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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華民國與美、英等同盟國並肩作戰,民國32年(1943)11月27日三國領袖舉行開羅會議,聯合發表「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歸還中華民國。宣言中指出:「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為日本戰敗後臺灣主權的歸屬提出明確的主張。於是,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指示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先期展開臺灣現況的調查、規劃與接收的準備工作。
民國34年(1945)7月,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重申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8月15日日本投降,中華民國對日抗戰獲得勝利,臺灣人民無不歡欣鼓舞期待重歸祖國懷抱。各地陸續成立「歡迎國民政府籌備會」、「三民主義青年團」、「治安服務隊」等組織。民間也自動學習國語、懸掛國旗,歡迎祖國接收人員的到來。
蔣中正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來臺接收,並賦予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權責。由於臺灣本為日本殖民地之特殊性,因此無法像各佔領區之原有政府選派人員接收,反而是需要重新部署調派接收人員,故接收較為複雜、規劃時間較長。國民政府亦先後擬定「收復臺灣計畫要點」、「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佔領計畫」,並組織「前進指揮所」先行至臺,穩定臺灣情勢,並與臺灣總督府接洽受降及接收事宜。10月25日於臺北市公會堂舉行中國區臺灣省受降儀式,陳儀代表接收臺灣,此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亦正式開始運作,並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由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行政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且尚有日人留用與遣返、以及日產接收等相關工作。
此外,民國34年(1945)政權更替至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撤退來臺,這段光復初期的治理,包括國籍復原與臺人返臺、警戶役政的建立、行政區域的調整、地方自治等行政措施;各產業的整建、公用事業的建設、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土地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等經濟整建;加強公民訓練,增強醫療衛生、強化社會救濟、普及學校教育、文化重建等社會文教發展之面向;而陳儀在任期間,臺灣吏治腐敗、通貨膨脹、社會動盪不安等原因,引發二二八事件。以上各項對臺灣日後的發展影響深遠,光復初期實為臺灣現代史的重要轉折點。
有鑑於此,以此段期間臺灣的接收與治理為主題,利用移轉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史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等機關之國家檔案,從中擇選適切之檔案素材,除可配合高中歷史課程課綱,提供教師授課使用,亦有利於推展檔案與歷史結合的加值應用,增進檔案應用機會,創造文化資產價值。

日僑遣送與日俘遣返

  日僑留用與遣送,主要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4年(1945)12月31日所設立之「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執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於民國35年(1946)2月15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日僑遣送或留臺依其志願及本省需要決定之標準如下:一、日僑志願留臺而政府認為無留臺需要者應即遣送回國;二、志願回國之日僑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智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35年4月臺灣開始實施首批日僑遣送,12月進行第二批日僑遣送,最後一批則在37年底至38年初陸續遣送。另日俘(在臺日本軍人)遣返工作則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成立之日俘處理處負責。

  • 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

      民國34年(1945)12月1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日僑省內遷移管理暫行辦法」之後,為處理本省日僑之調查、管理及輸送起見,特設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直隸於長官公署,並於12月27日以署法字第七一五號公布「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該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民政處長兼任,職掌包括:一、關於中央及本省有關日僑一切命令訓示之傳達及執行事項。二、關於日僑之調查、統計及管理事項。三、關於遣回日僑之調配、輸送及給養事項。四、關於遣回日僑之衛生檢查事項。五、關於日僑秩序之維持事項。六、關於行政長官交辦事項。七、其他有關日僑之管理事項。由於民國35年(1946)2月8日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基隆高雄辦事處組織規則」及「臺灣省各縣市日僑輸送管理站組織規則」,因此3月18日組織規程經修正,可為便利日僑輸送管理,得就衝要地點或各縣市設置分支機構。

  • 留用日籍技術人員

      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著手各項復原工作,卻因人才短缺,各機關、學校、公司、工廠、農場等勢必留用日籍技術人員,以利其運作。因此,11月3日與1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分別核准通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徵用日籍員工暫行辦法」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徵用日籍員工補充辦法」。後依據民國35年(1946)1月20日陸軍總司令何應欽有關徵服勞役之日俘及徵用日籍技術人員之4項辦法,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於2月15日公告「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日僑遣送或留臺依其志願及本省需要決定之標準如下:一、日僑志願留臺而政府認為無留臺需要者,應即遣送回國。二、志願回國之日僑,具在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智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至於可留用日籍技術人員名額,民國35年(1946)3月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曾與行政院長宋子文籌商准予留用日僑3萬5千人(連眷屬在內),惟4月5日陸軍總司令何應欽通知美方僅同意留用2萬8千名(連眷屬在內)。

  • 日僑遣送

      遣送日僑之作業係由民國34年(1945)12月31日成立的「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予以執行,並依據民國35年(1946)2月15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日僑遣送或留用之標準,例如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智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首批日僑遣送於35年4月,並於事前執行集中作業,例如基隆市區所有各小學校自3月10日起一律停課,暫充日僑集中宿舍。同年12月進行第二批日僑遣送,最後一批則在37年底至38年初陸續遣送。

  • 日俘遣返

      日僑遣送工作由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負責,而日俘遣返工作則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成立之日俘處理處負責。警備總部曾於民國34年(1945) 10月30日以軍字第一號命令軍事移交時,特准保留3個月份之糧食、隨身防寒被服(第二項第十八款)。由於臺灣受到戰爭嚴重摧殘,亟待整理修復,因此日俘遣返前,警備總部利用待歸日俘,從事海運恢復、空運恢復、營建整修、修復陸上交通、恢復工礦生產等工作。隨著輸送力激增,及為維持國家威信,民國35年(1946)4月10日將日俘遣返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