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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我國即因為內部動亂、失去中國大陸等情勢而失去盟友信賴,面臨政治不利的國際局勢;然在政府致力發展經濟下,奠定我國今日尚能在全球保持一定地位的基礎。因此,經濟不僅是我國的發展命脈,也是彰顯臺灣歷史價值的重要視角。
  眾所周知,我國曾經締造「臺灣經濟奇蹟」,成為舉世矚目的新興經濟體,讓國際政治地位常受壓抑的中華民國,靠著經濟發展的成就傲然於世。甚至在日後以「亞洲四小龍」之名,讓經濟學者紛紛討論我國成功的原因。這表示我國經濟政策與環境間的互動狀況,具有深入探究的價值。
民國34年(1945)以後的中華民國雖然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且為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國際地位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即使如此,全國經濟發展、各地社會境況均因戰亂而亟待復原。但受到國、共間武裝戰事拖累,短暫的「大國」榮景轉瞬消失,經濟、社會方面亦隨政治局勢益發惡化,終使中央政府遷臺成為定局。此後我國乃在國際、國內政經極不穩定的情勢下逐步發展,終於促成經濟成長,為日後的長期發展奠下厚實基礎。
  臺灣經濟發展既是「奇蹟」,自有出乎學者意料之外的地方。許多學者嘗試對此探究,卻因各人立論的著重點差異,而有不同的論述與分期。例如已故知名經濟學者侯家駒(1928-2007)將民國40年代以來的「以農業培養工業」政策,至民國50年代以紡織業進行第一次出口擴張階段的內涵,進而在民國60年代中期出現營造業在國內生產毛額(GDP)中比重大幅提升等情況,套用「食、衣、住、行」的概念,將臺灣經濟發展的內涵與時間脈絡連結,界定其演進狀況,乃是一種說法。但重要的國家技術官僚如李國鼎(1910-2001),則偏重政府政策與國際現勢間的互動與因應,將臺灣經濟發展理解為經濟重建(民國38(1949)至41年(1952))、依賴美援(民國42(1953)至49年(1960))、自立成長(民國50(1961)至61年(1972))與能源危機(民國62(1973)至70年(1981))等四階段,主要體現政策推動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結果。美國學者高棣民(Thomas B. Gold)則在民國70年代中期的研究中,分析政策、經濟結構轉變與國際局勢變化等因素的互動情況,認為可分為斷裂與延續期(民國34(1945)至39年(1950))、戰後重建與進口替代工業化時期(民國39(1950)至48年(1959))、出口取向時期(民國49(1960)至62年(1973))、工業升級時期(民國62年(1973)以後)。這些說法各自成理,卻也呈現莫衷一是的結果,形式上似甚複雜,彷彿臺灣經濟發展歷程尚無確論。
  然而細思之後,可以發現這些論述其實仍有共通之處,只是側重的面向不同。臺灣經濟發展仍有幾項要點,包括與中國大陸經濟的連結與擺脫、美援的挹注與影響、政策的選擇與執行、國際政經局勢的因應與堅持等。因此,透過國家檔案的整理與選編,以呈現歷史事實的方式,讓大眾對此發展歷程能更清楚認識。

重振臺灣經濟

  國共戰爭迫使中華民國政府遷移至臺灣,蔣中正來臺後於民國39年復行視事,重整基礎,最重要的工作為:其一鞏固臺灣及其附屬地區的安全與安定;其二以臺灣作為反攻大陸的基地;其三進行黨政軍人事及制度的整頓。
  整體而言,此時期的臺灣經濟發展有幾個特別因素,包括美援一度中斷,卻因韓戰爆發而再度提供,協助中華民國度過戰事耗損的衰頹局面;政府則在美援挹注下,展開「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的政策。所以,此時的臺灣不僅在農業上有了諸如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等優惠政策,增進農業發展與農民生活;農業與工業間的連結也逐漸深化,許多相關企業組織得以成長。
  另一方面,政府在結合農業與工業成效的基礎上,準備發展貿易,開始實施關稅、企業優惠貸款,及複式匯率等措施。隨著這些政策的推動,臺灣逐漸擺脫第二次世界大戰、國共武裝衝突等戰亂所帶來的凋敝局面,有了恢復「寶島」榮光的契機。

  • 美援的重要性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在各地提出重建計畫,對臺灣的援助則由民國37年(1948)美國國會通過《1948援外法案》開始。當時中央政府尚未遷臺,需要美援支持重建的地區遼闊。故政府決定與美國簽訂援助中國的雙邊協定,由外交部長王世杰(1891-1981)代表政府赴美簽約。同年,政府設立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負責美援物資的接收、管理與分配作業,並與美國聯合組成「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共同策劃物資運用,推動農村建設工程。後因國共間的衝突不符美國利益,美國停止對華援助,直到韓戰爆發,美國方才重啟對中華民國的經濟與技術援助。
      美援在臺灣經濟的運用,大致可分為技術、資本、貿易三大層面,臺灣也在美援的技術與資金挹注下,奠定重要建設及產業發展的基礎。整體而言,美援可謂臺灣政治、經濟發展的強心針,讓中央政府遷臺後的動盪局面中得以重新振作。

  • 減輕農民地租壓力

      臺灣自清領時期開始,便出現所謂「一田二主」的問題。在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總督府雖以發行公債、買收大租權的方式解決此問題,卻未進一步廢除租佃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民政府接收大批土地,發現臺灣農村仍有許多不利農戶的租佃制度,可能是造成民生不安的潛在因素,決定推行公地放租政策,以減輕農民的地租壓力。
        當時,中國大陸地區已實施「二五減租」,也有部分地區提出「三一減租」之類似制度。民國35年(1946)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擬定《臺灣公有土地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公有土地須以放租為原則。隔年再公布《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經由各縣市、機關將大量土地,以租額為產物25%的低租放予農民,幫助全臺總農戶二成比例的農戶從此不必佃租。之後又推行三七五減租等政策,減輕農民地租壓力及保障佃農權益,佃農生產力大增,收入也提高,為之後的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政策,奠定良好基礎。

  • 接收鐵路

      鐵路建設是現代化的指標之一,清代曾由劉銘傳(1836-1896)首先興築,不過終清朝之世,鐵路皆非臺灣的重要建設成果。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有計畫地建設臺灣鐵路,縱貫系統即在當時落實。日本憑恃在中國東北建築鐵路的豐富經驗,奠下臺灣鐵路建設的基礎。當時的臺灣有臺北鐵道會社、臺灣鐵道株式會社等民間事業體經營,直到臺灣總督府設立「鐵道部」,開始以官方力量建構臺灣鐵路,同時布署軍警專門保護鐵路安全。
      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鐵路是「必然」收歸公有的設施,故日本的經營方式值得沿襲,包括護路警隊等設置。行政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的鐵道部,以鐵路管理委員會暫時因應,隸屬於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民國37年(1948)3月,再改制為「臺灣鐵路管理局」,成為今日習用的單位名稱。此後鐵路建設也不斷進行,成為今日的交通骨幹之一。

  • 重整農工企業

      日本統治臺灣時期的諸多企業,在政府接收之後多以公營型態繼續經營。不過公營企業也需民間資金挹注,然其股份若要釋出給民間,則需經過重新估定資本額。當政府實施實物債券政策而以公營事業股票進行補償時,便須依照此一規定進行,並經行政院出售公營事業估價委員會進行資產重估。在這些產業之中,以農林、工礦、水泥、紙業、肥料等五大行業最為重要。由於政府在釋出官股補償地價之後仍有剩餘,遂進行更澈底的民營化,以活絡其經營。民國45年(1956)時,政府仍舊將農林、工礦兩公司中未清理的剩餘股份,重整為臺灣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農工企業公司成立目的之一即為邁向民營化,然成立後因管理不善等問題,導致公司虧損。政府轉而計劃臺灣農林公司重整工作,並構思如何為土地改革籌措資本,為往後改革奠定基礎。

  • 統一發票的創設

      稅收為政府廣闢財源的方式之一。為防止商家逃漏稅,民國39年(1950)12月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公布《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與《臺灣省統一發票給獎暫行辦法》等兩項法規,規定除非特定情況,商家均須開立統一發票。此後政府又增補法規,如民國71年的《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等,使開立統一發票的制度更形完備。
      臺灣統一發票的最大特點便是可以對獎。發票獎金係在政府的營業稅收入中,提取一定比率支付。如此看似將會耗損部分稅收,但因可以對獎的規定令民眾極樂意索取發票,減少商家漏開發票的情形,也讓政府更能掌握商家營運狀況以收取營業稅,整體上對政府有利。而政府透過統一發票印有包括交易日期、品項、金額等銷售資訊,掌握商家營業狀況,一旦開出便能「按圖索驥」課徵營業稅。正因如此,統一發票乃成為中華民國營業稅制度裡的重要一環。

  • 水產事業

      對四面環海的臺灣而言,水產事業是具有極高發展潛力的產業,故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總督府便特別設置水產科,發展管理此項事業。政府接收臺灣後,留用不少該領域的日籍人才,正是為求有效運用水產資源。
      水產對民生經濟最直接的幫助,莫過於在食品產業的挹注,例如食品罐頭。而整個水產事業也不只食物或罐頭的生產,相關產業如養殖事業、繩索漁具、冷凍事業、漁船修造等也頗具規模,可見水產事業對經濟的正面影響。
      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欲透過水產業的公營化來獲取利潤,並提升臺灣漁業發展。原本的日資企業「臺灣水產株式會社」,被官方撥交臺灣省農林處,先以「臺灣省水產公司籌備處」的名義繼續經營,隨後便於民國35年(1946)年11月正式改組為臺灣省水產有限公司。其他如原本的臺灣水產物販賣株式會社、高雄水產加工株式會社等,也都歸為省營企業,足見政府的重視。而日本統治時代的「臺灣總督府水產試驗所」,也只有在民國37年(1948)時短暫屬於臺灣農林公司水產分公司,其他多數時候是由政府直接管理。

  • 機械公司

      民國34年(1945)政府接收臺灣後,行政院資源委員會立刻籌組臺灣工礦事業考察團,訪查各地工礦廠區。在臺灣遺留的日人機械工廠,以「臺灣鐵工所」最大,能生產其他小廠所難以企及的產品,成為政府鎖定的目標。
      民國35年(1946),政府將日本統治時期臺灣鐵工所與臺灣船渠株式會社兩企業,統整為「臺灣機械造船公司」,並將兩者業務分別整併至臺灣機械造船公司轄下之高雄機器廠和基隆造船廠。另為強化生產版圖而將原日本統治時期的東光興業株式會社併入,擴大公司規模。不過在民國37年(1948)時,政府又將高雄機器廠與基隆造船廠分別獨立,組成「臺灣機械公司」與「臺灣造船公司」。民國40年(1951)6月,臺灣機械公司改組成為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並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董監聯席會議,正式開始運作。不過,由於其公營身分,必須配合政府政策,經營績效不免受到影響。

  • 肥料產業

      肥料是農產種植的要素,挹注肥料產業也是政府的農業要務之一。民國39年(1950)1月,政府在原日本「高雄製鐵株式會社」舊址上,改建成「高雄硫酸錏廠」。硫酸錏是一種含氯的優質化肥,有利臺灣農民耕種。該廠便先以「寶島牌」為商標,生產化肥供應市場。其他包括硫酸、硝酸等化學品,也在產品之列。該廠的建立,是此時「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的具體例證。
      民國43年(1954),高雄硫酸錏廠改為「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亦隨之調整。此後該公司結合美援,進行整建、擴充,發展甚是穩定;而其對工廠工人的就業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國家的就業情況。對臺灣經濟的影響層面,因此擴展至農業發展以外的領域。直到民國76年(1987)才因政府政策改變,逐漸降低其對臺灣農業的影響力,至民國91年(2002)年底關廠,隔年正式結業、清算。

  • 水泥產業

      水泥是最關鍵的建築物料,可以說沒有水泥就沒有現代建築。因此水泥產業的興盛,便與現代化建設息息相關,也才能體現經濟發展的可能性。臺灣在日本統治時期,即已設有多間水泥廠。政府接收臺灣後,基於日產基本均歸公有的政策,乃由行政院資源管理委員會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合組「水泥監理委員會」統一接收日本統治時期的各水泥廠,並於民國35年(1946)5月設立臺灣水泥有限公司。
      臺灣水泥公司是由資源管理委員會掌握實際經營權,並獲得臺灣省方在資金、物資及治安上的協助,臺灣省政府則能藉此收取盈餘。而其服務對象包括各公營事業。如中國石油公司等具有大型營建需求的公營企業,經常向臺灣水泥公司購置產品。受益於這些龐大的業務量,臺灣水泥公司逐漸成為臺灣規模最大的水泥工業機構。

  • 造紙產業

      民國35年(1946)5月時,政府依據《臺灣工礦事業合作大綱》,令原屬日資的臺灣製紙株式會社、臺灣興業株式會社、臺灣紙漿株式會社、鹽水港紙漿工業株式會社、東亞製紙工業株式會社等五間紙廠,會同林田山林場,由政府合併接收。針對此一合併,中央政府與臺灣省政府合資,成立臺灣紙業公司,並於民國36年(1947)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部分,資源管理委員會握有重要人事的任命權,臺灣省方面則提供資金、物資、治安等協助,從中收取盈利。
      民國42年(1953),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在為補償政府財政不足支付徵收土地之費用,加上地主強烈要求政府開放公營企業等背景下,原本因失去中國大陸市場而令經營趨向惡化的臺灣紙業公司,遂被列為預定撥售的公營企業之一。臺灣紙業公司的撥售,使原本被土地所束縛的資金,在此時獲得釋放,從而轉移到工業部門,奠定日後臺灣經濟發展的基礎。

  • 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大戰結束後,政府對日方資產的基本態度是收歸國有。但行政院資源管理委員會評估之後,認為除去電力、石油、銅金冶鍊、煉鋁、造船、機械、食鹽、肥料、水泥、造紙、製糖等大產業以外的日方資產中,規模較小的其他產業,可以不由資源管理委員會接辦,由臺灣省自行處理。於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乃將剩下的產業,於民國36年(1947)5月合組編成「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使其成為一省營企業。
      由於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共有紡織、鋼鐵、機械、煤礦、油脂、化學、電工、窯業等十二個分公司,可謂日人在臺灣境內所經營之各類工業公司的綜合體。故此企業的出售,實代表臺灣地主取得戰前日人經營的各種中小企業。但對政府而言,這些事業的經營項目或許太過零細,統一經營困難,轉為民營其實也是對政府有利的舉措。

  • 臺灣土地銀行的成立

      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總督府設立臺灣銀行是為了通融工商業與公共事業資金,準備整理臺灣幣制,並將其作為華南及南洋諸島的商業貿易機構等,具有軍事、統治、經濟等多重目的,也使臺灣銀行較有「中央銀行」的性質,與一般商業銀行差別較大。然臺灣銀行開業後,其他商業銀行便陸續出現,形成臺灣的金融體系。至日本統治後期,臺灣主要有七大銀行,分別是臺灣銀行、臺灣商工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臺灣貯蓄銀行、日本三和銀行在臺分行、日本勸業銀行在臺分行等。後來這些銀行一一被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清理與改組,並在整編後被統稱為省屬七行庫。
      其中,臺灣土地銀行從日本統治時期以來,就擔任農業金融系統上層金融機構的角色,被接收改組後更成為土地與農業金融、發展農林漁牧事業、協助政府推行土地及農業政策的銀行。嗣後,政府推動一系列的土地改革,皆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處理相關金融業務,實為臺灣經濟發展之重要金融推手。

  • 電力建設

      電力建設亦是現代化的重要基礎,沒有電力便無法發展工業。臺灣的電力建設起自清代,但僅止於初步的電燈事業,且無力營建龐大的供電系統,故相關事業乃係日本統治時期方才開始。民國8年(1919),日本設立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為臺灣的電力建設奠定首要基礎。
      政府接收臺灣期間,在日產公有的基本計畫下,電力事業自不例外。尤其臺灣電力株式會社擁有超過六千名員工,其中日籍員工超過半數,更需妥慎處理日籍人士遣返之後的發電問題。經過一連串改組,民國35年(1946)5月,臺灣電力有限公司成立,由行政院資源委員會與行政長官公署合辦。此刻,原本日籍員工超過半數的臺灣電力有限公司,終於調整成近4,600人,僅有不到一成日籍員工的狀態,成為臺灣本土型態的電力企業。民國40年(1951),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改組成立,即今日所通稱的「臺電公司」。其業務範圍不僅只民生用電,亦包括提供水泥、工礦等大規模公營事業,是臺灣經濟發展的後勤支柱。

  • 糖業發展

      無論是在清領時期還是日本統治時期,糖業都是臺灣的重要產品,也是擁有超過百年歷史的外匯來源。然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空襲破壞,使臺灣糖廠受損程度超過八成,令臺灣糖業的生產力大幅衰退。戰爭結束後,政府深知臺灣糖業發展的重要性,故行政院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均曾聯袂考察各地糖廠,並在民國34年(1945)成立「臺灣糖業監理委員會」,監理包括日本統治時期的「四大製糖會社」,及其他相關的糖業組織。民國35年(1946)5月,行政院資源委員會便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合資成立「臺灣糖業有限公司」,成為今日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先聲。
      臺灣糖業公司經過諸多改制,大致能維持相當規模,如民國46年(1957)年底時,便已具有超過41億的資產總額。在資金調度上,有時雖尚有侷促,仍能提供投資者相當股利,並給予公營事業一定程度的財務資助。

  • 公地放領政策

      為改善臺灣佃農待遇、安定農村,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先在民國35年(1946)公布《公有耕地放租辦法》,讓農民可以用較低的租金,承租政府公有地。政府遷臺後,為防堵對岸共產勢力的擴張,遂更積極地實施農地改革。民國38年(1949)先實施三七五減租,目標是針對減輕租額和保障佃農權益,並以尚能接受的租佃比例,緩和地主和佃農、政府間的對立,並期增加農民生產意願。此一政策效果甚佳,佃農不僅收益大增,生活也獲改善。
      民國40年(1951)開始進行第二步,即是公地放領。同年5月30日,立法院通過《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明確表達政府意欲消除佃農的目標。在此過程中,政府要求地方政府配合,除定期檢送成果外,亦關注地方上的官商勾結耗損績效等可能性,故不時檢查、督促。此後,不只透過該政策可獲得土地收益,並將收益全數交由臺灣土地銀行經收,撥作扶植自耕農之基金;更為日後全民消除佃農的目標,奠下穩固的基礎。

  • 耕者有其田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農村中的土地,多半仍集中於少數人之手,地權分配不均。政府乃於民國38年(1949)開始實施農地改革,過程大致分為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這些階段試圖從減輕佃農負擔、保障佃農權益的三七五減租開始,逐步降低地主地租收益,減低地主投資買地的意願,奠定「耕者有其田」的基礎。此後,再實施公地放領政策,終止政府與承租農民的租佃關係,將土地所有權置於農民之手。
      中央關切各地方政府的實施情形,下令檢視諸如有無佃農非法轉移土地、或承領耕地卻不自耕等情形,力求貫徹政策。歷經多年努力,政府終令臺灣八成以上的農民成為自耕農,獲得土地的農民也因此提高生產意願,使得生產力大增,解決糧食不足的問題。部分地主則把政府的補償,用於投資工業生產。伴隨農民收入增加和購買力提升,促進工業產品的國內市場發展,奠定工商業經濟成長的基礎。

  • 組成合作社

      合作事業在日本統治時期有許多形式,例如各類「產業組合」或「農事實行組合」等。政府接收臺灣後,仍延續這類農村合作方式,甚且亦與過去的日本相同,將這類組織率以法制化。於是此類透過合作共榮的組織,便在臺灣土地上持續發展。
      從日本統治時期開始,臺灣這類合作事業,便有依產業組合及非依產業組合設立的兩大類形式,當時的合作事業基本上是農業合作性質。民國35年(1946)時,政府依《合作社法》與《農業法》之規範,將農業生產區分段落為「合作社」與「農會」二種不同組織型態,即由合作社負責農業生產時的信用與供銷業務,農會則較偏重農業知識與技術的推廣。然在運作的過程中,此二系統仍常扞格,臺灣省政府乃於民國38年(1949)頒布《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將農村事務單一化,合作社型態的組織,大抵只剩信用合作社較普遍。惟儘管如此,合作社的區分與法制化,仍可視為當時重振臺灣經濟的具體成果。

  • 畜牧事業

      臺灣在日本統治後期,受戰爭轟炸蹂躪、戰時管制等負面影響,除農作常遭戰火波及,畜牧業產值也逐年衰退。以養牛業及養豬業為例,民國34年(1945)的產量與戰爭初始的民國26年(1937)相比,分別下降了五成及六成,可見衰退的幅度。
      後來政府引入育種和防疫技術,加上一系列的土地改革使農民收入提高,有額外的資金購買牲畜。此外,民間的消費結構逐漸改變,讓畜牧業的產值有復甦跡象。此時有一些基礎的法令,對畜牧場地、防疫事項等部分加以規範。民國60年代(1970s)以後,畜牧業年平均增長率超過7%,其中又以養豬業的產值最高。專業及企業化的發展,讓生豬存欄數不斷增加,養豬的規模亦不斷擴大。在農產品產值中,毛豬產值一直僅次於稻米,可見其規模。甚至到了民國75年(1986)以後,毛豬產值已超越稻米,躍居農畜產品單項產值的第一位。畜牧事業在臺灣農業中的意義,可見一斑。

  • 公賣制度

      日本為使臺灣能自籌財源,達到殖民地自給自足的目的,開始實施專賣制度。當時專賣制度占臺灣歲入平均約17.5%,最高可達到30%。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臺灣後,判斷臺灣的復員與建設勢必需要大量財政收入支持,因此向中央政府建議繼續維持專賣體制,將菸、酒、樟腦、火柴等商品保持專賣。據此,乃設立臺灣省專賣局,直接隸屬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另外,部分民生物資也有類似的管制,譬如食鹽便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專賣局接收所有日人的鹽業資產,成立臺南鹽業公司,以公營企業的方式獲取利潤。其中菸酒事業利潤龐大,配合政府定價與海關查緝等舉措,確保政府在公賣事業上的利益。公營事業加上公賣制度,是政府的重要財源,其商品也是臺灣在產業結構朝向工業轉型之前的重要外匯來源。

  • 加強農會功能

      農會在臺灣的歷史頗長,早在廿世紀初便已出現於今日的新北市三峽。其業務範圍,隨發展過程而逐漸擴充,民國32年(1943)因臺灣總督府為集中農村力量而將各農村組織改組為「農業會」。政府接收臺灣後,未大幅度改變這種體制,只經過少許改組,如民國35年(1946)依據不同法規,將農會與合作社的業務予以區分;又在民國38年(1949)再次改組,使農會成為目標多元的一種合作組織。
      農會的業務因與合作社的整合而繁多,但大致說來可分為農業推廣、農業組合經濟、信用合作之金融與保險業務等。農會透過「以業養業」的方式維持運作,農會員工據此領薪,會員也能穩定獲利。因此,農會乃成為農村發展的一股穩定力量,協助臺灣度過不安局勢,提供產業轉型充足後備基礎,對臺灣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 臺灣菸酒產業

      早在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發現香菸與酒類商品,對財政挹注極大,也是專賣事業的核心。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確保財政收入,決定延續日本統治時期的專賣制度,而菸酒產業的收入對光復初期的臺灣之重要性自不待言。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臺灣省專賣局改制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僅保留菸、酒兩項專賣。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遷臺,財政收入急遽下降,菸酒專賣更成為國庫重要財源之一。根據統計,民國35至37年(1946-1948)期間,菸酒專賣尚為政府收入總額的第四位,民國38至40年(1949-1951)間便已僅次課稅收入,民國41年(1952)至民國50年(1961),公賣收入則躍為臺灣經常歲入總額中的首要項目。民國70年(1981)之後,菸酒產業每年的公賣利益繳庫數,更有高達五百億元之譜。且由於菸酒產、製權利控制於政府,部分公營事業也因生產相關商品,為其本身營利。這些利潤,也成為發展臺灣的推手。

  • 高粱酒的生產

      高粱是重要的經濟作物,在中國大陸某些地區,也可當作糧食作物。高粱是中國製酒的重要原料,高級白酒多半是以高粱蒸餾製成,故稱為高粱酒。由於高粱酒極負盛名,也成為賺取利潤的商品。
      臺灣的高粱種植,多被用於釀酒,其中最有名者係在外島金門地區的金門高粱。金門高粱的問世,與國軍在金門地區的建設息息相關。民國42年(1953),駐防金門的胡璉(1907-1977)將軍以高粱收成換取臺灣稻米,高粱稈做為家庭燃料,亦開啟高粱酒的生產事業。隨著高粱酒獲利不斷增加,釀酒的需求增加,也開始收購各地方的高梁。因此,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陳請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收購臺灣各地的高粱,以維持高粱酒事業的產能。透過高粱的生產,可以看到臺灣力圖以經濟作物強化經濟的努力。

  • 研製酒精汽油彌補汽油短缺

      生質能源的發展歷史悠久,將生質能源與石化燃料結合成為生質燃料的做法,也在廿世紀前期便已出現。而現代生活的必需品「汽油」,在世界各國的開發需求之下,不免有時陷入供給短缺的境況。正因如此,將汽油生質化的努力,便成為資源不足時的一種因應手段。民國22年(1933)時,混合酒精(乙醇)而成的酒精汽油,便已問世。
      酒精製作需以醣類發酵的方式進行。因此,酒精便與製糖產業的建設息息相關,也成為臺灣擁有生產基礎的商品之一。而臺灣糖業公司既是臺灣生產甘蔗等製糖作物的主體,此時便擔負起生產酒精供應所需的任務。在臺灣糖業公司一方面提供原料,一方面產出成品的努力下,讓臺灣在汽油等燃料不足的情勢下,得以獲得一定程度的彌補,成為該公司又一個穩定臺灣經濟的貢獻。

  • 打撈沉船事業

      打撈技術發展已久,體現的是因人類在航行時的風險,及遭遇危難的善後能力。但打撈亦有經濟效益,因為可以將原本已成損失的物品轉換為收益,故能激起各方從事打撈工作的意願。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因戰況激烈而使沉船數量大增,使得政府必須進行打撈事業,以解決沉船堵塞航道、港口的問題。也就是說,發展打撈事業具有積極的經營獲利與消極的消除阻礙兩個層面。
      由於打撈事業需要專業技術,原本大致以海軍為主導,配合交通部經營之公營事業及民間廠商合作進行。由於軍方與官方均有涉入,形同國家的背書,也能協助打撈工作擴及其他海域,例如菲律賓沿岸的蘇比克灣(Subic Bay)一帶。這些事務不只讓個別廠商獲利,也促進日後拆船業的發達,使臺灣成為全球聞名的拆船王國。

  • 遏阻中國大陸商品入臺

      由於兩岸政治的分隔,使得雙方的各種交流受到阻礙,商品往來亦在其列。對於中華民國政府而言,遏阻來自中國大陸商品的工作,具有多重的意義。因為臺灣物資短缺,若非美援很難支撐;一旦習於中國大陸地區的商品,恐將難以跳脫對岸商品的依賴。而若其中夾帶不利政府的宣傳,或非為臺灣本土的疫病源,都將成為統治臺灣的麻煩。是以政府遏阻中國大陸商品進入臺灣之舉,具有政治、經濟等多方面的目的。
      民國55年(1966),行政院公布《取締匪偽物品辦法》,規範各種由對岸生產、製造、加工之商品。不久後又再公布補充規定事項數條,其中明文列舉蔬果魚肉等民生食品之項目,可見取締範圍之廣,及政府遏阻流入的意志。不過,法規中也有提到倘若部分商品(如「供醫療用之中藥」)尚無代用品,仍可轉由他方進口。這種替代做法,即可看出臺灣物資不足的境況。

  • 輔導國軍就業

      近現代以來,中華民國內戰、外患不斷,即使曾有數次裁軍之舉,仍無具體成效。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政府也曾試圖縮編,惟國、共間的武裝衝突爆發,又使此議形同具文。而在失去中國大陸領土,政府以臺灣為主要控制領域,在保衛復興基地的目標下,維持龐大兵員數量。因此,在大批國軍士官兵面臨退役而需返回社會時,如何解決其就業需要,便成為政府必須妥慎因應的問題。
      民國42年(1953),政府有意籌辦協助退役士官兵處理就業等民生問題的組織,故而研擬相關辦法。此一政策對象既係國軍,自係由國防部負責初步的規劃任務。於是國防部乃在行政院的飭令下,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商討退除役士官兵的就業輔導辦法。隔年,行政院成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開啟日後將國軍退役人力轉變成社會生產之人力資源的序章。

  • 農業復員計畫

      有鑑於戰爭破壞嚴重,掌控全國事務的中國國民黨,在民國29年(1940)設置中央設計局,規劃國家行政、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建設藍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央設計局協助重建規劃事務。民國34年(1945)2月,中央設計局就辦理戰後復員工作一事,擬具〈關於各機關編擬復員計畫應行注意事項草案〉,做為各主管部門編定復員重建計畫的依據。
      農業復員部分的主管機關是農林部,惟按草案內容規定,所有復員計畫均需由主要負責機關與其他機關會商,再就各主管範圍分別草擬計畫。因此可知,即使復員計畫淵源於黨務機構,具體的規劃與運作仍是由中央政府機關進行。而該復員計畫特重於增加農業生產、興修農田水利、疏導農村金融與辦理實物及貨幣貸款等事務,都與日後臺灣的農業建設事項極為相符,也成為臺灣農村經濟的規劃基礎之一。

  • 軍需工業襄助經濟

      軍事工業通常不會是一般國家的經濟發展核心,但軍用武器造價不斐,軍需用品則有龐大士官兵的市場,故其規模不可小覷。故在國家經濟的進程中,適度將國防、軍事工業的需求援引而為生產之動力,即是協助經濟發展的可行方式之一。而因冷戰前間的緊張氛圍,致使臺灣長期保持戰備狀態,對軍需工業的供給與需求均有影響。
      軍需用品的種類繁多,故具需求的單位勢需向各生產機關提出訂單,內容不一而足,產品與服務皆在其中。例如海軍總司令部軍械處,即在民國53年(1964)就掃佈雷器材工程,購置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隔年,又為浮箱棧橋之安裝工程,及軟木救生筏等產品,向同一公司請購。這些都是具有一定的生產障礙,且含有安全風險的「商品」。但正因如此,使得此類軍需工業可與較大規模的企業合作,對國內大型企業的發展,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 清算與標售日產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政府決定將舊時日本的產業全部收歸公有,澈底且正確地清算日本在臺產業,便成為接收時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其麾下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負責此一任務,並於民國34年(1945)正式著手進行。隔年年初,又在臺灣省接收委員會下設立日產處理委員會,還在各地設立分會。不久後又增設日產標售委員會與日產清算委員會,全面處理接收日本產業等事宜。
      民國36年(1947),日產接收工作大致完成,開始進行日產清理工作,由臺灣省日產清理處、日產清理審議委員會等機構執行。不過,由於日本在臺產業十分龐大,故此業務需時甚久。直到政府遷臺之後仍在持續進行。民國49年(1960)底,政府設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部分清理、標售日產的業務。

  • 麵粉工業

      麵粉是由小麥研磨製成的食物原料,也做成其他各種加工食品,使用範圍廣泛。不過臺灣民眾傳統上多以米食或其他雜糧為主,麵類較少習用,是在日本統治時期方才開始受到推廣。另一促使麵粉成為臺灣產業依據之一的因素,係因主要的食品類美援物資正是麵粉。當大批美援麵粉進入臺灣後,也影響日後臺灣飲食文化的內涵。
      由於麵粉在光復後供應臺灣食物的面向上頗為重要,故生產麵粉的原料也成為重要農務。民國38年(1949)臺灣的小麥栽種量有限,且其中半數被農民本身留用,數量難以支撐產業。不過一年多後,各麵粉廠逐漸增加,開始籌組同業公會,並於民國41年(1952)正式問世。至民國43年(1954)始,政府公布麵粉相關的分配管理辦法,臺灣麵粉產業的產銷制度亦日漸健全。

  • 實物配給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社會經濟狀況不佳,隨即又因國共間武裝衝突,致使民生窘況難以迅速恢復。特別在中央政府遷至臺灣以後,資源運用更加侷限,連帶也使公務人員的生活陷入難局。為照顧這些追隨政府的公務人員,並使其能安心在臺工作,政府便於民國41年(1952)開始,實施公務人員實物配給制度。
      政府採行實物配給制度,而不以提高公務人員薪資為應對方式的理由,是為避免通貨膨脹。但既以實物提供為本,自也有可能增加原就短促的民生物資負擔。因此,調度與美援便成為政策能否順利運作的關鍵。是以政府便由臺灣省政府組織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委員會,對所有中央總預算下之所有機關學校內的各級職工,進行實物之配給。此項政策持續甚久,後來隨著臺灣生活水準日漸提升,遂停止配給制度。

  • 公營事業與軍方的合作

      國軍是保障臺灣國防安全的重要力量。但國軍為維持規模,必然會有人員上的新陳代謝,退伍後的國軍如何面臨生計問題,甚至導入社會成為經濟發展力量,便是政府所需思考之處。民國43年(1954),行政院下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嘗試因應上述議題。
      由於此係政府結合自身各部會力量所採取的政策,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為退伍國軍所規劃的就業面向,便包括了公營事業職務、政府部門業務等類別。因此,諸如由公營之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的煤炭事業,或者由臺灣省交通處鐵路管理局等鐵路運輸事業等原本具有壟斷性質的經濟領域,便可能出現與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合作的可能。此種做法舒緩退伍國軍就業的社會壓力,也帶動公營事業的運作績效,對整個臺灣的經濟具有一定程度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