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我國即因為內部動亂、失去中國大陸等情勢而失去盟友信賴,面臨政治不利的國際局勢;然在政府致力發展經濟下,奠定我國今日尚能在全球保持一定地位的基礎。因此,經濟不僅是我國的發展命脈,也是彰顯臺灣歷史價值的重要視角。
眾所周知,我國曾經締造「臺灣經濟奇蹟」,成為舉世矚目的新興經濟體,讓國際政治地位常受壓抑的中華民國,靠著經濟發展的成就傲然於世。甚至在日後以「亞洲四小龍」之名,讓經濟學者紛紛討論我國成功的原因。這表示我國經濟政策與環境間的互動狀況,具有深入探究的價值。
民國34年(1945)以後的中華民國雖然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且為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國際地位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即使如此,全國經濟發展、各地社會境況均因戰亂而亟待復原。但受到國、共間武裝戰事拖累,短暫的「大國」榮景轉瞬消失,經濟、社會方面亦隨政治局勢益發惡化,終使中央政府遷臺成為定局。此後我國乃在國際、國內政經極不穩定的情勢下逐步發展,終於促成經濟成長,為日後的長期發展奠下厚實基礎。
臺灣經濟發展既是「奇蹟」,自有出乎學者意料之外的地方。許多學者嘗試對此探究,卻因各人立論的著重點差異,而有不同的論述與分期。例如已故知名經濟學者侯家駒(1928-2007)將民國40年代以來的「以農業培養工業」政策,至民國50年代以紡織業進行第一次出口擴張階段的內涵,進而在民國60年代中期出現營造業在國內生產毛額(GDP)中比重大幅提升等情況,套用「食、衣、住、行」的概念,將臺灣經濟發展的內涵與時間脈絡連結,界定其演進狀況,乃是一種說法。但重要的國家技術官僚如李國鼎(1910-2001),則偏重政府政策與國際現勢間的互動與因應,將臺灣經濟發展理解為經濟重建(民國38(1949)至41年(1952))、依賴美援(民國42(1953)至49年(1960))、自立成長(民國50(1961)至61年(1972))與能源危機(民國62(1973)至70年(1981))等四階段,主要體現政策推動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結果。美國學者高棣民(Thomas B. Gold)則在民國70年代中期的研究中,分析政策、經濟結構轉變與國際局勢變化等因素的互動情況,認為可分為斷裂與延續期(民國34(1945)至39年(1950))、戰後重建與進口替代工業化時期(民國39(1950)至48年(1959))、出口取向時期(民國49(1960)至62年(1973))、工業升級時期(民國62年(1973)以後)。這些說法各自成理,卻也呈現莫衷一是的結果,形式上似甚複雜,彷彿臺灣經濟發展歷程尚無確論。
然而細思之後,可以發現這些論述其實仍有共通之處,只是側重的面向不同。臺灣經濟發展仍有幾項要點,包括與中國大陸經濟的連結與擺脫、美援的挹注與影響、政策的選擇與執行、國際政經局勢的因應與堅持等。因此,透過國家檔案的整理與選編,以呈現歷史事實的方式,讓大眾對此發展歷程能更清楚認識。
推動貿易
在「反攻大陸」的政治目標下,經濟發展終究是達成目標的依據,甚受政府重視。臺灣係屬海島,對外貿易是傳統經濟型態之一,成為政府施政的重要方向。同時,政府期待有效率運用美援,透過計劃經濟的概念擘劃臺灣未來發展,因而將原本的美援會,及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單位合組為「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經合會),成為臺灣籌劃四年經濟建設計畫、便利部會協調與合作、尋求國際合作與投資機會等事務的統籌機構。
另一方面,對外貿易需要對象,在美、蘇兩大陣營對立的冷戰局勢中,中華民國經營的貿易對象,自然是民主陣營國家,例如東北亞的日本、南韓,東南亞的南越、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等;另,中華民國與西亞的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亦有交誼,成為貿易夥伴。此時期臺灣主要出口對象是日本,尤其是糖、米、水果(香蕉)等農產品,為臺灣賺取自日本外匯來源,也體現政府為重振臺灣經濟的努力成果。對日貿易迄今,仍為臺灣經貿關係的重要一環。
雖然為發展經濟而推動貿易,政府同時利用關稅保護、進口管制等措施,扶植國內產業成長,藉以推動經濟發展。此外,政府關注礦產資源對工業發展的影響,開始雲母、硫磺等工業用礦物的開採與應用。這些舉措,也成為臺灣日後產業轉型的基礎。
改建高雄港
高雄港位居臺灣南部,早在明鄭時期便已開始發展。在日本統治時期,高雄港曾超過300萬噸吞吐量的規模,後因盟軍轟炸而飽受摧殘,致使港岸建置幾近荒廢。當政府接收臺灣,重建高雄港實有其必要性。民國34年(1945),高雄港務局成立,一方面進行有效管理,一方面實施打撈作業以清理航道,試圖重振高雄港的生機。
在各方的經營下,高雄港的機能逐漸恢復。民國48年(1959),政府推動高雄港擴建計畫,陸續增建新的港區、貨櫃中心、各式碼頭乃至臨海工業區,機能大為擴張,更一度成為全球前三大吞吐量的貨櫃港之一。高雄港不僅走出戰爭的陰霾,更在香港、釜山等競爭對手的環伺下,為臺灣提供對外貿易輸出的良好績效。
關稅及貿易協定擬加約國減稅談判
對許多國家而言,關稅常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徵收關稅也能體現該國政府的管理威信,因此關稅的課收與稅率的多寡,都會影響該國國際貿易的發展狀況。也因如此,在貿易關係較深的國家之間,便常有進行關稅協商的舉措。某些比較大型的多邊關稅協商,便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是在民國36年(1947)由美國倡議而成,當年即在瑞士日內瓦與包括我國在內的23個國家簽訂。不過隨著各多邊貿易需求的提高,該協定也逐漸擴大,遂於隔年正式生效後,便也開始進行其他的細節談判。政府利用局勢,加緊協商,或出席相關會議。在這些談判中,政府努力與西德、荷蘭等先進國家協商減稅,尤與歐、亞、美洲國家商談關稅稅率、最惠國權利、貨物減讓關稅辦法及清單等諸多事項。此一協定成為日後「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基礎,也是臺灣順利發展國際貿易的重要依據。
臺鹼公司
「鹼」是種化學物質,工業上常用於製造各種化學成品,如鹽酸、燒鹼(氫氧化鈉)等,應用範圍廣泛。甚至在戰爭時期,也可藉其廠房、工具生產毒氣等軍用化學武器。光復後政府接收日產時,曾接收鹼業工廠,嘗試將其製品應用於民生經濟。「臺灣製鹼股份有限公司」便於民國35年(1946)改組成立,納為公營企業,隨即復工生產。隔年更名為「臺灣鹼業有限公司」,研製五氯酚等化合物,藉此生產殺蟲劑等農業用藥。
臺灣鹼業有限公司在民國54年(1965)又再更名為「臺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央之經濟部占有六成股權,臺灣省政府占四成股權組成,可知政府對該公司經營的主導程度。此後該公司配合政府政策,擴建廠房,增產五氯酚並外銷日本,成為當時東亞最大的五氯酚製造廠。不過,五氯酚等製品威脅環境大,政府遂於民國71年(1982)裁撤該公司。
水泥外銷
水泥是在現代化建築中,應用廣泛的一種建材,其市場需求程度甚高。政府接收日人產業而組成臺灣水泥公司後,便致力生產水泥產品。到民國37年(1948)時,臺灣水泥公司已將水泥銷往東南亞,頗具生產潛力。
至民國43年(1954),政府為因應耕者有其田政策,將臺灣水泥公司股權釋出,順帶開放民間投資水泥產業,臺灣水泥業猶如百花齊放,大型民營水泥公司多達十數家。此後,透過關稅保護,及隨著民間資本陸續投入,水泥產業蓬勃發展,年成長率超過一成。然臺灣地域有限,水泥業不免面臨產能過剩,更轉向外銷輸出。由此可見,政府將水泥業民營化後,其在臺灣對外貿易漸具影響力。
設置農業機械化基金
臺灣農業根柢深厚,卻因發展工商業的進程而讓農業人口逐漸不足。有鑑於此,政府乃於民國59年(1970)提出農村建設綱領,期能重振農業價值。綱領中,有一項便是推動農業機械化,以因應農村人力不足的現實狀況。此後,政府更具體規劃,促使臺灣農業機械化程度日漸提高。
政府的後續規劃「加速推行農業機械化方案」、「加速推廣稻穀烘乾機」、「設置農業機械化基金促進農業全面機械化」等,並籌措資金成立農業機械化基金,為農民進行農機貸款、購置補助、操作訓練、代耕及研發。農民可以較低利率購買農機,提高機械化意願,以配合政府政策。於是,臺灣的農業機械化程度提高,名列亞洲前茅。
自製農業機械
臺灣農業發展,不斷累積各種經驗。隨著時代的進步,過去多以人力與獸力為主的動力來源,必須加以改變。在光復初期的時候,臺灣在既有農業技術的基礎上,產能大致符合需求。然隨工商業發展的態勢,致使農村人口外移,農業勞動力因此下降,也令農業機械化的重要性提升。
面對農村機械動力改革需求,政府除在臺糖等大型公營農企的土地上進行機械化作業外,也購置曳引機、插秧機、耕耘機、收割機等機械,對一般農家進行整地耕作的推廣與示範。由於早期農機多由美國或日本進口,政府乃鼓勵國內廠家製造農機,減輕進口成本負擔。於是,臺灣機械公司等企業便嘗試自製工作,使臺灣農業機械化得以自立自強的基礎,對臺灣農業發展深具貢獻。
合作金庫運作
充分的金融實力,是發展經濟的重要基礎。臺灣在日本統治時期便有各合作社合組而成的「臺灣產業組合協會」,奠下民間集資的基礎。其後,臺灣產業組合協會於民國33年(1944)分拆為「臺灣產業金庫」與「臺灣農業會」兩個組織,前者專營金融業務,為日後「合作金庫」的前身。
合作金庫是政府在光復後接收臺灣產業金庫並改組為「臺灣省合作金庫」,隸屬臺灣省政府,卻未賦予銀行資格,比較接近大型合作社。民國74年(1985)方才擁有法人身分,開始配合政府政策,收納政府有意重整之地方合作社。此後,合作金庫規模日大,在廿一世紀後奉准改制成為銀行,更名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在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其支持政府、穩定金融實有一定的貢獻。
臺日財物貿易協定
第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在美國的挹注下,漸從戰敗的凋敝情況中復原。臺灣在光復後不久即已與日本恢復少量貿易往來,並於民國39年(1950)與當時尚統治日本的駐日盟軍總司令部(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 日方稱GHQ) 簽訂臺、日兩地貿易協定,開啟雙邊正式貿易序章。隔年日本發表「吉田書簡」,承諾將與臺灣建立全面的政治、商務關係,奠下臺、日貿易合作基礎。
日方提出「吉田書簡」前,政府與日本有密切交涉,例如外交部便與日本持續就臺日財務貿易協定的簽署進行溝通。當時因為日本尚由駐日盟軍總司令部控制,故其對臺日交涉有一定的影響力。諸如雙邊貿易內容與規劃、修改意見、仲裁機制、金融協定,甚至會議召開也常與其有關。在臺、日、美等多方努力下,在民國39年(1950)簽署財物與貿易協定。
開拓臺澳貿易
澳洲在民國31年(1942)確立其於國際事務上的自主地位,但與我國的關係則因國共戰爭因素,使其在民國38年(1949)後究竟該與何方繼續維繫外交關係,始終難以確立。於是,澳洲與臺灣的貿易,多以澳方駐香港商務代表負責,雙方往來程度有限。
不過,兩者間仍因航運的需要彼此連結。民國50年(1961)後,政府有鑑於建立雙邊航運關係,組織訪問團隊赴澳洲考察,甚至提出採購意向。雖然這些行動並未立即促使雙方的貿易關係升級,但至少已向其展現誠意。到了民國55年(1966),我國與澳洲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兩年後,雙方簽訂《中澳貿易協定》,建立法律上的貿易關係。此後,臺澳貿易升溫,澳洲也成為臺灣前十大貿易夥伴。這些成果都是在努力的基礎上完成。
美人在臺投資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由於中國很快再陷入戰亂局面,美國對華態度動搖。特別是中央政府在民國38年(1949)遷至臺灣後,更令美國憂心。不過在韓戰等國際事件影響下,美國恢復對臺灣的援助。民國40年(1951),美援再抵臺灣,在一定程度穩定臺灣民心士氣,也為美國在臺投資提供機會。民國46年(1957)後,美援由原本的單純贈與,改為贈與及貸款並行,增加了投資的意涵。
在美援及隨之而來的美人在臺投資的基礎上,臺灣除經濟、民生局面逐步穩定之外,各項產業發展也得以展開。尤其美方對包括臺灣電力、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礎工程建設投入資金,減輕政府建設壓力,民間也獲得建設的利益,發展自身產業。由此可見,美援與美人在臺投資的貢獻著實巨大。
日本在臺投資
近代以來,臺灣與日本長期保持貿易關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政府曾一度憂心日本商人可能分食中日間的貿易市場,不許日本商人赴臺經商。但在民國38年(1949)中央遷至臺灣後,面臨資源窘況,遂再重新思考開啟臺日雙邊貿易的可行性。在駐日盟軍總司令部(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 日方稱GHQ)與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處的溝通下,考慮開放日本商人以個別申請的方式赴臺經商。
民國39年(1950)年底,經濟部草擬《日本商人來臺貿易辦法草案》,並於次年年初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此後至民國42年(1953)間,有18間日方廠商在臺設立辦事處或駐員。雖然政府仍因部分歷史遺緒,對日本在臺投資抱持疑慮,施以嚴格管制。但日方資本仍陸續投入臺灣的紡織、零組件、油料印刷、通信器材等產業,成為臺灣民間經濟進步根源之一。
與南越貿易情形
「南越」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由美國所支持的越南籍政治人物組成,名為「越南共和國」,並與奉行共產主義的「北越」(越南民主共和國)對抗的政權。在冷戰期間,因其反共立場而成為政府的盟友。南越建國之初,經濟體質尚稱良好,只是隨後的越戰導致經濟狀況逐漸困頓。不過在美國的經濟、技術支持之下,南越尚能勉力支撐。
民國44年(1955),政府與南越建立外交關係,兩年後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此後雙方有多次高層互訪,關係親近。正因如此,臺灣與南越也致力經營經濟關係。於是,臺灣在西貢(今胡志明市)設有大使館外,另在峴港則有總領事館,進行密切交流。只是南越在民國64年(1975)時,淪陷於北越之手,雙方經貿關係始告中斷。直到民國81年(1992)以後,臺灣與越南方才簽署互設辦事處的協定,嘗試恢復過去的經濟聯結。
與馬來西亞的經濟合作
馬來西亞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十餘年後,方才正式創立的國家。在民國46年(1957),它還以馬來亞聯合邦的名稱維持獨立狀態,直到民國52年(1963)才以今日的形式,組成馬來西亞聯邦。馬來西亞主要的經濟型態是農業與礦業等第一級產業,民生經濟發展相對遲滯。但因經濟力量主要掌握於華人族群之手,成為臺灣可資聯繫的依據。
民國53年(1964),雙方建立領事級外交關係,奠定臺灣與馬來西亞的正式貿易基礎。雖然馬來西亞曾於民國58年(1969)爆發馬來人與華人族群間的血腥衝突,卻也令其走向消除國內各族群政經地位差距的路線,促發馬來西亞的「新經濟政策」。馬來西亞逐步轉型經濟,走向以工業製造、建築與服務業為主的經濟型態。這也使得臺灣與馬來西亞的產業有更多合作空間,令雙方的經貿往來趨於密切。
中沙經濟合作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是世界原油的生產重鎮之一,也是長期與我國保持良好關係的伊斯蘭國家。也因如此,政府向來重視與沙烏地阿拉伯的經濟合作關係。沙烏地阿拉伯的石油資源豐富,已探勘的石油儲量占全球近四分之一,其對外出口大量原油。此外,附隨石油發展的有機化學產品、塑膠製品等,也有一定的發展。
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的經濟關係,長期處於逆差,此係因為沙烏地阿拉伯以石油為主要輸出商品,具有資源優勢;我國則以零件、機械、塑膠製品等商品為主,獲利能力相對弱勢。不過,在沙烏地阿拉伯與我關係友好的情況下,對我國能確保原油來源的經濟發展基礎,仍有具體的幫助。是故,政府也以諸如農耕隊援助、農業技術輸出等方式,維持與沙烏地阿拉伯的關係。
中韓經濟合作
民國40年代(1950),朝鮮半島是冷戰時期少數引發過「熱戰」的地方,即是著名的「韓戰」。韓戰後的韓國,成為政府的「反共盟友」,雙方維持極佳的政治、經濟關係。臺、韓雙方同樣在美援的挹注下,獲得重整,也擁有類似發展脈絡。此後,雙方又在日本經濟發展的帶領下,成為「雁行理論」的印證者,提升兩國經濟發展程度。
不過,韓國自民國50年(1961)起,開始確立其工業化的經濟政策,與臺灣的經濟發展路線產生差異。韓國由政府主導特定產業,臺灣則以中小企業商貿方式為主力,在民國65年(1976)以後,臺灣的出口貿易便已達到國內生產毛額的四成以上,韓國最多則僅三分之一強。儘管如此,政府仍給予韓國貿易優惠,致力與其維持良好關係。
中泰經濟合作
泰國是東南亞大國,只是國內政治偶有波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也面臨嚴重的經濟短缺情形。幸而美援挹注,協助泰國穩定經濟。農業是泰國經濟重要一環,而協助泰國重振農業生產能力,則與我國的表現極有關係。
民國49年(1960),政府即開始推動「先鋒案」經濟援助計畫,即包括對泰國的技術援助內容。臺灣地狹人稠,對農作單位產量需求大,政府具有極佳農業技術輸出能力,泰國得以獲益。尤其泰國北部屬於農業地帶,因歷史因素而遍種罌粟,不僅危害人類健康,也損及國家形象。民國60年代(1970)初期,泰王為改善泰北罌粟問題而與臺灣建立的「山地計畫」,以此維持雙方合作。此後,雙方雖然失去政治關係,但臺灣對泰國的投資仍有千位之數。
對菲律賓貿易
菲律賓是臺灣南方鄰國,僅隔巴士海峽相望,兩者因而發展務實關係。民國45年(1956),雙方簽訂貿易議定書,建立經貿關係。此後,雙方經濟往來益深,尤其在民國48年(1959)後貿易狀況直線上升。至民國54年(1965),我國即已成為菲律賓主要的貿易夥伴之一。
雙方在進出口順逆差互有領先,大致以菲律賓對臺維持順差為主。惟彼此亦明瞭建立經貿關係必要,遂展開簽訂貿易協定之談判。民國57年(1968),雙方正式談判,幾經折衝,仍無交集,並未能建立有效貿易協定。雖然如此,臺、菲貿易仍持續進行,臺灣對菲輸出稻米、水泥等商品,對菲律賓民生經濟有一定幫助;而菲方也對臺灣輸出部分機械器材,體現菲律賓當時的國力。
味精運菲案
臺灣與菲律賓針對雙方貿易往來,進行貿易協定談判,是在民國57年(1968)開始的。在尚未進行此一協商之前,臺、菲貿易係由在民國45年(1956)所簽訂的貿易議定書所規範。民國55年,雙方貿易總額達到過去以來的歷史高點,顯見熱絡情況。
當時,臺灣對菲律賓貿易雖呈現逆差狀態,但臺灣農產、食品輸出菲律賓,數量可觀。不過,臺灣某大型民營食品公司在當時,將其所生產的味精輸往菲律賓時,忽略先行辦理領事貨單簽證,而被疑為走私。後來,在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調查下,認為此事並非走私。不過,此事仍突顯雙方在細部貿易協定尚未簽訂前,貿易呈現的風險情形。
各種貨物稅法
貨物稅是政府針對商品的本身或交易過程,所課收的一種稅額,屬於流通稅的一種。製造、代理、收受或持有該貨物,都可以成為納稅義務人。故對政府而言,課徵貨物稅除能對貨物、商品進行有效的管理外,也是合理增加政府收入的方式。然對廠商而言,課徵貨物稅會造成成本的提高,自難受其歡迎。
因此,政府對貨物稅的課徵,除必須建立合理、公平且制度性的規範外,對課徵貨物的對象,也有慎重選擇的必要。在臺灣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菸酒類商品因有健康疑慮,卻又擁有頗大市場規模,難免成為政府課徵貨物稅的對象。蓋此課收可將菸酒商品之成本提高,降低民眾購買意願以維持健康;又不致大幅減損市場規模,引致產業蕭條。於是,菸酒類商品乃成為合理的貨物稅徵收對象。
未稅洋菸酒及專賣利益補充辦法
臺灣專賣事業的種類繁多,以菸酒最為知名,可帶來甚大利潤。政府將菸酒專賣收益,列為籌措資金的首要項目,規定其利益必須每日繳庫。其中酒類產品,早先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規定,必須將專賣所需用米均交由臺灣省糧食局代購,不得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自行購買。因此製造酒類的材料,竟變成由臺灣省糧食局控制,專賣單位無法因應需要增購,體現生產線上的窘境。
此外,又有未稅洋菸酒流入市面,增加菸酒專賣管理成本。是故政府乃針對此類未稅洋菸酒,研商令其補繳關稅與專賣利益的辦法,包括補繳關稅130%及專賣利益100%等,可見其重視菸酒專賣事業的利潤。這些額外獲利,亦成為政府收入來源,用以建設臺灣。
電信設施營建
「電信」是利用電磁設備傳遞資訊的通訊方式,可透過線路或各式無線傳輸方式進行。電信打破地理環境束縛,對人類社會發展具有貢獻。也因如此,電信設施乃成為一國基礎建設的重要環節,許多國家都致力興築電信設施。
臺灣電信設施自清季便已開展,在日本統治時期有大幅度的擴張。中央政府遷至臺灣之後,在美援挹注下大力建設,不僅興築臺灣本島電信設施,也致力擘劃外島與本島間的電信設施網絡,俾使各地的通訊聯繫不致因島嶼破碎地形,影響彼此聯繫。在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對電信的建設,不僅投下心力,也因此緜密臺灣電信網絡,裨利經濟發展。
食品工廠的建設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乃至中央政府甫遷移至臺灣之時,社會民生凋敝,即連充分食糧供應亦常力有未逮,自然難以追求細緻的飲食文化。隨著美援物資穩定臺灣的民生發展,便使臺灣社會的飲食文化開始提升。
食品工廠的建設,一方面穩定提供飲食產品是社會穩定的一環;另一方面則是經濟發展的一部分,因為食品工廠也有可能進行食品的多樣化、細緻化、營養豐富化等多元加工,增加產品本身的附加價值。尤其當食品具備這些內涵後,更成為貿易商品之一,增加本身的價值。因此,興築食品工廠不僅是穩固民生的舉措,也是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增進貿易的成果。
碼頭興築
臺灣係一海島,四面環海的地理型態不僅顯現海洋性格,也體現需要發展對外貿易,方能安身立命的狀況。因此,港口、碼頭的興建,乃是政府發展臺灣經濟時的重要工作。
碼頭和港口有規模上的差異,一個港口中可以設有多個碼頭,甚而依其功能區分,可分客運或貨運碼頭等等。部分較大的港口,可能擁有數十個以上的各式碼頭供作利用。例如臺灣主要的國際港-高雄港,便附屬超過百個碼頭。政府擴張高雄港,不斷增築新碼頭,擴充該港功能與吞吐量,為促使其成為傲視東亞的重要貨櫃港。此外,政府對基隆、臺中等國際港亦有相同規劃。透過碼頭的興築,便能看出政府致力推動對外貿易,穩固臺灣經濟發展的基礎。
改進海關業務
海關是現代國際貿易的環節,負責確保關稅,並控制各類管制、危險物品之出入國境。海關來自西方式的國際制度,中國傳統上並無此設置,至清季時期引入後多以外籍人士擔任領導。當中國現代化意識逐漸提高後,收回海關控制權便成為中國國權的重要任務之一。
臺灣海關源自清代中國海關,但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不過名稱都是叫「海關總稅務司」。此係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中國已完成關稅自主。民國35年(1946),政府又頒布《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徹底實施許可證制度,所有貨物之出入口岸,都必須憑許可證才能辦理。此後,海關在政府陸續完成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關稅減讓等程序下,建立符合臺灣貿易發展需求的職權。民國80年(1991),海關正式更名為「關稅總局」,結束「海關總稅務司」時期。
參加美中經濟協會
政府播遷臺灣後,除了美援的支持,也致力發展經濟。其中,對美貿易一直是臺灣對外貿易中的主要地位。雙邊關係大致穩定,對臺灣經濟發展帶來正面助益。
隨著中共崛起,臺、美的關係益發險峻。為維護雙方經貿關係,避免臺美經濟因為政治因素而憑添嚴重變化,由當時經濟部長孫運璿(1913-2006)策劃、提出,聯合美國國內之友臺人士,與我國工商界組成「美中經濟協會」(US–ROC Economic Council)。民國65年(1976)美中經濟協會在美國芝加哥組成,形式上為民間組織,卻因成員在雙方政、經領域的影響力頗大,故能產生具體有效的經貿合作效果。透過美中經濟協會等組織的努力,使臺灣在日後國際地位面臨風雨飄搖的時代裡,仍有相對穩固的臺美經濟關係,維護臺灣的生存與發展。
海外貸款
貸款是企業進行生產或擴張時常見的舉措,這種方式可以讓債務方滿足基金需求,藉以達其目的;也能讓債權方賺取孳息,獲致利潤,達成互利的結果。故臺灣各產業或廠家運用此一方式經營,也可謂一種常態。
在國內經濟狀況未必景氣,援引海外資金的方式,就是另外一種選擇,也是一種利用外資的方法。利用外資可以透過吸引外國資金直接投資,或者向國外資金提出借貸。而這類海外借貸有時可以順便引進海外先進的技術或經驗,協助債務方舒緩資金壓力外,尚能獲得其他利益。例如臺鹽實業公司的前身「臺灣製鹽總廠」,即使身為公營企業,也曾援引海外貸款,促進自身的生產與發展。可見海外貸款之舉,對臺灣經濟發展實有助益,利用此舉者也沒有公私營企業之分。
貨物輸美
政府遷至臺灣初期,與美國關係急遽惡化,後因韓戰爆發而使雙方恢復合作關係。美援的到來,穩定臺灣政經局面。此後,臺灣邁入緩步前進的階段,以紡織等產業為初期發展依據。選擇紡織業,係因其資本門檻較低,又需較多勞力投入,對就業率也有幫助。臺灣當時需要大量紡織品進口,發展此一產業有助完成進口替代。而自中國大陸地區遷入臺灣的居民,也能帶來故鄉的技術,增進紡織產業的特色,也因而造就臺灣紡織產業的鼎盛時代。
在同一時期,美國的經濟雖有進展,卻面臨生產過剩的情況。因此,政府乃開始尋找拓展臺、美雙邊貿易的機會。如民國44年(1955),經濟部即規劃拓展貨物輸美的機會,顯示政府期待透過貨物輸美,增進臺灣經濟成長。
臺鹽公司
臺灣四面環海,又有沙岸,在生產海鹽方面不無好處。早在日本統治時期,曾先後設立兩間鹽業相關的株式會社。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政府合併前二製鹽株式會社,並改組為臺南鹽業公司。民國41年(1952),在經濟部鹽業整理委員會下設立臺灣製鹽總廠,隔年改隸財政部鹽務總局。此時,臺灣製鹽總廠致力製鹽事業。
到了民國66年(1977),原本屬於臺灣鹼業公司的安順廠鹽灘,被併入臺灣製鹽總廠,擴大規模。民國70年(1981),該廠又被歸入經濟部管轄。此後,臺灣製鹽總廠便與全國鹽業發展建立聯結,為政府的整體產業政策負起責任。此時政府也正積極準備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因此將製鹽產業視為民營化的對象。到了民國80年代(1990)後,終於完成民營化,成立「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各種企業民營化措施
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對舊有日本產業採收歸公有的政策。當時臺灣主要企業,大多成為臺灣省政府所經營之省營企業,或是其他中央機關主導的國營企業。不過,官方經營的績效有時而無,為強化相關產業的生產力,民營化也成為選項之一。
之後,由於政府推動耕者有其田等政策,需要給予田地遭到政府收取的地主相當之報酬,以撫慰其遭受損失後的不平。故政府也常將公營企業之股票釋出,以為補償之用。這些因素使各種企業民營化開始展開。此種民營化的產業範圍很大,例如全臺最大的造紙廠「中興紙業公司」,是在配合政府政策,以及改善經營績效下,走向民營之路。這些民營化的措施,也是讓臺灣經濟發展更多元、更自由。
石油廢氣供應產業
石油資源對今日世界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我國對石化產業十分重視。在進行石化產業時,不免也會產生石油廢氣,這些石油廢氣可能提供其他工廠,做為燃料之用。在高雄地區擁有多所大型工業廠房,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的廢氣供應,成為值得再利用的資源。
民國43年(1954)以來,政府便促使該廠廢氣可供應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諸如行政院經濟安定委員會等中央機關,也多次函知中國石油公司與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各自釐清自身的廢氣供應,及油氣燃料需用量,再就輸氣設備之操作費用共同攤提。政府這些舉措,使這些廠家得與中國石油公司的廢氣供應形成完善的資源網,對發展經濟時所需的能源供應,提供因應之道。
開採雲母
雲母是種含有鎂、鋁、鐵等金屬性成份的礦物,主要的類別包括黑雲母、白雲母、金雲母,其中金雲母、白雲母及白雲母亞種的絹雲母,是工業應用上較為常見者。雲母具有非常良好的絕熱效果,對電荷也有極佳的絕緣能力。同時擁有穩定的化學性質,可以抗強酸、強鹼與高壓,是製造不少電器設備的材料。雲母也能用以製作光學儀器,絹雲母則可在加工後,製作防火隔熱材料,甚至被用於有機農業,可見雲母用途甚廣。
正因如此,在臺灣的礦業發展中,雲母開採也一直占有一席之地,與金礦開採逐漸沒落的趨勢,不盡相同。臺東有臺灣最具經濟規模的雲母礦,自民國64年(1975)起成為開採重鎮。直到今天,這些雲母礦仍是臺灣相關產業的關鍵原料來源。
開採硫磺
臺灣開採硫磺的歷史甚早,早在西班牙人占領臺灣北部之際,便已有記載;名著《裨海記遊》作者郁永河(1645-?)因硫磺赴臺;清代建省以後,有計劃開採臺灣硫磺。硫磺礦以臺灣北部為大宗,例如今臺北市內的大屯火山群內,便有豐富的硫磺礦。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有英籍商人在北投一帶私佔硫磺礦場而引發糾紛,可見硫磺礦的價值。不過,硫磺可被用於製造火藥,既具價值,又有風險,成為政府必須審慎面對的礦產。此後雖有不少商家向政府申請開採硫磺,多數遭到拒絕。另外,硫磺也可以製作殺菌、除蟲的藥品,故應用範圍堪稱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