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以前國共兩黨的合作與衝突
我國現代史之演進,雖有國際局勢的影響,但就內部觀之,核心因素實為中國國民黨(簡稱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簡稱中共)的合作與衝突。本主題將一一述說民國38年左右兩黨間的恩怨情仇。
民國12年(1923)1月26日,由孫中山與蘇聯代表越飛共同發表《孫文越飛宣言》(簡稱《孫越宣言》)。在蘇聯的支持下,國民黨進行組織改造、建立黃埔軍校,容許中共黨員以個人身分加入國民黨,史稱「聯俄容共」。民國14年(1925),孫中山過世後,國民黨左右兩派分裂。民國15年(1926)3月的中山艦事件,使蔣中正在國民黨的地位上升,國共雙方矛盾日益加劇。北伐過程中,國民政府遷至武漢,由汪精衛為首的親共派所控制。民國16年(1927)4月,蔣中正下令「清黨」,清除國民黨內的中共黨員,並於南京另立國民政府,與武漢親共的國民政府成對峙之局,稱之為「寧漢分裂」;不久,武漢方面得知蘇聯與中共之政治企圖,採取分共立場,8月宣布與南京合作,稱之為「寧漢合作」。
民國17年(1928)12月,國民政府北伐統一中國,從民國19年(1930)至民國22年(1933),先後五次對江西一帶的紅軍蘇區發動剿共戰爭。前四次剿共,國民政府均未能獲得有效的壓制,民國20年(1931)11月,中共甚至於江西瑞金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至民國22年(1933)5月,第五次圍勦,蔣中正親自指揮第五次圍剿並兼任剿匪軍總司令,迫使共軍放棄江西開始向西北流竄。
民國25年(1936)12月12日,西北剿匪副司令張學良與楊虎城,於西安發動「兵變」劫持蔣中正,此即「西安事變」。事件和平解決後,民國26年(1937)1月,裁撤西北剿匪總部,改變「攘外必先安內」的基本國策,對中共問題尋求政治解決。民國26年(1937)2月起,國民政府與中共談判,中共同意結束分離主義、暫緩階級鬥爭運動,國民政府則宣布承認中共合法,並同意將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稱之為「國共合作」。
雖然共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但抗戰爆發後,卻不受國民政府指揮,趁機擴充佔領區,導致爆發多次軍事衝突:諸如民國28年(1939)11月「晉西事變」、民國29年(1940)10月「黃橋戰役」、民國30年(1941)1月「新四軍事件」。民國33年(1944)11月,美國特使赫爾利(Patrick Jay Hurley)來華調處國共的衝突,中共希望組成聯合政府,國民黨反對。民國34年(1945)1月,赫爾利再度調處仍無結果。
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後,在東北、華北及中原部分地區,中共不顧國民政府的命令,強佔城市、接收戰略物資。民國34年(1945)8月29日於重慶,由國民政府與中共進行會談。這次會談為政治協商會議的序曲,雖然它本身並未解決具體的實質問題,但國共雙方達成了用政治協商的手段解決爭端的初步意向。重慶會談的主要成果為《雙十協定》,雙方同意避免內戰、和平建國,共同推動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以及與其他政黨合作組建多黨制民主聯合政府。
民國35年(1946)1月初,在馬歇爾(George Catlett Marshall.Jr)的調停下,由馬歇爾、周恩來、張群組成軍事三人小組,研議停戰協定,國民政府發布一月停戰令。同時,為討論抗戰勝利後的重建問題,解決政治上的歧異,包容各界的意見,於民國35年(1946)1月10日正式於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分別就政府組織、施政綱領、國民大會、憲法草案、軍事問題等進行討論。
民國35年(1946),國民政府與中共在軍事調處的過程中衝突不斷,至民國36年(1947)7月,和談未能邁向和平,因應戰爭擴大,國民政府下令動員戡亂,進入全面開戰階段。從民國37年(1948)9月至民國38年(1949)1月間,遼瀋會戰、平津會戰、徐蚌會戰等三大會戰,國軍精銳盡失,大陸政局丕變。民國38年(1949)1月21日,蔣中正宣布下野,由副總統李宗仁代行總統職權。李宗仁設法與中共談判停戰,派出政府和平商談代表團,由張治中任首席代表;中共方面由周恩來任首席代表。4月1日起,於北平展開和談,然雙方和談破裂,共軍渡江。至38年(1949)底,國軍多已退出大陸,蔣中正為求復興基地臺灣之安全,建立反共前哨站,控制金門、廈門、舟山、大陳、海南等東南沿海島嶼,全力遏止共軍渡海襲臺,經金門、登步等戰役的勝利,穩定住臺灣海峽戰局。
軍事調處執行部的設立與功能
民國35年(1946)1月10日,由國民政府代表張群、中共代表周恩來、美國代表馬歇爾所組成的軍事三人小組會議,簽訂設立軍事調處執行部(簡稱「軍調部」),以執行停戰與整軍的相關事宜。民國35年(1946)1月,軍調部設於北平協和醫院舊址。軍調部及其下組織的運作方式,都是以「三人委員會」為藍本,由三方代表共同參與。本部由國民政府委員鄭介民、中共委員葉劍英、美國委員羅伯遜所組成;三方各自有獨立的辦公室,各項措施須經三方委員一致同意後,正式訓令則是以中華民國政府主席名義發布。軍調部的主要工作為:執行國共兩軍的停戰、恢復華北華中的交通、執行國軍之整編與共軍統編為國軍。國民政府雖於民國35年(1946)1、6、11月共3次發布停戰令,實際上是打打停停,尤其下半年戰況轉趨擴大,軍事調處工作難以執行。民國36年(1947)1月馬歇爾離華,美方決定退出軍調部,該部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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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調處執行部的設立
民國34年(1945)底,美國為調停抗戰結束後的國共關係,指派前陸軍參謀長馬歇爾將軍來華。馬歇爾來華後,由國民政府、中共、美國三方組成「軍事三人小組」,國民政府委員起初是張群(後改為張治中)、中共委員是周恩來,美國委員即為馬歇爾。軍事三人小組為執行軍事調處,下設「軍事調處執行部」(簡稱軍調部)。民國35年(1946)1月,軍調部設於北平協和醫院舊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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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調處執行部的三方協調模式
軍事調處執行部及其下組織的運作方式,都是以三人小組為藍本,由三方代表共同參與。軍調部的人事組成,國民政府委員為鄭介民,參謀長為蔡文治;中共委員為葉劍英,參謀長為羅瑞卿;美國委員為羅伯遜,參謀長為海斯。三方各自有獨立的辦公室,如政府方面的辦公室,正式名稱為「軍事調處執行部政府代表委員辦公室」。各項措施須經三方委員一致同意後,正式訓令則是以中華民國政府主席名義發布。軍調部的各種會議,如「聯合參謀長會議」,即由三方參謀長出席;各地設置的38個執行小組,同樣比照此方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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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戰命令的頒布
國民政府與中共協調出的第一次停戰命令,以民國35年(1946)1月13日下午12時為生效時間。停戰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二、中國境內的軍事調動一律停止,除國民政府在長江以南的整軍計畫,及國軍在東北九省的調動之外;三、破壞與阻礙交通線之行動必須停止;四、為實行停戰協定,在北平設立軍事調處執行部,由國民政府、中共、美國政府各派一委員組成。軍事調處執行部發布的停戰方式:一、實施停戰的原則:衝突的雙方部隊,接到執行部的停戰指示後,需立即停火,雙方衝突部隊隔離。二、實施停戰的辦法:如一方佔領城市,另一方撤至距城一日路程的地點(至少為60華里);如雙方都在城內,雙方均撤至距城一日路程;雙方部隊在野外,撤離衝突地點一日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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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調處
以民國35年(1946)1月13日,停戰命令生效時的兩軍狀態為基準,在此時間之後的部隊移動,都應恢復原有狀態。實際的調處工作,由軍事調處執行部分布各地的執行小組來執行,每個小組均有國民政府、中共、美國三方代表,共同進行實地會勘,進行溝通、聽取雙方解釋,執行小組再報由調處部本部處理。由於部隊作戰來來往往,常是各執一詞,調處工作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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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整編
民國35年(1946)2月25日,美國代表馬歇爾、國民政府代表張治中、中共代表周恩來,簽訂「關於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為國軍之基本方案」。軍事調處執行部為執行整編的事務性工作,下設有整軍處。整軍處為協調國軍與共軍的整編方案,共召開過19次會議。會議同樣由國民政府、中共、美國三方代表出席,針對軍隊整編的事務性問題進行討論,如國共兩軍的編配、部隊的編制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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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調處
軍事調處執行部根據和字第四號命令,於民國35年(1946)2月13日成立鐵路管理科(後改為交通處),協助交通部恢復華北被破壞的鐵路。鐵路管理科由政府、中共、美國三方派代表組成。2月18日,聯合科長會議決定華北鐵路的修復順序:津浦鐵路、膠濟鐵路、隴海鐵路、平綏鐵路、平漢鐵路、同蒲鐵路、平承鐵路、正太鐵路等8條。2月19日,聯合科長會議再決定派出8個鐵路小組。鐵路為內陸交通之動脈,具有高度的戰略價值,所以國共戰爭過程中,鐵路交通常成為爭相控制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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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調部新聞之發布
政府與中共都會運用媒體宣傳,在邊談邊打的過程中,文宣戰甚為重要。由於過早宣布新聞或洩漏軍事調處的消息,都可能影響停戰協定的執行,因此軍事調處執行部規定由新聞發佈科負責。新聞發佈科的運作方式與其他科類似,都是由國、共、美三方人員聯合處理。新聞發布流程為:聯合新聞發佈科各科長→聯合參謀科各科長→執行處處長→三委員批准。軍調部的地方小組,不得對該地的動態發布新聞,如有發布需要,必須先送北平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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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之宣傳
國民政府強調和平解決衝突的立場,主張政治問題就應政治解決,強調政府一再容忍讓步,從民國35年(1946)1月、6月、11月分別頒布3次停戰令,中共卻得寸進尺,違背停戰命令,趁機擴張據點,破壞鐵公路交通。要求中共必須停止軍事攻擊與破壞交通之行動,開誠商討整軍方案,以及指定駐軍地點之協定。如民國35年(1946)10月2日,中央日報號外即以「政府重大決定-對國府名額又作新讓步,共軍駐地應即從速規定,如遭拒絕共黨應負全責」為標題,可知宣傳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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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之宣傳
中共認為國民政府無停戰之誠意,違反停戰協定,亦透過其宣傳系統爭取輿論支持。如民國35年(1946)10月,對於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長彭學沛的聲明,要求共軍進入指定地點、國民政府改組等問題獲得協議後,政府才能同意停戰。中共中央則是聲明「和平唯一合理合法有效保證是無條件恢復一月十日停戰令的效力」,意即國軍必須退出停戰令發布後新佔領的區域,並指責國軍沒有停戰,甚至還大量擴充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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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調處執行部之結束
由於政府與中共在政治與軍事上的衝突,和談難以落實,馬歇爾調處失敗,軍事調處執行部已無存在之必要,因此於民國36年(1947)2月結束。由於軍調部涉及三方,三方代表分批撤離,因此結束的時間說法不一。首先,美國代表於1月29日即已決定撤除軍調部,至於中共代表的撤離,2月初開始安排,2月上旬已開始撤離部分人員。軍調部政府代表團則以3月30日為結束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