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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華民國與美、英等同盟國並肩作戰,民國32年(1943)11月27日三國領袖舉行開羅會議,聯合發表「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歸還中華民國。宣言中指出:「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為日本戰敗後臺灣主權的歸屬提出明確的主張。於是,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指示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先期展開臺灣現況的調查、規劃與接收的準備工作。
民國34年(1945)7月,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重申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8月15日日本投降,中華民國對日抗戰獲得勝利,臺灣人民無不歡欣鼓舞期待重歸祖國懷抱。各地陸續成立「歡迎國民政府籌備會」、「三民主義青年團」、「治安服務隊」等組織。民間也自動學習國語、懸掛國旗,歡迎祖國接收人員的到來。
蔣中正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來臺接收,並賦予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權責。由於臺灣本為日本殖民地之特殊性,因此無法像各佔領區之原有政府選派人員接收,反而是需要重新部署調派接收人員,故接收較為複雜、規劃時間較長。國民政府亦先後擬定「收復臺灣計畫要點」、「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佔領計畫」,並組織「前進指揮所」先行至臺,穩定臺灣情勢,並與臺灣總督府接洽受降及接收事宜。10月25日於臺北市公會堂舉行中國區臺灣省受降儀式,陳儀代表接收臺灣,此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亦正式開始運作,並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由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行政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且尚有日人留用與遣返、以及日產接收等相關工作。
此外,民國34年(1945)政權更替至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撤退來臺,這段光復初期的治理,包括國籍復原與臺人返臺、警戶役政的建立、行政區域的調整、地方自治等行政措施;各產業的整建、公用事業的建設、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土地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等經濟整建;加強公民訓練,增強醫療衛生、強化社會救濟、普及學校教育、文化重建等社會文教發展之面向;而陳儀在任期間,臺灣吏治腐敗、通貨膨脹、社會動盪不安等原因,引發二二八事件。以上各項對臺灣日後的發展影響深遠,光復初期實為臺灣現代史的重要轉折點。
有鑑於此,以此段期間臺灣的接收與治理為主題,利用移轉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史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等機關之國家檔案,從中擇選適切之檔案素材,除可配合高中歷史課程課綱,提供教師授課使用,亦有利於推展檔案與歷史結合的加值應用,增進檔案應用機會,創造文化資產價值。

臺灣接收工作

  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省受降典禮後,相關接收工作正式展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共同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軍事接收包括軍事機關、軍事要地、軍事物質等接收,以及日俘的集中與遣返工作。至於行政機關接收,即臺灣總督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文件、財產及事業等項,統一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
11月7日,長官公署為處理各級地方行政工作、繼續行使政權、籌設縣市政府組織,公布「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組織通則」,設立臺北州等8個接管委員會,受長官公署及接收委員會之指揮監督。州廳接收委員會對行政組織的接收,包括州廳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郡市支廳街庄、公立學校、警政機關等。行政機關以對等的方式接收,利用原有的清冊、公產的相關資料,加上留用日人的協助,接收工作頗為順利。而為了讓臺灣治理能夠順利,暫時留用部分日僑為不得不然之事,但最終仍須將其遣送回日本。
除了軍事接收、行政機關接收,尚有日產接收,為了使日產接收工作能順利進行,在「臺灣省接收委員會」下另設「日產處理委員會」,且公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於全省17個縣市成立分會負責接收事宜,由各機關先將所接收之日產予以清點及造冊後,再呈報日產處理委員會。

11月7日,長官公署為處理各級地方行政工作、繼續行使政權、籌設縣市政府組織,公布「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組織通則」,設立臺北州等8個接管委員會,受長官公署及接收委員會之指揮監督。州廳接收委員會對行政組織的接收,包括州廳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郡市支廳街庄、公立學校、警政機關等。行政機關以對等的方式接收,利用原有的清冊、公產的相關資料,加上留用日人的協助,接收工作頗為順利。而為了讓臺灣治理能夠順利,暫時留用部分日僑為不得不然之事,但最終仍須將其遣送回日本。 除了軍事接收、行政機關接收,尚有日產接收,為了使日產接收工作能順利進行,在「臺灣省接收委員會」下另設「日產處理委員會」,且公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於全省17個縣市成立分會負責接收事宜,由各機關先將所接收之日產予以清點及造冊後,再呈報日產處理委員會。

  • 接收規畫

      民國32年(1943)「開羅宣言」公布後,各界紛紛提出收復臺灣的意見。民國33年(1944)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鑒於對日抗戰勝利指日可待,指示中央設計局籌劃東北及臺灣的接管方案,隨即增設東北委員會及臺灣委員會,分別由沈鴻烈及陳儀負責主持,進行東北及臺灣的相關調查、研究及擬訂方案工作。由於臺灣與中國各省不同,須將其視為特殊地區,因此需要再另設特別組織來規劃戰後復原工作,遂於33年4月17日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簡稱臺調會),陳儀擔任主任委員,該會除了分批培訓1千多名接收臺灣的幹部之外,並擬成「臺灣接管計畫綱要」。惟由於臺灣本為日本殖民地之特殊性,因此無法像各占領區由原有之當地政府選派人員接收,反而需要重新部署調派接收人員,故接收較為複雜、規劃時間較長。國民政府亦先後擬定「收復臺灣計畫要點」、「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占領計畫」,最後確立軍事接管臺灣,而將臺灣列入中國戰區。

  • 軍事接收

      國民政府鑑於臺灣本為日本殖民地之特殊性,在日本投降後,先後擬定「臺灣省收復計畫綱領」、「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占領計畫」,最後確立軍事接管臺灣。因此,國民政府決定組織「前進指揮所」及派員至臺灣籌備接管,期間由美軍協運國軍至臺灣,負責控制與監視在臺日軍的動態。至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區正式受降後,即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由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

  • 行政機關接收

      行政機關的接收概分為臺灣總督府及其所屬機關、以及州廳的接收。臺灣總督府及其所屬機關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負責接收,州廳則分由8個州廳接管委員會接收。接收工作從民國34年(1945)11月1日展開,依陳儀指示的方針「行政不中斷、工廠不停工、學校不停課」,並且確立接收行政機關的3項原則:一、維持:原有的機構或業務,在不急於變更或尚未決定變更之前,為使行政不中斷,均暫時維持現狀。二、整理﹕組織不建全之機構或過於分散之業務,接管後集中整頓,以提高行政效能。三、改革:違背人民需要及不合國情之制度,接管後立即加以革新,以發揮三民主義的精神。

  • 日產接收

      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軍事接收與行政機關接收分別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8個州廳接管委員會負責,日產部分則由11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聯合組成的「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簡稱臺接會)負責。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按各項事業的性質,指定相關的機關接收或會同接收。臺灣省內日人公私財產之接收,均由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統一辦理。各機關對日人公私財產之監理或接收,均須呈請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核准,發給證件才可辦理。由於接收項目相當龐雜且分布區域廣大,尤其大量日僑被遣返之際,臺接會為了使接收工作能順利進行,於翌年1月另設「日產處理委員會」,並於全省17個縣市成立分會負責接收事宜,主要是接收未被指定接收的日產,也就是規模較小、數量較多的日人私產。

  • 日僑遣送與日俘遣返

      日僑留用與遣送,主要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4年(1945)12月31日所設立之「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執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於民國35年(1946)2月15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日僑遣送或留臺依其志願及本省需要決定之標準如下:一、日僑志願留臺而政府認為無留臺需要者應即遣送回國;二、志願回國之日僑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智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35年4月臺灣開始實施首批日僑遣送,12月進行第二批日僑遣送,最後一批則在37年底至38年初陸續遣送。另日俘(在臺日本軍人)遣返工作則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成立之日俘處理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