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本件為教育部訓令,主旨係修訂公務員購買救國公債的手續。依行政院規定,各機關公務員應在薪俸項下認購救國公債,應繳債款由各機關按月扣解。不過稍後在南京失守,政府遷都重慶情況下,各機關分散遷移,實際執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