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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歌

  戒嚴時期係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民國38年(1949)5月19日發布〈臺灣省戒嚴令〉,明確指示隔日起全面實施,臺灣進入戒嚴時期,直到76年(1987)7月14日蔣經國總統發布總統令,宣告隔日凌晨起解除〈戒嚴令〉。在長達38年56天戒嚴歲月,政府為達到全面治理及管控目的,以公權力管控民眾,陸續頒布各式禁令箝制民眾言行舉止,甚至動員國家機器和運用媒體傳播、學校教育管道,以及藝文獎章等方式進行思想灌輸,形塑符合其標準的意識形態。這些措施多管齊下,民眾日常生活深受影響,被塑造出符合政府意念的思維,深植反共抗俄之意識形態。
  歌曲與民眾生活習習相關,折射社會發展樣態,以及時代流行趨勢。戒嚴時期的臺灣,政府管控社會,許多經過審查的歌曲最後都難逃查禁命運,不僅影響歌曲創作發展,也阻礙民眾日常生活的思維。觀察歌曲查禁的背後因素,呈現臺灣社會不民主、不自由氛圍,以及各種荒謬怪誕的現象。一首歌只要被冠上任何違反政府意志的理由,接著就有如天羅地網般的查禁管道予以封鎖,如查禁歌本與各種禁唱公告紛至沓來;各地方的電臺長期遭到監聽,管控不准播放禁歌;唱片公司不行灌錄禁歌,發行唱片若有禁歌會被沒收、下架;唱片行不能兜售有禁歌的唱片、錄音帶;電影主題曲、插曲不可以出現禁歌;透過行政與教育聯絡管道,公務機關與校園師生必須嚴守規範,不准公開歌唱禁歌;尤其,歌曲創作者和演唱家都得小心翼翼,否則經查緝會遭受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招致牢獄之災。
  今日臺灣社會開放,你我很難想像一首流行歌突然被查禁不能傳唱,甚至歌曲發行前須通過審查後才能歌唱,被禁唱後也只能偷聽。透過本主題:戒嚴時期的臺灣禁歌,讓我們一起透過國家檔案,瞭解戒嚴時期臺灣的社會規範及管控。體悟在那段噤聲的年代,歌曲創作與傳唱的困難,是歷經過了許多前人的努力,才讓你我今天可恣意聆聽豐富多元的臺灣歌曲。
  在「戒嚴時期臺灣的禁歌」主題項下,規劃次主題,其中:各種查禁律令、各種查禁手法,讓你我透過國家檔案掌握政府頒訂多項律令,以多種查禁手法查禁歌曲,另外,在查禁中共相關歌曲、不得影響民心士氣、查禁日本相關歌曲、查禁涉及情感歌曲等次主題,羅列多首被查禁的歌曲,透過這些紀錄讓我們瞭解戒嚴時期歌曲查禁背後的點點滴滴。

各種查禁手法

  民國38年(1949)5月20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布全臺灣戒嚴,成為全省歌曲查禁的主要機關。隔年9月1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奉令裁撤,分別成立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其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成為臺灣規模最大的情治機關。至47年(1958)5月,臺灣省保安司令與相關組職合併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持續管控歌曲查禁事務。在此期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也因職務分工,由內政部、交通部與教育部等機關分掌歌曲審查與查禁工作。直至62年(1973),歌曲管制和審查權限移轉至行政院新聞局,使多頭分工管制業務簡化由單一部門負責。68年(1979),新聞局規定歌曲唱片發行前,需要先送該局審查,通過審查後才得以公開演唱與販售。而除了前揭中央主管機關外,歌曲查禁工作也涉及地方縣市政府、警察局、各級學校、社會文教機構等單位的配合,透過全臺灣行政、警政、教育網絡予以落實這項作業。

  • 歌曲審查機制

      戒嚴時期,歌曲的審查機制錯綜複雜,如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召開審查會議,查核歌曲是否禁唱。交通部與教育部廣播事業管理委員會共組交通部廣播會報收聽站,記錄各廣播電臺節目完整內容。交通部為管理廣播事業,定期召開廣播會報會議,不乏討論歌曲查禁事項。民國49年(1960)〈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廣播安全會報組設辦法〉,頒定後,也規範該會報組設辦法及查禁歌曲作業範疇。

  • 查禁歌曲名錄

      戒嚴時期,負責歌曲審查的主責單位,不定期召集各機關派員出席歌曲審查會議,審核歌曲是否符合標準,當有歌曲不符規範,立即舉列為禁歌,開始進行查禁作業。有時候,負責審查單位會將查禁的歌曲,整理成查禁歌單或歌本以公諸於世,提供協查單位參考。各地機關與學校也可以透過這些資訊,了解究竟有哪些歌曲已經遭到查禁,勸導機關同仁、師生以及民眾避免在公開場合傳唱而遭到處罰、迫害。

  • 查禁違規唱片

      戒嚴時期,政府以行政命令要求臺灣唱片廠商應依照〈出版法〉聲請登記,而發行的唱片依法審核,若收錄禁歌將依規定通知唱片行查扣,並聯繫縣市政府透過警務系統查禁,同時,也會經由教育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的協助,請各級學校留意,查扣收錄禁歌的唱片。

  • 電臺監聽管控

      戒嚴時期,政府為管制禁歌的播放,嚴加管控電臺播放的歌曲,其中唱片的管理常以粗暴方式直接在唱片上加工,包括塗抹、貼膠帶、折斷、摔破、割裂、燒洞等。內容的審查通常透過監聽系統,以掌握主持人的言語是否得當,尤其關注是否播放查禁的歌曲。倘若在節目上播放禁歌,查禁單位將進行了解,並視情程節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 歌手禁唱禁歌

      民國44年(1955),行政院公告〈動員戡亂時期無線電廣播管制辦法〉,要求歌手、歌星必須有歌唱演員登記證,也就是一般俗稱的演員證,才能夠在公開的場合演唱,並且依規定歌星不得公開演唱查禁的歌曲。倘若有歌手、歌星違反規定,一經查獲即撤銷演員證,讓他(她)不能夠再登場演出。

  • 縣市政府協查

      戒嚴時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等單位負責審核歌曲,倘若經審查後列為禁歌,便透過行政系統,將查禁歌曲及其相關資料通告縣市政府,再由縣市政府命令地方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等,依照查禁規約落實歌曲查禁作業。

  • 各級學校協查

      戒嚴時期,查禁單位除了透過行政系統,將查禁的歌曲、查禁緣由通告縣市政府,委由警察單位與文化執行小組協助歌曲查禁作業外,也經由教育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請各級學校與社會文化機構,針對羅列的禁歌進行取締,落實禁歌查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