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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

  民國38年(1949)1月5日,陳誠接任臺灣省政府主席,開始主持臺政,雖以樹立復興基礎,做一年後反攻之準備,其實亦是為政府留一退路。4月21日,共軍渡江南下後,戰局更顯緊急。5月20日零時起,臺灣省開始戒嚴,而隨著國共戰爭的潰敗,12月9日,中央政府遷臺,中美關係也因美國調停失敗而惡化。
民國39年(1950)6月韓戰爆發,可謂救了中華民國,美國為防堵共產勢力的擴大,第七艦隊協防臺灣,中美關係改善,獲得美國繼續援助,並在冷戰體制下,中華民國也成為美國西太平洋防堵共產勢力向東擴散的島鏈國之一,臺灣國際地位亦更加確立。蔣中正在此一有利的局勢下,為維持其政權,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與戒嚴的保護傘下,遂行威權政治體制,製造白色恐怖,日後國內政治發展就在「從戒嚴到解嚴再到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道路上,無論在中央政治體制或地方政治體制,皆能朝著自由、民主政治、政黨政治、政府決策過程更為透明的方向邁進。現在國人在享受自由與民主之果實的當下,更能凸顯出這一段血淚交織史的重要性。
至於對外政治發展方面,在兩岸關係上,從臺海對峙、八二三炮戰、飛彈危機、國統綱領的擬定與廢除,到今天穩定地發展兩岸之間經貿文化之交流。在國際關係上,雖歷經退出聯合國、保釣運動、與美國斷交等外交挫折,但我國仍以務實態度,發展實質外交,爭取國際空間,積極參與國際事務。
本教案主要利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成立以來陸續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防部軍務局、外交部、臺灣省政府、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所移轉的檔案,配合高中職歷史科、公民與社會之課綱,擬定10個次主題。

刑法第100條

  刑法第100條,是民國24年(1935)1月1日國民政府頒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中有關內亂罪的條文之一,其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戒嚴體制下,該條文成為許多白色恐怖事件憑藉。民國38年(1949)施行〈懲治叛亂條例〉後,根據條例第2條第1項,若違反刑法第100條第1項,處以唯一死刑。民國81年(1992)5月16日頒布修正之條文,將「著手實行者」改成「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