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華民國與美、英等同盟國並肩作戰,民國32年(1943)11月27日三國領袖舉行開羅會議,聯合發表「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歸還中華民國。宣言中指出:「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為日本戰敗後臺灣主權的歸屬提出明確的主張。於是,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指示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先期展開臺灣現況的調查、規劃與接收的準備工作。
民國34年(1945)7月,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重申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8月15日日本投降,中華民國對日抗戰獲得勝利,臺灣人民無不歡欣鼓舞期待重歸祖國懷抱。各地陸續成立「歡迎國民政府籌備會」、「三民主義青年團」、「治安服務隊」等組織。民間也自動學習國語、懸掛國旗,歡迎祖國接收人員的到來。
蔣中正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來臺接收,並賦予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權責。由於臺灣本為日本殖民地之特殊性,因此無法像各佔領區之原有政府選派人員接收,反而是需要重新部署調派接收人員,故接收較為複雜、規劃時間較長。國民政府亦先後擬定「收復臺灣計畫要點」、「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佔領計畫」,並組織「前進指揮所」先行至臺,穩定臺灣情勢,並與臺灣總督府接洽受降及接收事宜。10月25日於臺北市公會堂舉行中國區臺灣省受降儀式,陳儀代表接收臺灣,此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亦正式開始運作,並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由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行政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且尚有日人留用與遣返、以及日產接收等相關工作。
此外,民國34年(1945)政權更替至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撤退來臺,這段光復初期的治理,包括國籍復原與臺人返臺、警戶役政的建立、行政區域的調整、地方自治等行政措施;各產業的整建、公用事業的建設、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土地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等經濟整建;加強公民訓練,增強醫療衛生、強化社會救濟、普及學校教育、文化重建等社會文教發展之面向;而陳儀在任期間,臺灣吏治腐敗、通貨膨脹、社會動盪不安等原因,引發二二八事件。以上各項對臺灣日後的發展影響深遠,光復初期實為臺灣現代史的重要轉折點。
有鑑於此,以此段期間臺灣的接收與治理為主題,利用移轉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史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等機關之國家檔案,從中擇選適切之檔案素材,除可配合高中歷史課程課綱,提供教師授課使用,亦有利於推展檔案與歷史結合的加值應用,增進檔案應用機會,創造文化資產價值。
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
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透過公營體制控制臺灣的金融資源,並以課稅、外匯管理、實施專賣制度、物價查報、降低通貨膨脹、擴增物資等財經達成其支持生產與經濟安定的目的。在陳儀向中央積極爭取下,臺灣銀行擁有獨立的貨幣發行權,此舉在於力阻大陸通貨膨脹波瀾影響臺灣。但事與願違,臺灣通貨膨脹仍無法避免。民國38年(1949)6月15日,台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新臺幣發行辦法」,正式發行新臺幣,明訂4萬元舊臺幣兌換1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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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缺乏與通貨膨脹
戰時,臺灣農工礦生產普遍萎縮,各種物質奇缺,民生窮困。而且臺灣因戰爭燬壞過鉅,又自日據末期以來之通貨膨脹,短時無法收拾,物價漸有惡性上漲之勢。再加上光復初期許多工廠無法復工,其所需用之機械工具、原料、耗材,皆處於匱乏狀態,更是雪上加霜。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復又實施經濟統制,以至臺幣價格低落,米價由每斤10餘元漲至黑市60元,致使通貨膨脹,民眾怨聲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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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查報
為了抑制通貨膨脹,除了擴增民生物質的生產量外,平時的物價查報也非常重要,由地方政府相關查報單位,針對當地躉售物價、零售物價、公務員生活必需品價格、機關辦公用品價格、各項課稅對象物價,進行查報,並編製物價查報表,於規定日期向上層報,各縣市政府及臺灣省政府主計單位將依物價查報表,編製躉售物價指數、零售物價指數等,此類物價指數即可做為決定稅賦、衡量貨幣購買能力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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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
民國35年(1946)2月25日行政院公布「中央銀行管理外匯暫行辦法」,中央政府為穩定貨幣,促進經濟復原,並準備實施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授權中央銀行可指定若干銀行為「指定銀行」,經營外匯、察酌市面情形並於必要時平衡外匯外幣價格。民國36年(1947)2月17日,行政院通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防最高委員會制定「經濟緊急措施方案」,其中一項方案為即日禁止外國幣券之流通與買賣,違者沒收充公,外匯管理更為嚴格,以免影響法幣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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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縣市稅捐稽徵處所
光復後,臺灣各縣市成立稅務稽徵處(所),民國36(1947)年擴大編制為稅捐稽徵處(所),受臺灣省政府財政處監督,負責轄區國、省及地方各種稅捐稽徵事宜。此外,由於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業務與各縣市政府財政科(局)關係密切,為使各該主管人員易於分工合作,俾增進工作效率起見,36年2月13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通知各縣市政府,依照「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與各縣市政府財政科(局)之職掌劃分及其聯繫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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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
光復後,政府為確保財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決定繼續實施專賣制度,改組臺灣總督府專賣局為臺灣省專賣局,業務範圍從日據時期的香菸、酒類、鴉片、食鹽、樟腦、火柴、石油及度量衡等項,縮小為菸、酒、樟腦、火柴、度量衡5項。民國36年(1947)二二八事件後,專賣制度被提出檢討,臺灣省專賣局改組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隸屬臺灣省政府,專賣業務縮減為菸及酒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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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愛國公債
隨著國共戰爭的發展,政府為激發人民愛國情緒、集中財力、平衡預算、穩定幣制,以達成戡亂建國大業,遂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制定「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條例」,發行「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並於民國38年(1949)7月23日由總統公布之。愛國公債係中央政府首度在臺灣發行的公債,定額為銀元3億元(即新臺幣9億元),是在臺發行的各種公債當中,唯一以銀元計價,並於同年8月1日按照票券面額十足發行,票面分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及10,000元6種,可自由買賣、抵押,充當公務保證金,也可做為金融業的保證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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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臺幣
民國37年(1948)上海爆發金融危機,法幣震盪貶值連帶也使得舊臺幣幣值大幅貶值,造成臺灣物價急遽上揚。當時臺灣民生物資如米糖等,大量運送至中國大陸,導致臺灣內部民生物資銳減,造成臺灣通貨膨脹。民國38年(1949)6月15日,臺灣省政府為解決通貨膨脹,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新臺幣發行辦法」,正式發行新臺幣,明訂4萬元舊臺幣兌換1元新臺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