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
民國38年(1949)1月5日,陳誠接任臺灣省政府主席,開始主持臺政,雖以樹立復興基礎,做一年後反攻之準備,其實亦是為政府留一退路。4月21日,共軍渡江南下後,戰局更顯緊急。5月20日零時起,臺灣省開始戒嚴,而隨著國共戰爭的潰敗,12月9日,中央政府遷臺,中美關係也因美國調停失敗而惡化。
民國39年(1950)6月韓戰爆發,可謂救了中華民國,美國為防堵共產勢力的擴大,第七艦隊協防臺灣,中美關係改善,獲得美國繼續援助,並在冷戰體制下,中華民國也成為美國西太平洋防堵共產勢力向東擴散的島鏈國之一,臺灣國際地位亦更加確立。蔣中正在此一有利的局勢下,為維持其政權,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與戒嚴的保護傘下,遂行威權政治體制,製造白色恐怖,日後國內政治發展就在「從戒嚴到解嚴再到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道路上,無論在中央政治體制或地方政治體制,皆能朝著自由、民主政治、政黨政治、政府決策過程更為透明的方向邁進。現在國人在享受自由與民主之果實的當下,更能凸顯出這一段血淚交織史的重要性。
至於對外政治發展方面,在兩岸關係上,從臺海對峙、八二三炮戰、飛彈危機、國統綱領的擬定與廢除,到今天穩定地發展兩岸之間經貿文化之交流。在國際關係上,雖歷經退出聯合國、保釣運動、與美國斷交等外交挫折,但我國仍以務實態度,發展實質外交,爭取國際空間,積極參與國際事務。
本教案主要利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成立以來陸續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防部軍務局、外交部、臺灣省政府、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所移轉的檔案,配合高中職歷史科、公民與社會之課綱,擬定10個次主題。
選舉與地方自治
民國38年(1949),陳誠擔任臺灣省政府主席期間,即研議推動「地方自治」,以取得臺灣人民的信任與支持,其成立「臺灣省地方自治研究會」為臺灣地方自治之地方政治體制開啟里程碑。此後,在政府各種行政命令規範下,臺灣持續推動地方自治,辦理無數次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取得法源依據,立法院先後制訂了地方自治二法及地方制度法,前者於民國88年(1999)廢止,後者為現行地方自治的根本大法,促進地方自治的「法制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採取了精省措施並提升了縣市自治的職權,臺灣省議會亦改制為諮議會。在選舉制度方面,舉辦增額立委選舉等、制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為因應總統直選制訂新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使得辦理各種選舉活動有法源規範,促進臺灣民主政治與法治的發展助益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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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的研議
陳誠擔任臺灣省政府主席提出「人民至上,民生第一」之主張,為落實前者的主張以取得人民信任,成立了「臺灣省地方自治研究會」,研擬地方政治體制之「地方自治」方案。從民國38年(1949)8月15日始,經過數個月多次會議的討論,得出臺灣省行政區域重新調整、臺灣省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草案、臺灣省縣市議員選舉罷免規程草案。將成果這些方案跟法規呈請省府參考實施,奠定此後臺灣地方自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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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議員選舉
民國35年(1946)3月舉行首次縣市參議員選舉,任期原為2年,連選得連任,後因臺灣奉准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任期延至各縣市第1屆議會成立之日止。民國39年(1950)9月至40年(1951)1月,臺灣省21縣市分6期舉行各縣市議員選舉,成立第1屆縣市議會。縣市議員之任期初為2年,自第3屆起改為3年,第6屆起改為4年,連選得連任。縣市議員選舉已成為地方性常態的民主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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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長選舉
民國39年(1950)10月至40年(1951)7月分8期舉行第1屆臺灣省21位縣市長選舉,任期3年。當時採絕對多數制,需全縣(市)民投票過半,且得票超過投票數之半數始可當選。第2屆選舉則改為票數最多者即當選,即相對多數制。第4屆縣市長的任期則改為4年。此後選舉期間常可見選舉宣傳、政見發表、返鄉投票,公務人員嚴守中立等政府宣導文件,使縣市長選舉過程更加平和,民主政治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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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議會的成立
民國35年(1946)5月1日,成立省參議會。在省縣自治通則尚未公布前,40年(1951)12月1日先行成立第1屆臨時省議會,採間接選舉,議員任期為2年;第2屆起改為3年,改直接選舉。由於臨時省議會議員由省民直接選出,同時亦具備議會應有之職權,行政院遂於48年(1959)6月公布「臺灣省議會組織規程」,取消「臨時」二字,將第3屆臨時省議會改為第1屆省議會,其職權照舊。52年(1963)議員任期改為4年,促進民主政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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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民國36年(1947)11月,選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規定國大代表任期至次屆開會之日止,當時因大陸地區淪陷的因素,遷臺後之第一屆國大代表任期未屆滿,可依法行使職權。之後因人口增加、行政區域變動及原有代表出缺等因素使得人數出現差額,遂於58年(1969)12月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增補選。61年(1972)6月頒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總共舉辦3次增額國代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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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立法委員選舉
民國37年(1948)1月,選出第1屆立法委員,待政府遷臺,時局艱困,次屆選舉無法順利辦理,為維持五院正常運作,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在第二屆立法委員未能依法選出以前,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由於人口增加及行政區域調整,58年(1969)12月辦理立法委員增額選舉。61年(1972)6月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之後總共辦理6次增額立委選舉,選舉期間會辦理各種選舉事宜及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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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辦理公職人員選舉是根據政府頒布的行政命令,並未經過立法院立法以取得法源依據。為符合憲法精神並將選舉規範法制化,立法院遂於民國69年(1980)5月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過去所有的選舉法規統合於本法之下,成為規範選舉的根本大法。此法頒定,對於臺灣民主政治與法治發展有關鍵性作用。民國80年(1991)年5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8月改稱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此後亦歷經多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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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二法
臺灣在戒嚴時期,省縣市及直轄市等地區的地方自治並沒有來自立法院的「授權」,而是以「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行政法令來促進地方政治體制之發展。解嚴以後,地方自治的「法制化」為大勢所趨,民國83年(1994)7月立法院制訂了「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自此以後臺灣省及直轄市各級政府的地方自治與選舉有了法源依據,臺灣省及直轄市首長由官派改為公民直選,臺灣的地方自治從此進入了一個「法制」的新階段。此二法於民國88年(1999)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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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選舉
長期以來臺灣省主席均由中央政府官派,直到民國83年(1994)7月公布施行「省縣自治法」之後,根據第35條規定:省政府置省長1人,由省民依法選舉之。從此省長民選有了法源依據,開啟了地方自治及民主政治的新頁。第1屆省長選舉於民國83年12月3日辦理,由宋楚瑜先生當選首屆民選省長。民國86年(1997)通過第4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省政府成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凍結了省級地方自治選舉,省長民選也成為了絕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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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時期,於民國36年(1947)3月即頒訂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共14條(舊法),其中規定如先選總統,再選副總統等。直到民國83年(1994)7月憲法增修條文明訂總統、副總統改由人民直接選舉,遂由立法院於民國84年(1995)7月通過新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共107條,8月由總統公告之。之後亦經過多次修訂,總統直選目前共有條文117條。舊法於民國88年(1999)12月由總統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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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省與凍省
精省亦稱為凍省或省虛級化。由於臺灣省政府與中央政府在職權及行政區域過度重疊,擁有民意基礎的省長與總統在權力行使上可能會相互扞格;再加上為因應當時組織再造與行政革新的潮流,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於是在民國86年(1997)7月將憲法增修條文全文修正,將省改為虛級化之地方政治體制;民國87年(1998)12月省長任期屆滿,省政府正式成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不再具有地方自治法人地位。民國88年(1999)4月廢止了「省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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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
民國87年(1998)12月因精省裁撤了臺灣省議會,據憲法增修條文及精省條例暨行政院頒定「臺灣省諮議會組織章程」,在原址成立臺灣省諮議會並承繼臺灣省議會的所有資產,在地方政治體制上成為了臺灣省政的諮詢機關。諮議員任期為3年,人數至多為29名,並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其主要工作為管理臺灣省參議會、臨時省議會、省議會時期之檔案、公報、議事錄,省議會時期之問政影帶以及地方自治事務之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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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原則下,為促使地方政治體制之地方自治更加完善並強化地方政府的職權,民國88年(1999)1月立法院制定了「地方制度法」取代原有的「地方自治二法」,之後亦經過多次修訂,其內容已相當完備,可說是現行地方自治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條文大多承襲自「地方自治二法」,不過除直轄市外,縣市也成為第一級地方政府,增加了縣市自治的事權;「自治條例」則賦予地方立法機關可就其自治事項制定一般規範並由地方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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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
臺灣各級行政首長的選舉制度採取的是「相對多數決制」,即當選者票數未必需要超過有效票之半數,只要是票數最多即可當選。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在民國97年(2008)以前採取的是「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為主的混合式選舉制度,民國94年(2005)為國大代表最後一次選舉;之後立法委員選舉則改採「單一選區(小選區)兩票制」,總席次減半至113席,任期改為4年。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仍然採行「複數選區(大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另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對於立委及地方議員均有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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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文化
臺灣歷經數十年的民主政治選舉活動,也出現了形形色色的選舉現象,尤其是近二十年來政治風氣的開放,選舉花招可說是層出不窮。賄選、買票、黑金是長期以來即存在的不良選風,有些公務機關的相關候選人甚至以舉辦活動或送禮方式而非靠政見以拉攏選民,為杜絕以上各種選舉文化,政府亦加強各種淨化選風的宣導。政治獻金也成為金主支助候選人的手段,政府亦制定「政治獻金法」加以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