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華民國與美、英等同盟國並肩作戰,民國32年(1943)11月27日三國領袖舉行開羅會議,聯合發表「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歸還中華民國。宣言中指出:「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為日本戰敗後臺灣主權的歸屬提出明確的主張。於是,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指示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先期展開臺灣現況的調查、規劃與接收的準備工作。
民國34年(1945)7月,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重申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8月15日日本投降,中華民國對日抗戰獲得勝利,臺灣人民無不歡欣鼓舞期待重歸祖國懷抱。各地陸續成立「歡迎國民政府籌備會」、「三民主義青年團」、「治安服務隊」等組織。民間也自動學習國語、懸掛國旗,歡迎祖國接收人員的到來。
蔣中正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來臺接收,並賦予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權責。由於臺灣本為日本殖民地之特殊性,因此無法像各佔領區之原有政府選派人員接收,反而是需要重新部署調派接收人員,故接收較為複雜、規劃時間較長。國民政府亦先後擬定「收復臺灣計畫要點」、「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佔領計畫」,並組織「前進指揮所」先行至臺,穩定臺灣情勢,並與臺灣總督府接洽受降及接收事宜。10月25日於臺北市公會堂舉行中國區臺灣省受降儀式,陳儀代表接收臺灣,此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亦正式開始運作,並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由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行政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且尚有日人留用與遣返、以及日產接收等相關工作。
此外,民國34年(1945)政權更替至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撤退來臺,這段光復初期的治理,包括國籍復原與臺人返臺、警戶役政的建立、行政區域的調整、地方自治等行政措施;各產業的整建、公用事業的建設、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土地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等經濟整建;加強公民訓練,增強醫療衛生、強化社會救濟、普及學校教育、文化重建等社會文教發展之面向;而陳儀在任期間,臺灣吏治腐敗、通貨膨脹、社會動盪不安等原因,引發二二八事件。以上各項對臺灣日後的發展影響深遠,光復初期實為臺灣現代史的重要轉折點。
有鑑於此,以此段期間臺灣的接收與治理為主題,利用移轉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史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等機關之國家檔案,從中擇選適切之檔案素材,除可配合高中歷史課程課綱,提供教師授課使用,亦有利於推展檔案與歷史結合的加值應用,增進檔案應用機會,創造文化資產價值。

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殖民地臺灣慘遭盟軍轟炸,遍地滿目瘡痍,所有生產事業付之一炬。以造船業為例,日據時期全臺灣總計臺灣船渠等13家株式會社,以具備極佳的造船能力。但是歷經戰爭的破壞,許多造船株式會社受到損害,其中位於基隆的臺灣船渠株式會社受損最嚴重,完全陷於生產停頓狀態。鐵路方面亦如出一轍,全臺灣公私營鐵路計有9,012公里,戰爭中鐵路遭到轟炸,至光復初期,鐵路運輸面臨癱瘓窘境。港口方面,高雄、基隆、新高、馬公等4大港口多次遭到轟炸,不僅船隻、碼頭嚴重炸毀,其他如船塢、各種工廠等也都泰半毀壞。除了前揭交通設施外,農村與城市亦難逃一劫,不僅農村房屋倒塌,農田水利灌溉系統毀於戰火者約有半數,城市的建築物、工廠設備等損壞嚴重,如糖業與電業部分,臺灣製糖工廠被炸毀者有34處,全臺灣所有火力、水力發電廠、輸電線,以及電纜都有損壞。儘管生產設施泰半損壞,光復初期經濟整建極為困難,仍須儘速啟動,以恢復生產作業。倘若不儘快復甦臺灣經濟,必使臺灣人民失望;另一方面,妥適發展經濟,臺灣不僅未淪為國民政府的包袱,亦可成為國共戰爭的後勤補給站。職是之故,各項產業的整理、公用事業的復原、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土地改革等因而一一展開。

  • 產業整建

      臺灣光復後,百廢待舉,為謀經濟復原,舉凡公共汽車業、造船業、農業、漁業(水產業)、工業等諸多交通與地方產業,必須進行改組與重新整建。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為挹注政府財政,在產業整建之際,成立公營事業。此外,民國35年(1946)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提出《臺灣五年經濟建設計畫》,雖因其後來被撤銷未能實施,但總目標仍為後來成立的臺灣省政府之施政指針,即第一任省政府主席魏道明擬訂《臺灣三年經濟建設計畫》之濫觴。當臺灣走向經濟復甦之途時,亦獲得愈來愈多美援物資的援助,以促進臺灣農業與民生工業的發展。

  • 公用事業的建設

      公用事業為經濟活動的基礎建設,攸關一個國家或地方經濟能否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日據時期日人在郵政、電力、電信、鐵路、自來水等公用事業上不遺餘力,除了帶來經濟的發展之外,也帶給臺人便利的生活。遺憾的是因為戰爭的關係,公用事業設施毀壞甚鉅。光復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清楚公用事業的重要性,努力整修,亟欲各產業盡快修復。

  • 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

      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透過公營體制控制臺灣的金融資源,並以課稅、外匯管理、實施專賣制度、物價查報、降低通貨膨脹、擴增物資等財經達成其支持生產與經濟安定的目的。在陳儀向中央積極爭取下,臺灣銀行擁有獨立的貨幣發行權,此舉在於力阻大陸通貨膨脹波瀾影響臺灣。但事與願違,臺灣通貨膨脹仍無法避免。民國38年(1949)6月15日,台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新臺幣發行辦法」,正式發行新臺幣,明訂4萬元舊臺幣兌換1元新臺幣。

  • 土地改革

      談到台灣的土地改革,民國38年(1949)起推行三階段土地政策最為人熟悉,從三七五減租到民國40年(1951)公地放領,再到民國42年(1953)耕者有其田。至於土地改革之影響,立場不同評價不一。然而光復初期還有一項土地改革或變革,是被忽略的,即民國35年(1946)土地登記制的確立,透過施行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並將其視為臺灣第一次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更加保障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