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書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民國38年(1949)5月19日發布〈臺灣省戒嚴令〉,明確指示隔日起全面實施,臺灣地區進入戒嚴時期,直到76年(1987)7月14日蔣經國總統發布總統令,宣告隔日凌晨起解除〈戒嚴令〉。在長達38年56天戒嚴歲月,政府為達到全面治理及管控目的,以公權力管控民眾,陸續頒布各式禁令箝制民眾言行舉止,甚至動員國家機器和運用媒體傳播、學校教育管道,以及藝文獎章等方式進行思想灌輸,形塑符合其標準的意識形態。這些措施多管齊下,民眾日常生活深受影響,被塑造出符合政府意念的思維與意識形態。
書籍啟發民眾智識,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戒嚴時期,政府在〈戒嚴法〉與〈戒嚴令〉的基礎上,相繼頒布修訂〈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出版法〉等律令,成為查禁書籍的依據。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頒布上述法令後,透過全臺灣行政體系、教育網絡與警政系統,公布查禁書冊,對違禁書籍及出版品進行扣押及銷毀作業,除書店常遇到警察人員的盤查,校園圖書館也得經常配合查禁律令,翻箱倒櫃檢視館藏書籍。
在戒嚴時期,被查禁的書籍很多是跟中國共產黨有關,舉凡是被認定與其人、事、物沾上邊的「匪書」,一律列為查禁書籍,禁止閱覽。舉例來說,凡是書籍的內容出現馬列主義與唯物史觀、中共領導人言論、中國大陸相關事物的記述,以及涉及中共特殊用語詞彙,與書籍作者當年未隨政府遷臺的,通通被列為禁書而遭到取締、查禁。除此之外,書籍有辱罵國家元首、違反基本國策、混淆社會視聽、阻礙民心士氣、違反善良風俗,以及出現情色文字圖畫的,一律先扣押後處置。
今天臺灣社會開放,講求民主自由,你我很難想像當年有一本書籍突然被查禁而不能閱讀,甚至在社會中消失了。為讓大家近用檔案,本主題「威權統治時期臺灣的禁書」,依序規劃各式查禁律令、查禁書籍網絡、各種查禁方式、查禁中共書冊、查禁各類圖書等次主題,經由各式查禁律令、查禁書籍網絡,以及各種查禁方式等次主題的引導,讓您透過國家檔案留存的紀錄,掌握政府頒訂的律令,掌握綿密查禁網絡,以及各式各樣書籍的查禁方式。至於查禁中共書冊、查禁各類圖書等次主題,則是列舉百餘件禁書紀錄,依照查禁的內容進行梳理,讓我們掌握威權統治時期各種書籍的查禁,思索那些年臺灣社會禁錮的枷鎖。
查禁各類圖書
在威權統治時期,在〈戒嚴法〉、〈戒嚴令〉、〈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出版法〉等律令禁錮下,政府查禁中國大陸圖書,舉凡書籍與出版品經檢查而有違三民主義、謾罵國家元首、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不適合現實需要、歪曲歷史事實、混淆社會視聽、與查禁書冊雷同、內容誨淫猥褻、內容不妥、內容荒謬等都被列為禁書。許多書籍與出版品出於不同原因被查禁,以致無法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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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三民主義
三民主義集合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三者,是國父暨中國國民黨總理孫文提出之政治思想,也是國民黨立黨核心思想。在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持續奉行三民主義,凡書籍違背三民主義核心理念,或污辱三民主義學說,都成為查禁對象。依照民國38(1949)年〈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記載違背三民主義者則列為禁書。民國39(1950)年以後,政府相繼頒布及修訂〈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雖無明文將違反三民主義列入其中,但從國家檔案裡的禁書紀錄,不乏查禁三民主義相關出版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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詆譭國家元首
在威權統治時期,國家元首擁有絕對的威勢,凡任何汙衊領袖元首行徑將被關切、調查,遭嚴厲處罰。圖書的管理上,按照民國38(1949)年〈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第二條,載明凡詆毀政府或首長則查禁之;民國43(1954)年修訂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圖書不得詆毀國家元首之圖畫文字;後續頒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款,出版物不得詆譭國家元首者。這些法令明確規範不得汙衊國家元首,凡流通書籍有汙衊國家領袖、政府官員者將遭到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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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在威權統治時期,政府力求政權穩固,凡書籍和出版品內容涉及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將遭到查禁。民國38(1949)年〈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載明凡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者,都在查禁之列。民國43(1954)年修訂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項,圖書與出版品不得有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文字;後續施行的〈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出版品不得有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這些法令明確規定不得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凡書籍與出版品有涉及者立即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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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會治安
威權統治時期,政府管控圖書與出版品,防止有意人士破壞社會秩序。依據民國39(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項明確指出凡是危害社會治安言論的出版品,則進行查禁。其次,民國43(1954)年公布的〈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項也規定,凡是危害社會治安之言論的出版品予以查禁。最後,頒布施行的〈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出版品不得有違害社會治安之言論。這些相關法令明文規定圖書和出版品不得有危害社會之安之言論,否則依法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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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事實
威權統治時期,政府管控圖書與出版品,避免散布不實的歷史而混淆民眾視聽,凡有歪曲事實言論的圖書與出版品,則嚴加取締。民國39(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民國43 (1954)年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以及後來頒布施行的〈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查禁歪曲事實書籍和出版品,但查禁的公文書中,經常看到許多書冊因被認定歪曲事實而遭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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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視聽
威權統治時期,政府管控圖書與出版品,防止有意人士散發不實言論而混淆視聽。民國39(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有混淆視聽之出版品必須查禁。又民國43 (1954)年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出版品不得有足以混淆視聽之言論。後來,施行的〈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項亦規定出版品不得有混淆視聽者。這些相關法令明確規定書籍和出版品若有混淆視聽的言論,將依法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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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查禁書冊雷同
威權統治時期,政府頒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查禁書籍與出版品。有些出版品查禁後,出版社為營利將作者改姓名,或變動書名繼續發行。查禁單位審核某些書籍,其實是查禁有案的圖書,內容上有些完全相同,有些部分雷同,但都必須依法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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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誨淫猥褻
在威權統治時期,臺灣地區的書刊檢查相當嚴謹,不僅查禁政治敏感書籍,也包括色情、淫穢內容的出版品,以維持社會風俗和國家安全。具體來說,依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凡是影響社會人心的書籍必須查禁,包含內容情色、淫穢的出版品。後來,〈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項條文,明確規定出版品不得有出現猥褻及有悖善良風俗的內容,〈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也規定出版品不得妨害風化,如果書籍出現色情文字或圖像,一律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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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妥
查閱〈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以及〈出版法〉,並無查禁內容不妥書刊、出版品等字樣。國家檔案中,許多出版品與書籍查禁,指出內容不妥,其背後包括為中共宣傳、違背反共國策、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混淆視聽,挑撥政府與民眾情感,含括範圍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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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荒謬
在〈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以及〈出版法〉,無條文明確指出查禁內容荒謬的書籍與出版品,然國家檔案的紀錄中,許多出版品與書籍都因為內容荒謬而遭到查禁,其涉及的面向廣泛,涉及國防政治外交、為中共宣傳的圖畫文字、詆譭國家元首圖畫文字,甚至含有違背反共國策、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混淆視聽,挑撥政府與民眾情感等思想,範圍廣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