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以前國共兩黨的合作與衝突
我國現代史之演進,雖有國際局勢的影響,但就內部觀之,核心因素實為中國國民黨(簡稱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簡稱中共)的合作與衝突。本主題將一一述說民國38年左右兩黨間的恩怨情仇。
民國12年(1923)1月26日,由孫中山與蘇聯代表越飛共同發表《孫文越飛宣言》(簡稱《孫越宣言》)。在蘇聯的支持下,國民黨進行組織改造、建立黃埔軍校,容許中共黨員以個人身分加入國民黨,史稱「聯俄容共」。民國14年(1925),孫中山過世後,國民黨左右兩派分裂。民國15年(1926)3月的中山艦事件,使蔣中正在國民黨的地位上升,國共雙方矛盾日益加劇。北伐過程中,國民政府遷至武漢,由汪精衛為首的親共派所控制。民國16年(1927)4月,蔣中正下令「清黨」,清除國民黨內的中共黨員,並於南京另立國民政府,與武漢親共的國民政府成對峙之局,稱之為「寧漢分裂」;不久,武漢方面得知蘇聯與中共之政治企圖,採取分共立場,8月宣布與南京合作,稱之為「寧漢合作」。
民國17年(1928)12月,國民政府北伐統一中國,從民國19年(1930)至民國22年(1933),先後五次對江西一帶的紅軍蘇區發動剿共戰爭。前四次剿共,國民政府均未能獲得有效的壓制,民國20年(1931)11月,中共甚至於江西瑞金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至民國22年(1933)5月,第五次圍勦,蔣中正親自指揮第五次圍剿並兼任剿匪軍總司令,迫使共軍放棄江西開始向西北流竄。
民國25年(1936)12月12日,西北剿匪副司令張學良與楊虎城,於西安發動「兵變」劫持蔣中正,此即「西安事變」。事件和平解決後,民國26年(1937)1月,裁撤西北剿匪總部,改變「攘外必先安內」的基本國策,對中共問題尋求政治解決。民國26年(1937)2月起,國民政府與中共談判,中共同意結束分離主義、暫緩階級鬥爭運動,國民政府則宣布承認中共合法,並同意將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稱之為「國共合作」。
雖然共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但抗戰爆發後,卻不受國民政府指揮,趁機擴充佔領區,導致爆發多次軍事衝突:諸如民國28年(1939)11月「晉西事變」、民國29年(1940)10月「黃橋戰役」、民國30年(1941)1月「新四軍事件」。民國33年(1944)11月,美國特使赫爾利(Patrick Jay Hurley)來華調處國共的衝突,中共希望組成聯合政府,國民黨反對。民國34年(1945)1月,赫爾利再度調處仍無結果。
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後,在東北、華北及中原部分地區,中共不顧國民政府的命令,強佔城市、接收戰略物資。民國34年(1945)8月29日於重慶,由國民政府與中共進行會談。這次會談為政治協商會議的序曲,雖然它本身並未解決具體的實質問題,但國共雙方達成了用政治協商的手段解決爭端的初步意向。重慶會談的主要成果為《雙十協定》,雙方同意避免內戰、和平建國,共同推動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以及與其他政黨合作組建多黨制民主聯合政府。
民國35年(1946)1月初,在馬歇爾(George Catlett Marshall.Jr)的調停下,由馬歇爾、周恩來、張群組成軍事三人小組,研議停戰協定,國民政府發布一月停戰令。同時,為討論抗戰勝利後的重建問題,解決政治上的歧異,包容各界的意見,於民國35年(1946)1月10日正式於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分別就政府組織、施政綱領、國民大會、憲法草案、軍事問題等進行討論。
民國35年(1946),國民政府與中共在軍事調處的過程中衝突不斷,至民國36年(1947)7月,和談未能邁向和平,因應戰爭擴大,國民政府下令動員戡亂,進入全面開戰階段。從民國37年(1948)9月至民國38年(1949)1月間,遼瀋會戰、平津會戰、徐蚌會戰等三大會戰,國軍精銳盡失,大陸政局丕變。民國38年(1949)1月21日,蔣中正宣布下野,由副總統李宗仁代行總統職權。李宗仁設法與中共談判停戰,派出政府和平商談代表團,由張治中任首席代表;中共方面由周恩來任首席代表。4月1日起,於北平展開和談,然雙方和談破裂,共軍渡江。至38年(1949)底,國軍多已退出大陸,蔣中正為求復興基地臺灣之安全,建立反共前哨站,控制金門、廈門、舟山、大陳、海南等東南沿海島嶼,全力遏止共軍渡海襲臺,經金門、登步等戰役的勝利,穩定住臺灣海峽戰局。
馬歇爾調處及軍事三人小組
民國34年(1945)抗戰勝利後,國共雙方對於未來的國事,於10月10日簽訂「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簡稱雙十協定),達成未來政治協商的初步共識。但政府與中共的軍事衝突並未停止,美國總統杜魯門為避免戰爭擴大,派遣馬歇爾來華調停。馬歇爾於12月20日抵達中國,與政府、中共達成共識,由三方派代表成立軍事三人小組(簡稱三人小組),作為軍事衝突時的調處管道,並在北平設立軍事調處執行部(簡稱軍調部)。調處的主要項目包括:一、停戰:民國35年(1946)1月10日,國民政府首度發布停戰命令,以1月13日下午12時為停戰期限。二、恢復交通:2月11日發布「合字第四號命令」,以恢復華中、華北的鐵路交通。三、整軍方案:2月25日下午4時,簽訂「關於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為國軍之基本方案」。然而,對於東北問題與整軍方案,國共雙方相互指摘、未能落實,國民政府雖於6月6日、11月11日,第二、三度發佈停戰命令,軍事衝突仍持續,三人會議陷於停頓。11月15日,國民大會召開,中共拒絕參加。民國36年(1947)1月8日,馬歇爾返國,軍事調處執行部的美方人員亦於月底撤出,馬歇爾的調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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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歇爾調處與軍事三人小組的源起
民國34年(1945)10月10日,雖有「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簡稱雙十協定)的簽署,然政府與中共的軍事衝突並未停止。美國總統杜魯門為避免戰爭擴大,派遣馬歇爾來華調停。馬歇爾於12月20日抵達中國,先後與蔣中正及周恩來等人商談,政府與中共達成共識,成立軍事三人小組(簡稱三人小組),作為軍事衝突時的調處管道,國民政府由張群代表、中共由周恩來代表、美國由馬歇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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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戰問題之協商
民國35年(1946)1月10日,召開政治協商會議。為求會議順利召開,當日上午8時,政府代表張群、中共代表周恩來、美國代表馬歇爾舉行三人會議,三方同意停戰命令之頒布,國民政府於當日發布的停戰命令。命令主旨如下: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二、除附註規定外,中國境內軍事調動一律停止;三、破壞與阻礙交通之行動停止,阻礙物拆除;四、為執行停戰協定,於北平設軍事調處執行部;五、命令即日生效,最遲於1月13日下午12時務必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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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交通之協商
民國35年(1946)2月9日,三人小組會議召開恢復交通會議,政府代表張治中、中共代表周恩來、美國代表馬歇爾,白魯德將軍以草案起草人資格參與討論。達成協議後,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名義,經軍事調處執行部寫成「合字第四號命令」,於2月11日發布。命令主旨包括:在協議之政府組成、行使職權前,為處理華北與華中鐵路之修復,應設立交通部代表機構,由軍事調處執行部監督。軍事調處執行部設鐵道管理科,由國民政府、中共、美國三方組成。國共雙方之指揮官,對於駐紮區內,有保護鐵路維修人員、防止更多破壞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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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編及統編之協商
民國35年(1946)2月15、16、18、21、22日等5天,政府代表張治中、中共代表周恩來、美國代表馬歇爾,依據雙十協定與政治協商會議之共識進行商討,對於國軍與共軍部隊的調整獲得決議。2月25日下午4時,於國民政府參軍處簽訂「關於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為國軍之基本方案」。方案的目標在於減少軍費支出、以促進國家建設,建立足以保衛國家安全之軍隊。基本方案8條內容包括:統帥權、職責與權限、組編、復員、統編及配置、保安部隊、特別規定、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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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前的東北問題
民國35年(1946)1月10日,國民政府下達停戰命令,國民政府因負有履行「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之義務,故於停戰命令的第五條乙項規定,政府軍開入東北九省或在東北九省境內的調動不受限制。對於停戰命令第二條,中國境內(除第五條外)軍事調動一律停止,中共並未遵守,繼續由關內抽調部隊進入東北,接收蘇軍撤退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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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停戰與接收之商談
對於東北的停戰與接收問題,三人會議於民國35年(1946)3月11日開始討論,政府代表張治中、中共代表周恩來、美國代表馬歇爾。馬歇爾提出「關於派遣執行小組赴東北授予執行部命令草案」,其中「政府軍有權佔領恢復中國東北主權」,周恩來認為國軍可藉口佔領任何地區,無法接受。13日,因馬歇爾返美,美方改由吉倫將軍出席提出修正版,三方再進行多次會議討論,仍未能取得共識。4月8日,舉行第七次會議,政府方面改由陳誠出席;次日第八次會議,仍無法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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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停戰協定
民國35年(1946)4月9日,三人會議討論東北停戰與接收問題未獲結果,會議陷於停頓,東北的軍事衝突擴大。馬歇爾於4月18日回到中國,認為國民政府拒絕軍事調處執行部進入東北,是東北問題沒有共識的重要因素。5月下旬,國軍攻佔長春,在四平街取得勝利,逐漸往哈爾濱推進。6月6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發佈停戰命令,國民政府在東北各部隊,自6月7日正午起,停止攻擊、前進、追擊,期限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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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軍駐地問題之協商
政府方面代表,陳誠因病就醫,改由徐永昌接任。民國35年(1946)6月15日,馬歇爾提出「結束東北之戰爭」文件,重點包括:一、雙方自衝突地點撤退30里;二、尊重6月7日正午當時之狀況;三、政府不再增兵東北,但補充額定之兵力則屬例外。馬歇爾同提出「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為國軍之修正事項」,包括東北共軍增加1個軍,方案改為自6月1日生效等。政府與中共對於馬歇爾的提議,均在會外討論,仍未獲協議。由於6月6日停戰命令即將截止,蔣中正於21日宣布延長8天。停頓已久的三人會議,於6月22日在南京召開,會議重點在於整軍與駐地問題。至6月30日仍無結果,停戰命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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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停戰令
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11月8日發佈第三次停戰命令,主旨:政府自日本投降以來,主張政治途徑解決國內糾紛,雖共軍先對國軍進攻,迫不得已實行自衛,但政府一再忍讓,因此有1月與6月的2次停戰,以及國民大會之延期。政府為貫徹原定方針,再頒停戰命令,自11月11日正午12時起,全國軍隊一律停止戰鬥。停戰當日,國民政府邀集三方進行非正式三人會議,雖對停戰有一定共識,但中共卻要求國民大會延期,國民政府自是無法接受。15日召開的制憲國民大會,中共拒絕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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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三人小組之結束
民國35年(1946)11月15日,制憲國民代表大會召開,中共拒絕承認會議;19日,中共代表團撤出,周恩來飛回延安。12月7日,中共提出恢復和談條件:一、恢復1月13日軍事位置;二、停止召開國民大會。國民政府無法接受,和談停頓,各地戰火蔓延。民國36年(1947)1月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正式提名馬歇爾為國務卿;翌日,馬歇爾離華。1月16日,政府提出4項方案,作為恢復和談、改組政府之依據,請司徒雷登(John Leighton Stuart)大使轉達中共。中共拒絕,和談無法進行。軍事調處執行部美國代表吉倫將軍奉華府命令,於1月29日撤出北平,三人會議及軍事調處執行部的三方關係至此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