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的原住民族受難者群像
民國34年(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投降後,隨之而來的國民黨政權接收臺灣。對經歷日治時期的臺灣各族群,面對新國家(國民黨政權)的到來,產生大小不一的文化、語言和生活衝擊,臺灣原住民族族亦不例外。國民黨政府發現臺灣社會各方面遭受日本「遺毒」影響甚深,民國36年(1947)的二二八事件後,國民黨當局展開鎮壓和清鄉的清洗行動,從地理空間和族群來說,多將重心放在都市、平地和漢人的掃蕩為主,未將目光投射到臺灣高山範圍和原住民族族。
與此同時,中國國民黨對中國共產黨的戰況愈趨嚴峻,旋即於民國38年(1949)5月20日全面實施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的〈臺灣省戒嚴令〉,至此臺灣進入戒嚴時期,臺灣人民無論身份、族群或職業,抑或是日常生活受到全面性的控制。同年(1949)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撤退至臺灣。民國76年(1987)7月14日宣告解除〈戒嚴令〉,臺灣人民得以從威權統治時期的框架鬆綁。然而,直到民國81年(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廢除「二條一」後,威權統治時期才終於落幕。
其中,民國43年(1954)2月25日,6位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以「叛亂及貪污」罪名被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判處死刑。他們分別是:角板山泰雅族的林瑞昌(臺灣省議員)、高澤照(桃園縣警察局巡官)、阿里山鄒族的高一生(吳鳳鄉鄉長)、湯守仁(山地警務室科員)、汪青山(嘉義縣警察局巡官)與方義仲(達邦村村長)。同年(1954)4月17日下午2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這也是威權統治時期首宗臺灣原住民族的政治受難案,受難的原住民族菁英在政治身份和社會聲望堪稱當時代的最高層級。
根據研究指出,這群臺灣原住民族菁英被迫捲入國、共兩個政權的鬥爭和「忠誠」問題, 其結果造成泰雅族林瑞昌、鄒族高一生、湯守仁等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世代遭受1950年代威權統治初期的國家暴力,致使這群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一夕之間殞落的悲劇,甚至「罪及親友」。對經歷日治時代「理蕃政策」和日式教育「規訓」的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來說,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北部泰雅族群由林瑞昌極力控制族人,阻止族人涉入二二八行動,以求族群發展。而阿里山鄒族的高一生和湯守仁在嘉義市民代表的請求下,下山維護市區治安,卻意外發生衝突,參與嘉義水上機場之役,並攜帶槍械返回部落,儘管事後高一生、湯守仁主動請求自新(自首),卻仍不免引起國民黨政府的戒心。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原住民族受難者群像」這個主題,我們將目光集中在這群第一批受難的臺灣原住民族菁英,以現階段開放的國家檔案規劃各項次主題。首先,我們簡單梳理戰後初期國民黨政府的山地行政、原住民族族名稱的改變、山地管制與原住民族的自治精神,掌握國民黨政府對山地空間制度規劃和原住民族的態度,以及臺灣原住民族的肆應情形。
其次呈現這群臺灣原住民族菁英做過哪些舉措,挑動國民黨當局的敏感神經,進而決定動用情治單位,展開對林瑞昌、高一生和湯守仁等原住民族菁英的監控、逮捕、定讞與行刑。最後,當林瑞昌、高一生等原住民族菁英死刑過後,遺族後代又受到何種程度的監控和騷擾。
必須注意的是,檔案裡面包含內部簽呈、報告、筆錄、審判書和自白書等不同類型的資料,而檔案內容用詞很大程度呈現了當時官方(國民黨政府)機關單位的視角,不代表全部的「事實與真相」,甚至有惡意羅織的情形。 查閱國家檔案的同時,建議搭配其他口述訪談集、回憶錄或紀錄片,可以更全面理解威權統治時期原住民族受難者群像。
山地管制與山地青年服務隊
臺灣的山地管制最早於清初以「立石為界」阻絕漢人進入生番地界,以減少漢番衝突。這些「番界」有時是自然山川,有時透過人工立碑或挖溝渠為界,留下許多界碑和土牛溝。然而,為開發山林資源與土地,開始設立「隘」並派員保護開墾者安全,以防「生番」滋擾;至清末已形成「隘勇線」制度,「官隘」與「私隘」並存。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對原住民族採綏撫政策,山地管制大致維持清末體制。1902年後,以「隘勇線推進」包圍「生蕃地」,轉為國家掌控的「蕃地」。「蕃地事務」有別於一般行政區,總督府採「特殊行政」由警察機關負責。1930年霧社事件後,日本全面檢討統治政策,大幅調整教育與警察制度,期望藉「教化」降低治安威脅。此政策衝擊了傳統部落文化,如1930年代後將部落青年訓練所移接至理蕃當局操縱的「青年團」,其幹部影響力逐漸取代傳統頭目。
1945年國民黨接管臺灣前,對原住民族行政事務相當陌生,「接管計畫」中未見具體措施。研究指出國民黨對臺灣山地的治安與管制約可分三個時期:
1、從日本戰敗至二二八事件(1945-1947)。
2、二二八事件爆發至1949年國民黨撤守臺灣(1947-1949)。
3、國民黨遷臺至1952年完成「改造」(1949-1952)。
這三個時期的山地管制隨時局演變愈趨緊縮。在政策上,原住民族希望限制平地人入山的意見,似乎與國民黨有效管制山地的想法不謀而合。
民國35年(1946)1月第2次「高山族施政研究會議」中,代表林瑞昌等人聯名請求,希望將山地及平地交通限制暫時維持日治時期的禁止出入狀態,獲會議同意。事實上,山地鄉編制完成後,花東二縣陸續接獲平地人擅入山地多生糾紛之通報,遂向行政長官公署呈報管制辦法。公署統一修訂後通令各縣參酌辦理。無論是原民代表陳情或花東二縣的辦法,都顯示原住民族不想馬上與平地人全面接觸,盼保持一定距離。
這種態度也反映在二二八事件時,北部泰雅族林瑞昌限制族人下山涉入以穩定內部。惟阿里山鄒族鄉長高一生應嘉義市民代表請求,派曾任軍官的湯守仁率族人下山維護市區治安,卻意外與駐軍衝突並將槍械帶回部落。整體而言,原民各族與部落多採克制與中立態度而未生動亂。
然而,事件中被列為「匪徒」者竄逃入山,暴露出國家山地管制的薄弱,促使警政與情治單位開始重視山地情資與山地青年。民國36年(1947)12月,省政府電知各縣市「臺灣省山地各鄉青年服務隊章程準則」,要求15至30歲之山地青年男女均得加入組訓。
隨著國共內戰嚴峻與二二八經驗,國民黨對臺統治愈趨高壓,更積極強化山地管制。我們可以從幾個重要的歷史事件和法律頒佈,看到山地管制的緊縮與對山地人材的啟用。
由於獵槍管制自日治起就是重點,戰後政府依然延續。民國38年(1949)2月警務局公布「臺灣省山地人民借用獵槍及給予彈藥辦法」加強管制。同年10月擬具「臺灣省平地人進入山地管制辦法」,嚴管外人入山。其後陸續公布「山地區域警備加強辦法」、「戒嚴期間平地人民進出山地管制暫時辦法」等,將管制提升至中央層級,近一步確立隔離政策。
此外,民國38年(1949)5月臺灣宣告戒嚴。隔年3月蔣介石復行視事,因中共省工委會的蔡孝乾於2月逃至阿里山,保安司令部吳國楨下令於3月8日至9日辦理全省山地清查,此波清查便動員了在地原民組成的「山地青年服務隊」。
民國40年(1951)1至4月間,陸續推行緊縮方案與法律,重點涵蓋加強入山管制、舉辦山地清查、檢閱青年服務隊及設立「山地治安指揮所」。其中章程規定:15至35歲山地青年「均編為隊員」加強組訓,並由治安指揮所的政治指導員負責「政治訓練」與「思想考核」。
事實上,國民黨的山地黨務自民國38年(1949)以降展開,以黨領政成為滲透山地社會的重要機制,造就「山地黨政一元化」。1950年代起,黨組織在戒嚴與情治系統掩護下,有步驟地滲透原民社會。觀察威權初期的山地管制,隨時局由寬轉緊,原先為區隔日治時期而改變的管制政策,因應現實需要又在更名後恢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