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
民國38年(1949)1月5日,陳誠接任臺灣省政府主席,開始主持臺政,雖以樹立復興基礎,做一年後反攻之準備,其實亦是為政府留一退路。4月21日,共軍渡江南下後,戰局更顯緊急。5月20日零時起,臺灣省開始戒嚴,而隨著國共戰爭的潰敗,12月9日,中央政府遷臺,中美關係也因美國調停失敗而惡化。
民國39年(1950)6月韓戰爆發,可謂救了中華民國,美國為防堵共產勢力的擴大,第七艦隊協防臺灣,中美關係改善,獲得美國繼續援助,並在冷戰體制下,中華民國也成為美國西太平洋防堵共產勢力向東擴散的島鏈國之一,臺灣國際地位亦更加確立。蔣中正在此一有利的局勢下,為維持其政權,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與戒嚴的保護傘下,遂行威權政治體制,製造白色恐怖,日後國內政治發展就在「從戒嚴到解嚴再到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道路上,無論在中央政治體制或地方政治體制,皆能朝著自由、民主政治、政黨政治、政府決策過程更為透明的方向邁進。現在國人在享受自由與民主之果實的當下,更能凸顯出這一段血淚交織史的重要性。
至於對外政治發展方面,在兩岸關係上,從臺海對峙、八二三炮戰、飛彈危機、國統綱領的擬定與廢除,到今天穩定地發展兩岸之間經貿文化之交流。在國際關係上,雖歷經退出聯合國、保釣運動、與美國斷交等外交挫折,但我國仍以務實態度,發展實質外交,爭取國際空間,積極參與國際事務。
本教案主要利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成立以來陸續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防部軍務局、外交部、臺灣省政府、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所移轉的檔案,配合高中職歷史科、公民與社會之課綱,擬定10個次主題。
戒嚴體制下的社會
民國38年(1949)5月19日,政府頒布〈戒嚴令〉,臺灣進入戒嚴時期,為有效管理社會,以〈戒嚴令〉為依據,並於5月27日公布〈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翌日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7月28日公布〈台灣省戒嚴時期無線電器材管制辦法〉。41年(1952)6月5日公布〈台灣省戒嚴時期郵電檢查實施辦法〉等各種辦法,並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其後併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責取締,限制人身、出版、新聞、通信和言論等各種自由。 民國38年(1949)7月成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國語推行委員會」,41年(1952)4月公布「臺灣省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計畫」和「戡亂時期高中以上學校學生軍事、精神體格及技能訓練綱要」,同年5月公布「臺灣省各級學校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實施綱要」。透過教育,將國語、文武合一和民族精神等概念灌輸於人民,以加強對國家之認同。57年(1968)年,「為提高國民智能,充實戡亂建國力量」,將六年國民義務教育延長為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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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化教育
民國16年(1927),國民黨教育行政委員會提出黨化教育之教育方針草案。38年(1949),政府撤退來臺後,教育體制進入動員戡亂時期。41年(1952)4月公布「臺灣省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計畫」和「戡亂時期高中以上學校學生軍事、精神體格及技能訓練綱要」,同年5月公布「臺灣省各級學校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實施綱要」,乃戒嚴體制下黨化教育之主要內涵。57年(1968),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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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禁
民國31年(1942)公布〈國家總動員法〉和38年(1949)公布之〈戒嚴令〉乃管制新聞的主要兩個法令。42年(1953)7月27日又根據〈戒嚴法〉第11條訂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起管制新聞之責任。41年(1952)公布〈出版法〉和〈出版法施行細則〉後,以「限證」、「限張」、「限印」與「禁止發行」之「三限一禁」政策控制了民國40年代以後的臺灣報業出版自由。至民國77年(1988)1月1日,報禁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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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管制
民國31年(1942)公布〈國家總動員法〉和民國38年(1949)公布之〈戒嚴令〉乃管制新聞主要的兩個法令,民國38年(1949)5月28日,制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至42年(1953)7月27日修正為〈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起管制新聞之責任。41年(1952)4月9日公布〈出版法〉,成為管制新聞的另一條法令。此外,也透過設置「新聞黨部區分部」或推動「明誠三號計畫」等方式管制新聞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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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國語
民國35年(1946)4月,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發布〈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成立「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魏建功被任命為主任委員,其以樹立國音標準,從方言學習國語為推行辦法。38年(1949)7月,該會改成「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國語推行委員會」。民國55年(1966),推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後,提出〈加強推行國語辦法〉,臺灣省政府也制定〈臺灣省加強推行國語實施計畫〉以加強普及國語,乃戒嚴時期促使臺灣再中國化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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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書
民國38年(1949)5月19日,頒布〈戒嚴令〉,第三條第六項「嚴禁以文字標語,或其他方法散布謠言」據此規定,同年5月28日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民國42年(1953)7月27日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臚列七款應管制之文字,同時依據民國42年(1953)保安司令部公布之「報刊圖書審查標準表」所列之「危害主義、危害政府、洩漏軍事機密、危害社會風氣」四大標準查禁書刊,並將被禁之書刊整理成《查禁圖書目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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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言論自由
民國38年(1949)5月19日,頒布〈戒嚴令〉,第三條第六項規定「嚴禁以文字標語,或其他方法散佈謠言」,民國42年(1953)7月27日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目的在審查並限制台灣新聞、雜誌、圖書、標語與相關出版品內容,也頒布〈台灣省戒嚴時期郵電檢查實施辦法〉、〈臺灣省戒嚴期間無線電臺管制辦法〉〈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等辦法,並透過情治系統之監控,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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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統制
民國38年(1949)5月28日,頒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日後陸續頒布之有關出版與言論之法令,加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及相關情治單位之監控,乃消極管制人民思想之手段。而積極面上,政府除了授以黨化教育之外,也成立宣傳組織,並運用報紙、標語、廣播等各種媒介傳播意識形態,例如40年(1951)5月15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成立宣傳業務小組,宣傳反攻大陸之國家政策。透過上述手段,統制人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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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歌
民國38年(1949)5月28日,訂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並主要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負責歌曲查禁。60年(1971)7月起,內政部編印查禁歌曲手冊。62年(1973)7月修正〈出版法〉後,共列出十二條歌曲查禁的理由。同年11月新聞局成立「行政院新聞局出版品出版小組」負責禁歌。65年(1976)1月8日政府頒佈〈廣播電視法〉,管制內容之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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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禁
民國38年(1949)5月,制定〈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限制人民結社自由,實施「黨禁」。民國49年(1960)以雷震為中心之自由中國社籌組中國民主黨,但以失敗收場。51年(1962)討論制定〈動員戡亂時期集會結社限制辦法〉。76年(1987)政府雖然開放黨禁,惟實際上因動員戡亂時期未結束,故仍於77年(1988)1月20日公布〈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78年(1989)1月27日公布〈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箝制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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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治安的控制
國民政府遷臺後,警務處為鞏固治安以協助實施反共抗俄,民國39年(1950)10月擬定「臺灣省戰時警察工作方案」,民國41年(1952)又陸續訂定「戰時警察工作計畫」「臺灣省警務處應變計畫」「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應變計畫」,以致力於嚴密管制出入境與自衛槍枝管理、加強犯罪偵防與肅奸匪諜、辦理民眾組訓強化消防工作、維護交通安全改善社會環境衛生與風俗等。同年,為嚴密戶口查記、適應戡亂動員之需要,蔣中正於民國41年(1952)提出「改善戶政加強戶警合一」,但以失敗收場,民國62年(1973)7月才又推行戶警合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