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
臺灣地方自治運動可追溯於日本統治時期。民國24年(1935),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民意的壓力下公布《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宣布於同年底開放地方議會一半的議員名額由臺灣人民投票選出。這次的開放程度雖不令人滿意,但選舉過程中各方大規模的宣傳活動,讓臺灣人對地方自治的政治活動有相當的瞭解。不過這波有限的政治開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告終,在戰爭的背景下,總督府統制趨嚴,臺人的政治結社多遭整肅,這股追求民權自治的熱潮遭戰時體制壓制而難以伸張。
民國34年(1935)8月,日本戰敗投降,中華民國政府展開治理臺灣。同年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並於次年初成立村里民大會,以間接選舉的方式,由村里民大會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再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選舉縣市參議員,分別成立縣市參議會。復由各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組成臺灣省參議會,奠下臺灣議會發展與地方自治的基礎。臺灣省參議會經歷了戰後復員、重建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來臺的過程。在此期間,二二八事件對省參議會帶來重大的衝擊。
民國36年(1947),中華民國實行憲政,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地方自治工作原應依據中央省縣自治相關法令進行。但由於內戰與兩岸分治的政治發展,中央法令遲未完備,在政府與參議會的努力下,臺灣地方自治事業是以制訂省地方法規,再由行政院同意公布實施的方式進行,例如行政院於民國39年陸續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調整》等方案成為臺灣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民國39(1950)至40(1951)年間,臺灣省分期調整縣市行政區域,將原有8縣9市重新劃分為16個縣及5個省轄市,各縣市還以分區、分梯次的方式進行了縣市長與民意代表的選舉工作。
由於原臺灣省參議員選區變更、縣市議會議員亦經改選,行政院於民國40年(1951)9月頒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12月,臺灣省參議會改制為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歷經三屆省議員選舉,在此階段也是臺海對抗激烈,反共抗俄宣傳達到高峰的時刻。由於動員戡亂的背景,立法院與國民大會難以表達臺灣民意,省與縣市議會成為臺灣自治與民意表現的重要場域。民國48年(1959)4月30日,行政院第615次會議決議:『臺灣省臨時省議會之名稱應改為臺灣省議會』;6月23日,臺灣省政府函轉行政院命令,6月24日起,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正式改稱『臺灣省議會』,象徵臺灣議會發展又進入新階段。綜觀上述臺灣省的議會改制都是依照政府行政命令行事,非根據《憲法》有關地方自治的省政內容建立,顯現戰後臺灣政治的特殊處境。
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與臺灣經濟起飛、民主化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臺灣政治與軍事環境較為穩定,人民政治意識更受啟發,更嚮往追求民主自治理念。這股風潮反映在政治上,就是知識分子串聯籌組反對黨的工作,其中多人皆為省議會成員。雖然民國49年(1960)底這波組黨的努力未能成功,卻對未來黨外民主運動的發展奠下基礎,省議會也在臺灣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民國86年(1997),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將省級單位移除「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將臺灣省政府縮編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臺灣省議會也就同步裁撤,而於原址成立「臺灣省諮議會」,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至此告一段落。
臺灣議會的發展是臺灣人民追求自治、民權歷程的重要一頁。臺灣議會發展史展現民主制度在臺灣奮鬥發展過程。臺灣由威權體制走向民主,在「經濟奇蹟」以外創造的「民主奇蹟」,是臺灣人引以為傲的結果,也是本主題希望表現的內容。
地方自治基層組織
村里民大會是地方自治的基礎,民國34年(1945)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於次年初首先成立村里民大會,再由村里民大會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代表會。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再選舉縣市參議員,成立縣市參議會。由此可見,村里民大會乃所有民意機關的基礎。
村里公民直接參與公共事務,在地方自治上具有實現地方自治理想、健全與推行地方自治建設的功能。光復以後,從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到臺灣省政府都非常注重村里民大會的功能,將之定位為培養公民執行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知識的重要場所。由於官方偏重村里民大會施行政治訓練的功能,對村里民大會如何進行以及督促公民參加村里民大會都有完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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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會議與鄰長選舉
戶長會議由各戶長組成,以鄰長為召集人,開會時由鄰長擔任主席。在臺灣推動地方自治初期,戶長會議功能在於討論本鄰的興革事項外,並選舉與罷免鄰長的權力。鄰長選舉與其他各級選舉都屬於間接選舉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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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長會議
根據民國34年(1945)12月頒布的《臺灣省省轄市區公所組織規程》,各省轄市自訂鄰長、戶長會議規則,經臺灣省政府核定後實施。根據鄰長會議規定,鄰長會議由里長召集,一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參加者除該里鄰長外還包括里幹事、里戶籍員。鄰長會議討論事項為地方事務,如環境衛生、改善民俗、保安與自治事項等,這些事務決議後,由里長核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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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村里民大會
主權在民是地方自治的要義,民權的充分行使是地方自治成功的基礎。不過受限於過往缺少參與民主政治的經驗,國人對民權的行使認識有限;為能加強民主訓練,使一般人民瞭解地方自治的意義,推行並強化村里民大會功能成為推動地方自治初期的重要工作,村里民大會以訓練人民行使四權為宗旨,並教育公民政治知識以瞭解政府法令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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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年度工作計畫
臺灣省政府為集中民力促進地方自治、充實里民大會內容,訂定村里民大會的年度工作計畫,要求各縣市遵照辦理,亦為省府督導各縣市辦理村里民大會工作的指標。這份計畫按月訂有中心目標與工作綱要,其中工作項目內容也反映了當時政經情勢。由於光復初期物力維艱,因此常見提倡節約、公共衛生、鼓勵勞動、促進農田水利與各種生產活動。另一方面宣傳政府政策如三七五減租等,也是中心目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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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概況
在臺灣省推行地方自治初期,政府重視村里民大會功能,利用這個場合進行政治教育、政策宣傳與精神動員。村里民大會貼近一般人民的生活,政府施政中有關經濟、民生內容常利用這個機會向人民說明,像是稻穀換肥、鼓勵兒童就學、查禁不良風俗等,可觀察當時社會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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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政治訓練
村里民大會是一般公民最直接參與政治事務的場所,也是地方自治的基礎。要使公民能夠自主行使四權、參與民主,人民需要有足夠的政治知識,村里民大會成為提供政治訓練的場所。村里民大會的政治訓練除了宣傳三民主義內容與政府政策,還要教育人民認識民主集會形式與程序,宣導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權行使。村里民大會根據上述政治訓練目標,安排講者逐次講習,並接受上級機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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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督導
村里民大會是地方自治的基層集會,臺灣省政府在推行地方自治初期,相當重視村里民大會的功能。臺灣省政府不但對舉行村里民大會的地點、佈置方式、進行程序訂有規範,並對參加人員有明確要求。根據規定,基層民意代表如各里參議員、區民代表,另包括地方社團理監事、學校校長、教師與地方仕紳等都由區公所每月通知出席大會,一般公民則由鄰長督導出席大會。對於缺席者,公教人員應受議處,一般公民則可能受到停止配給物品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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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務員出席村里民大會
村里民大會不但可以表現基層民意,也可以做為各級政府、公務機關與民眾溝通的良好平臺。因此,地方政府召開村里民大會時,常邀請相關公務機關派員列席,即時回應村里民問題。但是村里民大會常利用夜間或周末假期召開,公務單位為鼓勵公務員列席,以公假或加班費的方式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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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鄰長講習
健全自治幹部人才是推行地方自治事業的重要工作項目。村里做為地方自治的基層單位,與民眾關係密切,其運作是否完善影響地方自治成效,因此對村里鄰長有教育講習的設計。村里鄰長講習由地方政府主辦,講習內容大致包括三個方面:ㄧ、有關《憲法》與地方自治要義的學理說明。二、現行政策與法令宣導。三、民權初步與實務工作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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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機關的困境
光復後臺灣推動地方自治的過程中,政府財政緊促壓力始終存在。臺灣省政府為節約開支,三令五申嚴格管制公職人員數量。但地方自治業務繁多,不僅各縣市政府反映人力與經費不足,基層區與村里辦公室更感困難。特別像是村里長等基層民選幹部,本屬無酬公職,公務資源有限。隨著新法規與業務不斷增加,基層公職人員承擔更大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