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戒嚴白色恐怖期間,李法儒等三人,在福建時,曾加入共黨組織,來台後持續進行活動,並成立共黨工作委員會,各司其職。民國36年(1947)12月間被警總查獲,民國37年(1948)12月9日以違反刑法第100條等法令,「共同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起訴。
戒嚴白色恐怖期間,李法儒等三人,在福建時,曾加入共黨組織,來台後持續進行活動,並成立共黨工作委員會,各司其職。民國36年(1947)12月間被警總查獲,民國37年(1948)12月9日以違反刑法第100條等法令,「共同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