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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書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民國38年(1949)5月19日發布〈臺灣省戒嚴令〉,明確指示隔日起全面實施,臺灣地區進入戒嚴時期,直到76年(1987)7月14日蔣經國總統發布總統令,宣告隔日凌晨起解除〈戒嚴令〉。在長達38年56天戒嚴歲月,政府為達到全面治理及管控目的,以公權力管控民眾,陸續頒布各式禁令箝制民眾言行舉止,甚至動員國家機器和運用媒體傳播、學校教育管道,以及藝文獎章等方式進行思想灌輸,形塑符合其標準的意識形態。這些措施多管齊下,民眾日常生活深受影響,被塑造出符合政府意念的思維與意識形態。
  書籍啟發民眾智識,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戒嚴時期,政府在〈戒嚴法〉與〈戒嚴令〉的基礎上,相繼頒布修訂〈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出版法〉等律令,成為查禁書籍的依據。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頒布上述法令後,透過全臺灣行政體系、教育網絡與警政系統,公布查禁書冊,對違禁書籍及出版品進行扣押及銷毀作業,除書店常遇到警察人員的盤查,校園圖書館也得經常配合查禁律令,翻箱倒櫃檢視館藏書籍。
  在戒嚴時期,被查禁的書籍很多是跟中國共產黨有關,舉凡是被認定與其人、事、物沾上邊的「匪書」,一律列為查禁書籍,禁止閱覽。舉例來說,凡是書籍的內容出現馬列主義與唯物史觀、中共領導人言論、中國大陸相關事物的記述,以及涉及中共特殊用語詞彙,與書籍作者當年未隨政府遷臺的,通通被列為禁書而遭到取締、查禁。除此之外,書籍有辱罵國家元首、違反基本國策、混淆社會視聽、阻礙民心士氣、違反善良風俗,以及出現情色文字圖畫的,一律先扣押後處置。
  今天臺灣社會開放,講求民主自由,你我很難想像當年有一本書籍突然被查禁而不能閱讀,甚至在社會中消失了。為讓大家近用檔案,本主題「威權統治時期臺灣的禁書」,依序規劃各式查禁律令、查禁書籍網絡、各種查禁方式、查禁中共書冊、查禁各類圖書等次主題,經由各式查禁律令、查禁書籍網絡,以及各種查禁方式等次主題的引導,讓您透過國家檔案留存的紀錄,掌握政府頒訂的律令,掌握綿密查禁網絡,以及各式各樣書籍的查禁方式。至於查禁中共書冊、查禁各類圖書等次主題,則是列舉百餘件禁書紀錄,依照查禁的內容進行梳理,讓我們掌握威權統治時期各種書籍的查禁,思索那些年臺灣社會禁錮的枷鎖。

查禁書籍網絡

民國38年(1949)5月20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布臺灣全省戒嚴,成為書籍和出版品查禁的主責機關,隨即公布

〈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作為查禁指南。隔年9月1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奉令裁撤,分別成立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成為臺灣規模最大情治機關,期間修訂〈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進行書刊檢查。至47年(1958)5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與相關組織合併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持續管控書籍與出版品的查禁實務。除前揭中央主管機關,書刊查禁工作更涉及教育部、臺灣省教育廳,以及各地方縣市政府、警察局、各級學校、社會文教機構等單位。總體而言,書籍與出版品查禁工作,必須透過全臺灣行政體系、教育網絡與警政系統相互配合,落實是項作業。

  • 警政單位協查

    戒嚴時期,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簡稱警務處)隸屬臺灣省政府,掌理臺灣省警察行政及相關業務,指揮、監督各縣(市)警察機關各項業務。在書籍與出版品查禁方面,主責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會將擬訂查禁書籍與出版品名目送警務處,由警務處再轉請各縣市警察局與地方派出所協查。警察局與派出所盤查各地書店與書攤,阻斷違禁書籍與出版品的販售。

  • 教育單位協查

    戒嚴時期,查禁單位透過行政系統,將查禁書籍與出版品羅列表單,或者羅列查禁緣由後,通告各縣市政府,同時透過警務系統,由警察單位協助開展查禁作業,而且也常經由教育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請各級學校與社會文化機構,檢查所屬典藏書籍和出版品,若發現違禁者立即查扣,落實查禁作業。

  • 各級學校協查

    戒嚴時期,負責查禁書籍與出版品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常透過教育系統,將查禁書籍與出版品資訊函告教育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並函請各級學校與社會文化機構,著手檢查該單位圖書館、圖書室典藏的書籍和出版品,若發現有違禁書刊立即查扣,函請查禁單位掌握資訊,全面落實查禁工作。

  • 縣市政府協查

    戒嚴時期,負責查禁違法書籍與出版品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常透過行政系統將違法的書籍與出版品資料函告各縣市政府,經由各縣市政府向地方行政機構通知,著手檢查各地書籍和出版品。若這些行政機關發現違禁書籍與出版品,則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查扣,同時將相關資訊呈請縣市政府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掌控查禁的動態。

  • 違禁書刊檢查小組

    在威權統治時期,臺灣各縣市紛紛成立違禁書刊檢查小組,進行違法書刊查禁實務。該小組成立法源是根據〈各縣市違禁書刊檢查小組組織及檢查工作補充規定〉,由各縣市新聞室、教育局、警察局、鐵路警察局等單位派員組織而成。違禁書刊檢查小組執行檢查的範圍,有檢查各種書報雜誌之查禁有案及內容欠妥善者、取締未經核准登記擅自發行之新聞雜誌等查禁書籍及出版品的作業。各縣市成立的違禁書刊檢查小組,無疑強化書籍與出版品的查禁作業。

  • 文化工作執行小組

    民國56(1967)年,臺灣省政府為加強各縣市違禁書刊檢查作業,將原來的各縣市違禁書刊檢查小組,改組為各縣市文化工作執行小組,除規範執行小組成員組成以及負責工作事項外,也因該小組成員執行檢查作業時必須出示檢查證件,特別提供檢查證樣式讓各縣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