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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

  當代政治民主化的臺灣,過去曾歷經長達47年的威權統治時期,那是一段充斥著政治迫害案件的黑暗時代。威權統治時期始於民國34年(1945)年8月15日,終於民國81年(1992)年11月6日止,涵蓋民國38年(1949)年5月20日實施《臺灣省戒嚴令》之前發生的四六事件,直到民國76年(1987)年戒嚴令解除,動員戡亂時期告終,以及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再於民國81年(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才讓政治黑牢時代畫下句點。
  過往,男性政治受難者的故事常為人所熟知,近來女性政治受難者群像逐漸受到關切,開始統計女性政治受難者的人數,了解她們出身背景、受難原因,以及遭逮捕、刑求、羈押與服刑的經歷。
  這些女性受難者角色多元,為什麼她們在威權時代坐政治黑牢?有研究者從判決書的「罪名」,分析她們涉及參與共黨組織活動、知匪不報、匪諜嫌疑、讀書會或傳閱反動書刊、校園師生運動、資助或藏匿叛徒、思想動搖意志不堅(接受匪訓)、洩漏公務機密或軍機、有利叛徒宣傳、詆毀政府、煽惑軍人叛逃、臺灣獨立等等。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主題下,我們依序規劃:以參加叛亂組織判刑的「政治犯」、因交遊、言行等受牽連的「政治犯」,呈現女性受難者為何成為「政治犯」或「思想犯」的因由;國家暴力的場域、獄中的生活處境,在檔案裡尋找女性從被逮捕、偵訊到服刑的過程等類別,蒐羅及整理相關國家檔案紀錄,以瞭解威權時期女性政治受難者們的生命軌跡。

強制勞動

  受難者在服刑過程中非自願從事戲劇排練演出、生產勞動(對女性受難者而言是從事種花、縫紉)等工作,在威權時代的法令裡稱為「強制勞動」。民國42年(1953)年國防部頒布《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形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前項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關核定之。」即是即便感化教育執行期滿,監所認為思想行狀未改善而有再犯之虞者,可以令受刑人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本辦法於民國79年(1990)年8月24日由行政院公布廢止。
  福建福州人李梅,原為陸軍的政工隊員,民國40年(1951)年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刑期執行至民國46年(1957)年8月9日屆滿,經生教所考核其思想已臻改正,言行表現良好,學習成績及格,由省保安司令部呈報國防部予以結訓開釋。
  彭秀敏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學員考核表〉記載她於民國42年(1953)年1月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5年5月轉送生教所,民國46年(1957)年4月刑滿。獄方考核她擅長縫紉,在種植花木的作業成績表現甚佳。
  另一方面,在民國49年(1960)年已服刑有期徒刑7年期滿的李碧霞,卻因考核思想仍未改正,因此國防部根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予管訓,令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李碧霞以考核成績59分的1分之差,又在生教所感訓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