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
當代政治民主化的臺灣,過去曾歷經長達47年的威權統治時期,那是一段充斥著政治迫害案件的黑暗時代。威權統治時期始於民國34年(1945)年8月15日,終於民國81年(1992)年11月6日止,涵蓋民國38年(1949)年5月20日實施《臺灣省戒嚴令》之前發生的四六事件,直到民國76年(1987)年戒嚴令解除,動員戡亂時期告終,以及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再於民國81年(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才讓政治黑牢時代畫下句點。
過往,男性政治受難者的故事常為人所熟知,近來女性政治受難者群像逐漸受到關切,開始統計女性政治受難者的人數,了解她們出身背景、受難原因,以及遭逮捕、刑求、羈押與服刑的經歷。
這些女性受難者角色多元,為什麼她們在威權時代坐政治黑牢?有研究者從判決書的「罪名」,分析她們涉及參與共黨組織活動、知匪不報、匪諜嫌疑、讀書會或傳閱反動書刊、校園師生運動、資助或藏匿叛徒、思想動搖意志不堅(接受匪訓)、洩漏公務機密或軍機、有利叛徒宣傳、詆毀政府、煽惑軍人叛逃、臺灣獨立等等。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女性政治受難者」主題下,我們依序規劃:以參加叛亂組織判刑的「政治犯」、因交遊、言行等受牽連的「政治犯」,呈現女性受難者為何成為「政治犯」或「思想犯」的因由;國家暴力的場域、獄中的生活處境,在檔案裡尋找女性從被逮捕、偵訊到服刑的過程等類別,蒐羅及整理相關國家檔案紀錄,以瞭解威權時期女性政治受難者們的生命軌跡。
開釋與出獄
從國防部徵集到有關刑滿開釋的案卷是集結多位叛亂犯的案卷,每一位受刑人單獨列為一案,每案的首頁為該位受刑人的結訓案卷封面。首先從封面可看到受難者感訓期滿的結訓工作是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行政組負責。
受難者通常在刑期的最後階段是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度過,因此結訓時也是於該單位彙整受難者歷年在感訓期間的考核資料,並填寫每位人犯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學員考核表〉。考核表記錄的項目相當多,一是簡單經歷,包含生教所的學號、籍貫、宗教信仰、黨籍、原來職業與特長、生理特徵、學經歷;二是家庭狀況,在大陸或在臺家屬的姓名與經濟狀況;三是在臺灣的社會關係及交往人物;四是案情概要與感訓經過與開釋後之未來志願;五是歷年的考核項目,在思想、品性、操行、學習、生產(即獄中的生產勞動)這五方面進行評分。透過這些考核判斷該受刑人「表現良好」或已「思想改正」,便向國防部提報該受刑人刑期已滿,予以結訓。
不過,在結訓之前,受難者還須取得二位以上的保證人填具保證書,受難者本身填寫誓書以及志願調查表,調查他們出獄後的人生規劃。
受難者出獄後,仍不能脫離考核與監視,以在民國51年(1962)年刑滿開釋,時年32歲的張常美為例,她在出獄時取得國防部發給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開釋證明書〉,便記載出獄後她要到南投縣警察局報到。
所謂對受難者的監控法源與監控方式,即是源於國防部在民國42年(1953)年8月訂定頒發「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及「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犯匪諜案判處徒刑執行期滿或假釋出獄及受緩刑之宣告及受感化教育期滿者,由警務處轄下各級警察官署依此管教辦法負責辦理。其中,關於管教的方法,分為調查、訪問、勸導、教育、責付、運用、獎勵及懲處等八項,透過戶口調查或定期約談調查其生活言行、思想、遷居或旅行之原因。更規定監控具有「運用」受難者的功能,便是交付已開釋之受刑人調查居住地區的可疑人物、協助偵察匪諜案件或搜索逃匪、提供治安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