從綠島送回保安處看守所等候審訊的名單之一。在保安處,獄方繼續監視陳華、傅如芝等「頑固新生」,最後甚至進入押房內搜索,將他們二人的通信視為再叛亂之證據。

  • 開釋與出獄

      從國防部徵集到有關刑滿開釋的案卷是集結多位叛亂犯的案卷,每一位受刑人單獨列為一案,每案的首頁為該位受刑人的結訓案卷封面。首先從封面可看到受難者感訓期滿的結訓工作是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行政組負責。
      受難者通常在刑期的最後階段是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度過,因此結訓時也是於該單位彙整受難者歷年在感訓期間的考核資料,並填寫每位人犯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學員考核表〉。考核表記錄的項目相當多,一是簡單經歷,包含生教所的學號、籍貫、宗教信仰、黨籍、原來職業與特長、生理特徵、學經歷;二是家庭狀況,在大陸或在臺家屬的姓名與經濟狀況;三是在臺灣的社會關係及交往人物;四是案情概要與感訓經過與開釋後之未來志願;五是歷年的考核項目,在思想、品性、操行、學習、生產(即獄中的生產勞動)這五方面進行評分。透過這些考核判斷該受刑人「表現良好」或已「思想改正」,便向國防部提報該受刑人刑期已滿,予以結訓。
      不過,在結訓之前,受難者還須取得二位以上的保證人填具保證書,受難者本身填寫誓書以及志願調查表,調查他們出獄後的人生規劃。
      受難者出獄後,仍不能脫離考核與監視,以在民國51年(1962)年刑滿開釋,時年32歲的張常美為例,她在出獄時取得國防部發給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開釋證明書〉,便記載出獄後她要到南投縣警察局報到。
      所謂對受難者的監控法源與監控方式,即是源於國防部在民國42年(1953)年8月訂定頒發「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及「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犯匪諜案判處徒刑執行期滿或假釋出獄及受緩刑之宣告及受感化教育期滿者,由警務處轄下各級警察官署依此管教辦法負責辦理。其中,關於管教的方法,分為調查、訪問、勸導、教育、責付、運用、獎勵及懲處等八項,透過戶口調查或定期約談調查其生活言行、思想、遷居或旅行之原因。更規定監控具有「運用」受難者的功能,便是交付已開釋之受刑人調查居住地區的可疑人物、協助偵察匪諜案件或搜索逃匪、提供治安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