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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

  臺灣地方自治運動可追溯於日本統治時期。民國24年(1935),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民意的壓力下公布《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宣布於同年底開放地方議會一半的議員名額由臺灣人民投票選出。這次的開放程度雖不令人滿意,但選舉過程中各方大規模的宣傳活動,讓臺灣人對地方自治的政治活動有相當的瞭解。不過這波有限的政治開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告終,在戰爭的背景下,總督府統制趨嚴,臺人的政治結社多遭整肅,這股追求民權自治的熱潮遭戰時體制壓制而難以伸張。
  民國34年(1935)8月,日本戰敗投降,中華民國政府展開治理臺灣。同年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並於次年初成立村里民大會,以間接選舉的方式,由村里民大會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再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選舉縣市參議員,分別成立縣市參議會。復由各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組成臺灣省參議會,奠下臺灣議會發展與地方自治的基礎。臺灣省參議會經歷了戰後復員、重建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來臺的過程。在此期間,二二八事件對省參議會帶來重大的衝擊。
  民國36年(1947),中華民國實行憲政,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地方自治工作原應依據中央省縣自治相關法令進行。但由於內戰與兩岸分治的政治發展,中央法令遲未完備,在政府與參議會的努力下,臺灣地方自治事業是以制訂省地方法規,再由行政院同意公布實施的方式進行,例如行政院於民國39年陸續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調整》等方案成為臺灣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民國39(1950)至40(1951)年間,臺灣省分期調整縣市行政區域,將原有8縣9市重新劃分為16個縣及5個省轄市,各縣市還以分區、分梯次的方式進行了縣市長與民意代表的選舉工作。
  由於原臺灣省參議員選區變更、縣市議會議員亦經改選,行政院於民國40年(1951)9月頒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12月,臺灣省參議會改制為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歷經三屆省議員選舉,在此階段也是臺海對抗激烈,反共抗俄宣傳達到高峰的時刻。由於動員戡亂的背景,立法院與國民大會難以表達臺灣民意,省與縣市議會成為臺灣自治與民意表現的重要場域。民國48年(1959)4月30日,行政院第615次會議決議:『臺灣省臨時省議會之名稱應改為臺灣省議會』;6月23日,臺灣省政府函轉行政院命令,6月24日起,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正式改稱『臺灣省議會』,象徵臺灣議會發展又進入新階段。綜觀上述臺灣省的議會改制都是依照政府行政命令行事,非根據《憲法》有關地方自治的省政內容建立,顯現戰後臺灣政治的特殊處境。
  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與臺灣經濟起飛、民主化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臺灣政治與軍事環境較為穩定,人民政治意識更受啟發,更嚮往追求民主自治理念。這股風潮反映在政治上,就是知識分子串聯籌組反對黨的工作,其中多人皆為省議會成員。雖然民國49年(1960)底這波組黨的努力未能成功,卻對未來黨外民主運動的發展奠下基礎,省議會也在臺灣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民國86年(1997),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將省級單位移除「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將臺灣省政府縮編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臺灣省議會也就同步裁撤,而於原址成立「臺灣省諮議會」,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至此告一段落。
  臺灣議會的發展是臺灣人民追求自治、民權歷程的重要一頁。臺灣議會發展史展現民主制度在臺灣奮鬥發展過程。臺灣由威權體制走向民主,在「經濟奇蹟」以外創造的「民主奇蹟」,是臺灣人引以為傲的結果,也是本主題希望表現的內容。

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

  臺灣地方自治運動可追溯於日本統治時期。民國24年(1935),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民意的壓力下公布《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宣布於同年底開放地方議會一半的議員名額由臺灣人民投票選出。這次的開放程度雖不令人滿意,但選舉過程中各方大規模的宣傳活動,讓臺灣人對地方自治的政治活動有相當的瞭解。不過這波有限的政治開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告終,在戰爭的背景下,總督府統制趨嚴,臺人的政治結社多遭整肅,這股追求民權自治的熱潮遭戰時體制壓制而難以伸張。
  民國34年(1935)8月,日本戰敗投降,中華民國政府展開治理臺灣。同年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並於次年初成立村里民大會,以間接選舉的方式,由村里民大會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再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選舉縣市參議員,分別成立縣市參議會。復由各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組成臺灣省參議會,奠下臺灣議會發展與地方自治的基礎。臺灣省參議會經歷了戰後復員、重建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來臺的過程。在此期間,二二八事件對省參議會帶來重大的衝擊。
  民國36年(1947),中華民國實行憲政,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地方自治工作原應依據中央省縣自治相關法令進行。但由於內戰與兩岸分治的政治發展,中央法令遲未完備,在政府與參議會的努力下,臺灣地方自治事業是以制訂省地方法規,再由行政院同意公布實施的方式進行,例如行政院於民國39年陸續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調整》等方案成為臺灣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民國39(1950)至40(1951)年間,臺灣省分期調整縣市行政區域,將原有8縣9市重新劃分為16個縣及5個省轄市,各縣市還以分區、分梯次的方式進行了縣市長與民意代表的選舉工作。
  由於原臺灣省參議員選區變更、縣市議會議員亦經改選,行政院於民國40年(1951)9月頒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12月,臺灣省參議會改制為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歷經三屆省議員選舉,在此階段也是臺海對抗激烈,反共抗俄宣傳達到高峰的時刻。由於動員戡亂的背景,立法院與國民大會難以表達臺灣民意,省與縣市議會成為臺灣自治與民意表現的重要場域。民國48年(1959)4月30日,行政院第615次會議決議:『臺灣省臨時省議會之名稱應改為臺灣省議會』;6月23日,臺灣省政府函轉行政院命令,6月24日起,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正式改稱『臺灣省議會』,象徵臺灣議會發展又進入新階段。綜觀上述臺灣省的議會改制都是依照政府行政命令行事,非根據《憲法》有關地方自治的省政內容建立,顯現戰後臺灣政治的特殊處境。
  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與臺灣經濟起飛、民主化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臺灣政治與軍事環境較為穩定,人民政治意識更受啟發,更嚮往追求民主自治理念。這股風潮反映在政治上,就是知識分子串聯籌組反對黨的工作,其中多人皆為省議會成員。雖然民國49年(1960)底這波組黨的努力未能成功,卻對未來黨外民主運動的發展奠下基礎,省議會也在臺灣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民國86年(1997),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將省級單位移除「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將臺灣省政府縮編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臺灣省議會也就同步裁撤,而於原址成立「臺灣省諮議會」,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至此告一段落。
  臺灣議會的發展是臺灣人民追求自治、民權歷程的重要一頁。臺灣議會發展史展現民主制度在臺灣奮鬥發展過程。臺灣由威權體制走向民主,在「經濟奇蹟」以外創造的「民主奇蹟」,是臺灣人引以為傲的結果,也是本主題希望表現的內容。

  • 地方自治事業的開展

      民國34年(1945),二次大戰結束,日本因戰敗而簽署《終戰詔書》,盟軍太平洋司令麥克阿瑟於同年9月2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該命令第一條規定,在臺灣的日軍必須向同盟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投降,我國遂於同年10月25日,在臺北舉行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典禮,臺灣正式歸返中華民國。
      日本統治時期,在臺灣知識分子的要求下,臺灣地方自治已略有成果,並有地方選舉的經驗。戰爭結束後,臺灣知識分子向政府陳情繼續推行地方自治。因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民國33年(1944)12月5日國民政府於重慶頒布的《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4年(1945)12月26日公布的《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次第成立村里民大會、鄉鎮民(縣轄市)代表,並於民國35年(1946)開始於各縣市陸續選出縣市參議員,成立各縣市臨時參議會,再選出省參議員,成立第一屆省參議會。

  • 臺灣省參議會與省政

      臺灣光復初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最高行政機關。民國35年(1946)4月1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了提早在臺灣實施地方自治,依據國民政府頒布的《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省參議會組織條例》訂定《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以間接選舉方式,在全省17個縣市選出省參議員30名,加上中央遴選的省參議員6名,以及37年(1948)增加山地區域省參議員1名,共37名,成立臺灣省參議會。
     臺灣省參議會雖為臺灣省最高民意機構,但受限於法律授權有限、及當時臺灣仍處行政長官公署統治的特別型態,臺灣省參議會並未能充分發揮民意制衡行政的功能。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臺灣省參議會遭受嚴重衝擊,多位參議員因涉案而遭受通緝逃亡,並有兩人失蹤,兩人被捕。幸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臺灣省政府後,臺灣省參議會也遞補人選重新召開會議。
     臺灣省參議員任期原訂為民國37年(1948)5月1日屆滿,因國共戰爭影響,延至民國40年(1951)12月,由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接續。在這段期間,臺灣省參議會雖然無法達到監督行政部門的功能,但在反映民意、協助政府推行省政方面仍有所發揮。

  • 臺灣省議會與省政

      在省參議會的推動與中央政府的支持下,行政院自民國39年(1950)4月起,陸續公布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相關辦法並重劃行政區。至民國40年(1951)上半,全省重新區劃後的二十一縣市,以分區、分梯次方式,選出地方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在原有選區大幅變更、新民意已然產生,第一屆省參議會議員任期已屆滿的情況下,行政院會於民國40年(1951)8月通過《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並頒布實施。規程第一條指出:「臺灣省在省縣自治通則及省自治法未公布前,依本規程之規定,設立臨時省議會」,臨時省議會議員任期兩年,由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產生。民國40年(1952)10月18日,全省二十一縣市議會議員,同時在縣市議會投票選出55名臨時省議會議員。12月11日,第一屆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開議,臺灣省參議會走入歷史。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自民國40年(1951)成立,至民國48年(1959)改稱臺灣省議會,共歷時三屆(第三屆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直接轉換成第一屆臺灣省省議會)、7年半的時間。自第二屆開始,因應行政院民國42年(1953)8月公布之修正辦法,將省議員選舉由縣市議會間接選舉改為由各縣市公民直接選舉,議員任期改為三年,開創臺灣地方自治的新頁。同時,在婦女保障名額規定的支持下,女性議員亦進入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問政。
      由於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的名稱給人以暫時、不正式之感,省內各界迭有建議,希望能予以調整。民國48年(1959)6月,行政院尊重民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將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改稱為臺灣省議會,並以《臺灣省議會暫行組織規程》為新單位的法令依據,臺灣議會發展與地方自治事業進入新的一頁。臺灣省議會審議臺灣省政府預算與提案、對臺灣省各單位與省屬行庫主管擁有質詢權,擔任重要的監督角色;其自成立後共歷十屆議員任期,迨民國87年( 1998)12月20日精省而裁撤,歷時52年(1963)。此外,臺灣省地方自治協會是以臺灣省政府官員、省內各級民意代表與地方仕紳為主體,共同建立的社會團體,其目的在研究地方自治問題、協助政府推動地方自治事業。臺灣省地方自治協會成立後成為臺灣省政府推動地方自治的智囊單位,在政府與人民之間扮演溝通橋樑的角色。

  • 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縣為實行地方自治的基本單位,並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然而中華民國政府自行憲以後因為國共戰爭等政治情勢的影響,使中央有關地方自治的法律遲遲未能立法公布。民國39年(1950)4月1日,行政院為順應此特殊情勢,以行政命令方式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各縣市首長改為直接民選,臺灣的地方自治逐漸步上軌道。縣市政府承上啟下,在政府施政的過程中擔任關鍵角色。根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縣市自治事項涵蓋行政區劃分、地方教育、農林漁牧、交通等近30個項目,工作相當繁重。不過臺灣光復以後,因為國內、外因素的影響,各級政府財政常感不足,因此臺灣省政府對縣市政府人員編制、區署設置的數量等都有相當限制,這對地方自治的發展亦造成了一些困難。

  • 地方議會與地方自治

      縣市議會、鄉鎮民代表會是地方自治的基礎,除了可以反映民意,並根據地方自治精神,擁有地方立法職權,能夠質詢行政機關、審議政府預算。民國34年(1945)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並於次年初首先成立村里民大會,以間接選舉方式,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再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選舉縣市參議員,分別成立縣市參議會。民國39年(1950)4月,行政院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實施縣市地方自治,臺灣省開始分批辦理縣市長與縣市議員選舉。

  • 地方自治基層組織

      村里民大會是地方自治的基礎,民國34年(1945)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於次年初首先成立村里民大會,再由村里民大會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代表會。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再選舉縣市參議員,成立縣市參議會。由此可見,村里民大會乃所有民意機關的基礎。
      村里公民直接參與公共事務,在地方自治上具有實現地方自治理想、健全與推行地方自治建設的功能。光復以後,從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到臺灣省政府都非常注重村里民大會的功能,將之定位為培養公民執行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知識的重要場所。由於官方偏重村里民大會施行政治訓練的功能,對村里民大會如何進行以及督促公民參加村里民大會都有完整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