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書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民國38年(1949)5月19日發布〈臺灣省戒嚴令〉,明確指示隔日起全面實施,臺灣地區進入戒嚴時期,直到76年(1987)7月14日蔣經國總統發布總統令,宣告隔日凌晨起解除〈戒嚴令〉。在長達38年56天戒嚴歲月,政府為達到全面治理及管控目的,以公權力管控民眾,陸續頒布各式禁令箝制民眾言行舉止,甚至動員國家機器和運用媒體傳播、學校教育管道,以及藝文獎章等方式進行思想灌輸,形塑符合其標準的意識形態。這些措施多管齊下,民眾日常生活深受影響,被塑造出符合政府意念的思維與意識形態。
書籍啟發民眾智識,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戒嚴時期,政府在〈戒嚴法〉與〈戒嚴令〉的基礎上,相繼頒布修訂〈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出版法〉等律令,成為查禁書籍的依據。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頒布上述法令後,透過全臺灣行政體系、教育網絡與警政系統,公布查禁書冊,對違禁書籍及出版品進行扣押及銷毀作業,除書店常遇到警察人員的盤查,校園圖書館也得經常配合查禁律令,翻箱倒櫃檢視館藏書籍。
在戒嚴時期,被查禁的書籍很多是跟中國共產黨有關,舉凡是被認定與其人、事、物沾上邊的「匪書」,一律列為查禁書籍,禁止閱覽。舉例來說,凡是書籍的內容出現馬列主義與唯物史觀、中共領導人言論、中國大陸相關事物的記述,以及涉及中共特殊用語詞彙,與書籍作者當年未隨政府遷臺的,通通被列為禁書而遭到取締、查禁。除此之外,書籍有辱罵國家元首、違反基本國策、混淆社會視聽、阻礙民心士氣、違反善良風俗,以及出現情色文字圖畫的,一律先扣押後處置。
今天臺灣社會開放,講求民主自由,你我很難想像當年有一本書籍突然被查禁而不能閱讀,甚至在社會中消失了。為讓大家近用檔案,本主題「威權統治時期臺灣的禁書」,依序規劃各式查禁律令、查禁書籍網絡、各種查禁方式、查禁中共書冊、查禁各類圖書等次主題,經由各式查禁律令、查禁書籍網絡,以及各種查禁方式等次主題的引導,讓您透過國家檔案留存的紀錄,掌握政府頒訂的律令,掌握綿密查禁網絡,以及各式各樣書籍的查禁方式。至於查禁中共書冊、查禁各類圖書等次主題,則是列舉百餘件禁書紀錄,依照查禁的內容進行梳理,讓我們掌握威權統治時期各種書籍的查禁,思索那些年臺灣社會禁錮的枷鎖。
各種查禁方式
民國38年(1949)5月20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布臺灣全省戒嚴,成為書籍和出版品查禁的負責機關,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為查禁指南。9月1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奉令裁撤,成立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其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成為臺灣規模最大的情治機關,期間修訂〈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進行書刊檢查及查禁。至47年(1958)5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與相關組職合併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持續管控書籍與出版品的查禁實務。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相繼頒布法令規範外,也透過全臺灣行政體系、教育網絡與警政系統相互配合,公布查禁書冊,並且針對違禁書籍及出版品進行扣押及銷毀作業。然而,因應實際需求與時代變遷,也對查禁書籍採限制閱讀,規範申請條件與閱覽的特定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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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查禁書冊
威權統治時期,許多書籍雖未經過查禁,但內容有違礙者,或是在〈戒嚴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出版法〉法令規範之下,被列為禁書而遭到扣押。這些書籍仍然可以提供研究單位、學校與特定人士閱讀,而有限制閱讀的書籍與出版品,相關圖書館、研究單位與學校將會對這些限制閱讀的書籍,編制圖書目錄加以管制,並限制特定人士方能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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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可疑書籍
查扣依據字義的解釋為查驗、扣押,是主管機關對違法物品先行查驗後扣押,作為後續處分。在威權統治時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審核書籍和出版品作業,當發現疑似書刊即命令相關單位進行查扣,俾利落實後續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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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違禁書籍
在威權統治時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責書籍和出版品審查工作,每當發現違禁書刊,立即列為違禁品,命令各單位對這些書籍和出版品進行扣押,落實查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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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是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例如:建築執照核發、命拆除違建、戶籍登記、土地登記、命停止營業及環保、衛生等各類行政罰鍰,都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在威權統治時期,查禁機關也經常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對於販售或藏有禁書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處罰。這些單位與個人對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損害自身權利或利益,可以提出說明或訴願,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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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毀書冊
威權統治時期,中央與地方政府合力查禁違禁圖書與出版品後,為避免這些被認定為違法的出版品流入社會,讓一般人接觸後而產生思想變異,經常採取焚燒毀滅相關書籍與出版品,以達到一勞永逸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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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閱讀
威權統治時期,許多書籍雖未經過查禁,但內容有違礙者,或是在〈戒嚴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出版法〉法令規範之下,被列為禁書而遭到扣押。這些書籍仍然可以提供研究單位、學校與特定人士閱讀,而有限制閱讀的書籍與出版品,相關圖書館、研究單位與學校將會對這些限制閱讀的書籍,編制圖書目錄加以管制,並限制特定人士方能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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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書冊
列管是將特定對象納入查考和管制範圍,以維護公共秩序,或作為管理特定之事務。此對象不僅指稱人物,也適用於物件。在威權統治時期,政府進行違法書籍查禁作業,相關執行單位將視情形將有疑義的出版品予以列管,並且造冊呈請主責單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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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圖書
封存指的是將物品暫時儲存起來,不立即使用,也不刪除,以便日後有需要時可以再取回。在威權統治時期,政府進行違法書籍查禁工作,相關執行單位將視情形將有疑義的出版品暫時封存,待日後再依法或相關指示辦理各項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