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華民國與美、英等同盟國並肩作戰,民國32年(1943)11月27日三國領袖舉行開羅會議,聯合發表「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歸還中華民國。宣言中指出:「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為日本戰敗後臺灣主權的歸屬提出明確的主張。於是,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指示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先期展開臺灣現況的調查、規劃與接收的準備工作。
民國34年(1945)7月,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重申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8月15日日本投降,中華民國對日抗戰獲得勝利,臺灣人民無不歡欣鼓舞期待重歸祖國懷抱。各地陸續成立「歡迎國民政府籌備會」、「三民主義青年團」、「治安服務隊」等組織。民間也自動學習國語、懸掛國旗,歡迎祖國接收人員的到來。
蔣中正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來臺接收,並賦予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權責。由於臺灣本為日本殖民地之特殊性,因此無法像各佔領區之原有政府選派人員接收,反而是需要重新部署調派接收人員,故接收較為複雜、規劃時間較長。國民政府亦先後擬定「收復臺灣計畫要點」、「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佔領計畫」,並組織「前進指揮所」先行至臺,穩定臺灣情勢,並與臺灣總督府接洽受降及接收事宜。10月25日於臺北市公會堂舉行中國區臺灣省受降儀式,陳儀代表接收臺灣,此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亦正式開始運作,並組織「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由警備總部負責軍事接收,行政長官公署負責行政機關之接收,且尚有日人留用與遣返、以及日產接收等相關工作。
此外,民國34年(1945)政權更替至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撤退來臺,這段光復初期的治理,包括國籍復原與臺人返臺、警戶役政的建立、行政區域的調整、地方自治等行政措施;各產業的整建、公用事業的建設、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土地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等經濟整建;加強公民訓練,增強醫療衛生、強化社會救濟、普及學校教育、文化重建等社會文教發展之面向;而陳儀在任期間,臺灣吏治腐敗、通貨膨脹、社會動盪不安等原因,引發二二八事件。以上各項對臺灣日後的發展影響深遠,光復初期實為臺灣現代史的重要轉折點。
有鑑於此,以此段期間臺灣的接收與治理為主題,利用移轉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史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等機關之國家檔案,從中擇選適切之檔案素材,除可配合高中歷史課程課綱,提供教師授課使用,亦有利於推展檔案與歷史結合的加值應用,增進檔案應用機會,創造文化資產價值。
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
由於國民政府以軍事方式接收臺灣,因此才有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設置,而非一開始就設省政府。陳儀在這樣的政策下,成為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集軍政大權於一身,其來臺灣除了軍事接收之外,主要讓臺灣恢復正軌,施政就成為關鍵。一般的行政措施皆順利展開,包括健全自治機構與民意機關、辦理戶政、推行地政、開墾荒地、實行造產、整理財政、組訓民眾、發展交通、發展教育、推行合作、辦理警衛、推進衛生及辦理救濟福利事業等。惟在統制經濟、官員貪污、對臺人的差別待遇、通貨膨脹等方面,讓臺人心生不滿,而陳儀未予妥善處理,最後因查緝私菸而引發二二八事件。待事件告一段落後,國民政府順應民意,設置臺灣省政府,進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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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到臺灣省政府的建立
臺灣光復之初,國民政府為迅速接管臺灣並配合當時實際情勢,遂於民國34年(1945)9月20日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暫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隸屬行政院,為臺灣省最高行政機關。依據該條例規定,行政長官為臺灣最高行政首長,綜理全臺政務,同時又擁有立法權,可以制定臺灣省單行規章,創設專管機關或委員會,並指揮監督中央在臺各機關,權力相當大。但也因施政的不當,引起臺人不滿,二二八事件後,民國36年(1947)5月16日,中央政府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臺灣省政府,第一任省主席為魏道明,施政轉為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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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恢復與臺人返臺
原為日本籍的臺人,自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之日起,自動恢復中華民國國籍,成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旅居國外臺僑願意恢復國籍,逕向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登記即可。不過這些旅居海外臺民,處境更為困苦,幾乎被當作是戰俘而被管收的臺籍日本兵,紛紛被遣返回臺。民國35年(1946)3月7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利各省歸臺僑胞起見,訂定「臺灣省旅外軍民回籍安置辦法」,由其登岸當地縣市政府辦理接待安置事宜,儘速將其送回原籍,完成回鄉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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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戶役政的建立
臺灣脫離中國統治長達半個世紀之久,當局對臺灣的認知有限,為有效掌控臺人並維持社會治安,建立警戶政系統有其必要。警察是地方政事重要協力者,除了維護治安外,日僑遣送、國民義務勞動、協助救濟事業、以及協助戶口調查都可看到他們的身影。光復初期警力顯然不足,遂有義勇糾察隊、義務警察隊、省警察訓練所的設立。在戶政方面,則先實施戶籍登記,以清查戶口,掌握臺人動向;另先後核發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並建立查報戶口異動聯繫制度。而在役政方面,光復初期,政府為增加兵源,為徵兵制鋪路,針對相關人員實施役政訓練,全面建立役政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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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的調整
臺灣光復之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於推行政令,遂依據「市組織法」暨「縣各級組織綱要」之規定,於民國34年(1945)12月6日公布「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再於11日公布「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就原有5州、3廳、11州轄市劃分為8縣(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9省轄市(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市),縣設縣政府,市設市政府。民國39年(1950)4月,政府先後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將原有8縣9市,重新劃定為16縣5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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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是民主政體基本要求,光復後,地方自治雖以行政命令行之,但各層級地方政府與議事機關相繼成立,開啟了臺灣地方自治發展的序幕。其實早在民國34年(1945)3月國民政府曾頒布「臺灣接管計畫綱要」,其中「內政」第四項即強調「接管後應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推動接收工作的同時,即將地方自治列為民國35年(1946)的施政重點,並先於34年12月24日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做為全省各級民意機關設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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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民國36年(1947)2月27日,專賣局官員查緝私煙,成為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臺灣人不滿行政長官陳儀接收臺灣的種種措施,使事件擴大為全臺反政府行動。3月1日,臺北成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5日各縣市紛紛成立分會。3月10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布戒嚴,全面展開「綏靖」工作。待鎮壓告一段落,隨即實施「清鄉工作」。二二八事件造成臺灣人對政府甚至對外省族群的不信任、臺獨意識的抬頭等影響。事件後,中央政府也做了一些改革,例如將臺灣提升為行省地位,任用文人魏道明為省主席,允諾儘快舉行地方選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