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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

  當代政治民主化的臺灣,過去曾歷經長達47年的威權統治時期,那是一段充斥著政治迫害案件的黑暗時代。威權統治時期始於民國34年(1945)年8月15日,終於民國81年(1992)年11月6日止,涵蓋民國38年(1949)年5月20日實施《臺灣省戒嚴令》之前發生的四六事件,直到民國76年(1987)年戒嚴令解除,動員戡亂時期告終,以及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再於民國81年(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才讓政治黑牢時代畫下句點。
  過往,男性政治受難者的故事常為人所熟知,近來女性政治受難者群像逐漸受到關切,開始統計女性政治受難者的人數,了解她們出身背景、受難原因,以及遭逮捕、刑求、羈押與服刑的經歷。
  這些女性受難者角色多元,為什麼她們在威權時代坐政治黑牢?有研究者從判決書的「罪名」,分析她們涉及參與共黨組織活動、知匪不報、匪諜嫌疑、讀書會或傳閱反動書刊、校園師生運動、資助或藏匿叛徒、思想動搖意志不堅(接受匪訓)、洩漏公務機密或軍機、有利叛徒宣傳、詆毀政府、煽惑軍人叛逃、臺灣獨立等等。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主題下,我們依序規劃:以參加叛亂組織判刑的「政治犯」、因交遊、言行等受牽連的「政治犯」,呈現女性受難者為何成為「政治犯」或「思想犯」的因由;國家暴力的場域、獄中的生活處境,在檔案裡尋找女性從被逮捕、偵訊到服刑的過程等類別,蒐羅及整理相關國家檔案紀錄,以瞭解威權時期女性政治受難者們的生命軌跡。

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

  當代政治民主化的臺灣,過去曾歷經長達47年的威權統治時期,那是一段充斥著政治迫害案件的黑暗時代。威權統治時期始於民國34年(1945)年8月15日,終於民國81年(1992)年11月6日止,涵蓋民國38年(1949)年5月20日實施《臺灣省戒嚴令》之前發生的四六事件,直到民國76年(1987)年戒嚴令解除,動員戡亂時期告終,以及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再於民國81年(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才讓政治黑牢時代畫下句點。
  過往,男性政治受難者的故事常為人所熟知,近來女性政治受難者群像逐漸受到關切,開始統計女性政治受難者的人數,了解她們出身背景、受難原因,以及遭逮捕、刑求、羈押與服刑的經歷。
  這些女性受難者角色多元,為什麼她們在威權時代坐政治黑牢?有研究者從判決書的「罪名」,分析她們涉及參與共黨組織活動、知匪不報、匪諜嫌疑、讀書會或傳閱反動書刊、校園師生運動、資助或藏匿叛徒、思想動搖意志不堅(接受匪訓)、洩漏公務機密或軍機、有利叛徒宣傳、詆毀政府、煽惑軍人叛逃、臺灣獨立等等。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主題下,我們依序規劃:以參加叛亂組織判刑的「政治犯」、因交遊、言行等受牽連的「政治犯」,呈現女性受難者為何成為「政治犯」或「思想犯」的因由;國家暴力的場域、獄中的生活處境,在檔案裡尋找女性從被逮捕、偵訊到服刑的過程等類別,蒐羅及整理相關國家檔案紀錄,以瞭解威權時期女性政治受難者們的生命軌跡。

  • 以參加叛亂組織判刑的「政治犯」

      此一次主題聚焦於女性如何成為「政治犯」或「思想犯」。在眾多政治案件之中,遭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以死刑,或預備、陰謀犯前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即民間所稱的觸犯「二條一」,僅是停留在腦袋裡的思想也足以入罪,成為「思想犯」的威權惡法。或是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我們一共整理了42位參與或涉嫌參與「叛亂組織」的女性政治犯的遭遇,其中9人遭判處死刑。依序介紹這些遭判死刑、徒刑的女性受難者的學、經歷背景,以及被捕之前曾參與的政治或社會活動。
      首先是本身即是中國共產黨員的女黨員朱諶之(又名朱楓)、許敏蘭(洪幼樵之妻)、季澐(張志忠之妻)、張奕明(方弢之妻),陸續接觸與吸收他人加入中共的地下組織——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例如林雪嬌、陳勤等人名列臺北市工作委員會;蕭志明參與基隆中學支部;黃金鸞、陳淑端、陳秀雲等人在李媽兜組織的臺南工委會麻豆支部活動;臺中市工委會之下則有張彩雲、簡昭子、張金杏、陳嫊珠、張常美、朱英、王月戀、石實實等人;張奕明、蔣蘊瑜、戴芷芳、林獻香、高草、賴瓊煙、游常娥等人參與地下黨創辦的《光明報》,或為其刊印相關宣傳文宣。在郵政單位任職的女性郵務佐高秀玉、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許金玉等人則因加入臺灣郵務工會開辦的國語補習班,而遭中共黨員計梅真、錢靜芝二人牽連進省工委會郵電支部;蕭明華、賀德巽是因臺灣省社會處開辦實用心理學補習班講師于非為中共黨員而下獄;楊大綱、王令嫻、鄧治筠、沈德懿等國防部醫學院護理系學生則是參與霍振江的讀書會而被捕。周碧霞、黃端瑛、許姜嶺等人與活躍的女性共產黨員張金爵有往來,被列入省工委臺北市司機工會一案。
      在這之中,有如林雪嬌、陳淑端、蕭明華、黃怡珍等人係受丈夫影響而參與地下黨活動,亦有如黃金鸞、張彩雲、高草等人因認同理念或受其感動而自發地協助其組織運作、印發相關宣傳品等;當然也有如陳勤、陳秀雲、賀德巽等人遭無端牽連,僅是與省工委成員有過較密切的交流,而被捕入獄。由上述這些女性究竟如何受牽連的多重原因能夠知道,即便在判決書記載為相同罪名,卻不一定與被告實際的生命經歷相符,這是我們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 因交遊、言行等受牽連的「政治犯」

      有別於上一子單元所陳述在白色恐怖時期積極與活躍於郵務工會的女性或是實際參與共產黨組織的女性,本次主題依據遭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被依同法第八條因情節輕微,交付感化者。可以發現這些女性受難者沒有明確隸屬於哪一組織關係,而常是夫妻同時被捕,或是父親牽連女兒、教師牽連學生等由親屬關係或人際網絡,她們資助異議人士、幫助藏匿的行動成為遇難的主因。如在藝文界頗具盛名的舞蹈家蔡瑞月即是因丈夫雷石榆的關係而被捕入獄。
      曾協助簡吉藏匿的黃天兩女兒黃秋爽與黃秋笙,儘管對寄宿在家裡的父親友人簡吉的背景一無所知,仍遭牽連入獄;曾接濟兄長郭強民經濟的郭雪燕、資助女兒家教老師呂赫若的辜顏碧霞,皆因此被當局認為資匪而被捕入獄,辜顏碧霞更因此被不成比例地沒收了家產高砂鐵工廠;林素愛、蕭杜寶珠、彭日妹、張星兒等人則因其伴侶的緣故,而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名義逮捕入獄。遭鹿窟案牽連的高陳腰,更直言其被捕僅是因為與地下黨成員余福連在路上偶遇,並閒聊了幾句買賣木柴一事。
      這些遭牽連下獄的政治犯,在獲釋之後仍無法回到原來的平靜生活,不少人因家中經濟支柱被捕而被迫承擔經濟重擔。部分人士如涉及臺灣省工委會季澐等案的張星兒,以及基隆市工作委員會案李蒼降之妻曾碧麗,在出獄後的好長一段時間裡仍受當地警察局監視言行舉止。

  • 國家暴力的場域

      1940年代末期至1950年代,政府為了逮捕、偵訊所謂的「匪黨」,透過多個機關蒐集人們的犯案情報,並進行拘捕與刑求偵訊,不擇手段取得人民的自白書或口供,女性政治受難者亦不例外。這些機關分別是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8年併入新編成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的看守所、保密局的南所與北所,調查局於大龍峒之留置室,臺灣省警務處的刑事警察總隊(於今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其中,保密局接收原臺灣軍司令部作為關押地,一段時間之後由於被捕的人越來越多,牢房內過於擁擠,將部分羈押人轉送到辜顏碧霞經營的高砂鐵工廠內。而辜顏碧霞自己也因資助左傾的文學家呂赫若而成為階下囚,鐵工廠遭沒收為牢房。因此保密局「北所」即指高砂鐵工廠,而保密局「南所」為原臺灣軍司令部所在地。
      接下來,受難者被移送審判機關。大部分叛亂案件主要由保安司令部(或警備總司令部)之軍法處審理,部分案件由國防部軍法局或各軍種之軍法處審理。今日臺北市青島東路上喜來登大飯店附近的街廓,在1950年代至民國57年(1968)年是聚集著警總軍法處、臺北軍人監獄與國防部軍法局這三單位的營區。民國35年(1946)年警總軍法處看守所首先在此街廓成立,收容尚未審判的軍事犯,民國36年(1947)年臺北軍人監獄向軍法處借用空間,亦設置於此,同年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亦進駐。判刑後,由於監獄裡人數太多,空間不夠,女性受難者送往臺北監獄,有三間女房,之後空間又告不足,再將中南部出身的女性移往臺南監獄。
      民國40年(1951)年5月17日第一批女性受難者30人移送綠島的新生訓導處,包含蔡瑞月、藍張阿冬、王月戀、石實實、嚴秀峰等人,編入第二大隊的第六中隊,當時共有12分隊,女生分隊集中居住在第八中隊的營房裡。第二批移送的女性受難者,包括陳勤、張常美、黃采薇、張金杏等人。民國42年(1953)年國軍突襲位於中國福建省外海的南日島所擄走之解放軍戰俘,將其中292人(包含女性俘虜姚阿蓮、魏菊花等5人)解送綠島,女俘被編入女生分隊,與女性政治犯一起關押。直到民國43年(1954)年11月25日,在綠島新生訓導處的所有女性受難者才移送回剛落成的生產教育實驗所,位於臺北土城,編為第五班。因此在綠島曾有三年多的時間,有一女生分隊。目前以「綠島新生訓導處」為關鍵字搜尋國家檔案資訊網所得的檔案資料之中,未能尋得與女生分隊有關的名冊、檔案公文。

  • 獄中的生活處境

      本次主題聚焦於女性受難者在羈押和服刑期間所面臨的挑戰,包括生產、育兒、罹病所需的保外就醫和健康照護等議題,以及當獄方實施政治犯強制勞動、感化教育等措施時,受難者的待遇和應對情況。
      女性受難者的口述歷史紀錄吐露她們在獄中遭遇身體、心靈以及傳統社會角色負有生兒育女重擔的艱辛過程,又因身為受刑人,面對比一般女性更為艱鉅的環境,例如李蒼降之妻曾碧麗身懷六甲,卻在保密局遭受酷刑,勉力保護胎中的嬰孩艱辛地在獄中產下一女。關押在臺北監獄的朱瑜(丈夫洪世鼎)在獄中產下兒子洪維健,另一位受難者彭秀敏則不斷寫報告,申請保外生產,終於得到獄方許可送院檢查,卻發現已是死胎。懷有身孕的陳勤聽聞身旁幾位受難者的遭遇十分憂慮,即將臨盆時不斷寫申請書,欲保外生產,獄方終於准予,並規定要兩位保人作保,且產後一個月必須準時回到監獄報到,她回監時帶著女兒在獄中親自餵養。
      從被捕、偵訊、受審到發監執行的漫長歲月裡,有的女性受難者歷經生產與育兒,例如季澐(夫張志忠)帶著兩、三歲的楊揚(難友稱呼他為小揚)關押於保密局;民國39年(1950)年11月同時遭槍決的羅定天與賴瓊煙夫婦,這對夫婦一起被抓時,兒子羅顯章也和母親一起關進獄中;李友邦的太太嚴秀峰帶著十個月大的小兒子李樂群一起坐牢。蕭志明(夫鍾國輝)帶著兒子(難友呼其「小胖」)也被抓進來一起關。在土城的生產教育實驗所也有不少為人母的受難者帶著小孩服刑,孩子們學齡到了去就讀清水國小,有洪維健、翁碧雪的二個兄弟、陳雪貞的兒子吳正忠、丁潔塵與樊志育夫婦的一對叫貝貝與娟娟的兩兄妹。
      除了生產、育兒,還有受難者罹病的保外就醫、健康照護等面向,以及她們在獄中與外界的通信,與家人的書信往來、接見等,以及面臨獄方執行政治犯強制勞動、感化教育等政策時,受難者在這些情境下的處遇與反應。
      至於保外就醫的法源依據是國防部發布的「軍人監獄規則」第55 條,該條規定如下:「罹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疾病,經醫診治,認為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斟酌情況,檢同診斷證明書,呈請監督機關依權責核定保外醫治,或移送軍醫院,並派員戒護。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之處分,隨即檢同診斷證明書,呈報監督機關依權責核准。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醫院,視為在監執行。」此條規定明確指出進行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接受治療的期間不計入刑期,而「移送醫院」進行收容或安置者則視為「在監執行」,刑期不因此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