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
民國38年(1949)1月5日,陳誠接任臺灣省政府主席,開始主持臺政,雖以樹立復興基礎,做一年後反攻之準備,其實亦是為政府留一退路。4月21日,共軍渡江南下後,戰局更顯緊急。5月20日零時起,臺灣省開始戒嚴,而隨著國共戰爭的潰敗,12月9日,中央政府遷臺,中美關係也因美國調停失敗而惡化。
民國39年(1950)6月韓戰爆發,可謂救了中華民國,美國為防堵共產勢力的擴大,第七艦隊協防臺灣,中美關係改善,獲得美國繼續援助,並在冷戰體制下,中華民國也成為美國西太平洋防堵共產勢力向東擴散的島鏈國之一,臺灣國際地位亦更加確立。蔣中正在此一有利的局勢下,為維持其政權,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與戒嚴的保護傘下,遂行威權政治體制,製造白色恐怖,日後國內政治發展就在「從戒嚴到解嚴再到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道路上,無論在中央政治體制或地方政治體制,皆能朝著自由、民主政治、政黨政治、政府決策過程更為透明的方向邁進。現在國人在享受自由與民主之果實的當下,更能凸顯出這一段血淚交織史的重要性。
至於對外政治發展方面,在兩岸關係上,從臺海對峙、八二三炮戰、飛彈危機、國統綱領的擬定與廢除,到今天穩定地發展兩岸之間經貿文化之交流。在國際關係上,雖歷經退出聯合國、保釣運動、與美國斷交等外交挫折,但我國仍以務實態度,發展實質外交,爭取國際空間,積極參與國際事務。
本教案主要利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成立以來陸續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防部軍務局、外交部、臺灣省政府、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所移轉的檔案,配合高中職歷史科、公民與社會之課綱,擬定10個次主題。
戒嚴體制的建立
民國38年(1949)5月19日,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臺灣省戒嚴令〉,並宣告自民國38年(1949)5月20日午夜零時起實施,臺灣進入戒嚴時期。〈戒嚴令〉生效後,與民國37年(1948)5月9日頒布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形成管制戒嚴期間臺灣的兩項主要法令。民國38年(1949)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以防堵中共勢力的滲入。民國39年(1950)6月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可以針對匪諜,進行逮捕、審訊乃至定罪下獄。其後,又陸續頒布相關管制辦法。 伴隨各種法令頒布,情報機關也相繼成立。民國38年(1949)「政治行動委員會」成立,至民國43年(1954)7月改組為「國家安全局」,統籌各情報機關。其中,民國34年(1945)9月成立的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民國47年(1958)5月15日合併臺灣省防衛總司令部、臺北衛戌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及臺灣省民防司令部等機構後,改組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調查局成為監控臺灣社會的主要機構。在法令頒布與情報機關的成立下,形塑戰後臺灣的戒嚴體制,並釀成諸多白色恐怖政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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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0條
刑法第100條,是民國24年(1935)1月1日國民政府頒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中有關內亂罪的條文之一,其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戒嚴體制下,該條文成為許多白色恐怖事件憑藉。民國38年(1949)施行〈懲治叛亂條例〉後,根據條例第2條第1項,若違反刑法第100條第1項,處以唯一死刑。民國81年(1992)5月16日頒布修正之條文,將「著手實行者」改成「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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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民國31年(1942),「為了集中運用全國之人力、物力,加強國防力量,貫澈抗戰目的」,制定〈國家總動員法〉,5月5日公布施行本法,要點包括物資之管制與徵用、人力之管制與徵用、自由之限制、計畫之擬定等等。國民政府遷臺後,持續沿用,並成為戒嚴時期限制自由的法規之一。民國81年(1992)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該法成為備用性法規,直到民國93年(2004)1月7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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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令
民國37年(1948)12月10日,政府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頒布全國戒嚴令,當時臺灣不在戒嚴範圍內。迄至民國38年(1949)5月19日,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發布「戒字第一號」戒嚴令後,實施全臺戒嚴。時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將臺灣分成臺北市戒嚴區、北部戒嚴區、中南部戒嚴區、東部戒嚴區、澎湖戒嚴區等五個戒嚴區,並以戒嚴令為基準延伸許多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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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之相關管制辦法
戒嚴期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警備總部、國防部等機關頒布一系列命令以管制社會,例如〈臺灣省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民國38年)、〈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民國42年)、〈臺灣省戒嚴時期郵電檢查實施辦法〉(民國41年)、〈臺灣省戒嚴期間無線電臺管制辦法〉(民國49年)、〈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民國49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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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民國38年(1949)5月24日,政府為了處置叛亂犯,制定「懲治叛亂條例」,乃戒嚴時期的特別刑法,6月21日公布施行。期間歷經民國39年(1950)之修定,以及民國47年(1958)之再修定,迨至民國80年(1991)5月9日爆發「獨臺會事件」後,促使人們意識到該條例對人權造成威脅,於是出現廢除該條例之聲浪與釋放陳正然之抗議行動。終於民國80年(1991)5月17日由民進黨立院黨團於立法院提案,順利通過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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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民國38年(1949),政府裁撤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後,成立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並改成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乃「動員戡亂期間,為確保臺灣省之治安」而設。當時任命彭孟緝擔任保安司令,業務範圍包括加強肅奸、防諜、協助緝私、檢查、管制物資、交通及執行非軍人身分之戒嚴業務等。迄至民國47年(1958)年5月,陸軍總司令部將戒嚴業務移交新成立之警備總部,同時將該部併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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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民國39年(1950)年6月13日,政府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根據本法,只要有匪諜嫌疑者,治安機關除了可以逮捕之外,只要明定匪諜牽連案件,不分犯罪事實輕重,一概由匪諜案件審判機關審理,也使得所謂匪諜嫌疑者或是匪諜案件皆必須受到軍法審判,無法受到普通司法系統之保障,乃戒嚴期間,造成白色恐怖之主要法令之一。民國80年(1991)5月24日,立法院通過廢止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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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原係為了抗戰而於民國26年(1937)8月24日制定公布。政府撤退來臺後,因應戰爭之需求,民國39年(1951)11月2日再度制定公布〈戰時軍律〉,律中規定若有「擅自棄守者」、「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投降敵人或叛徒者」等情形都處以死刑,遂成為戒嚴時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法令之一。民國91年(2002)12月25日,政府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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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
戒嚴期間的「叛亂犯」,若經判刑確定後得交付感訓,民國51年(1962),政府成立「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以進行思想感訓。惟因政治案件增多,於是民國61年(1972)又成立「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惟有關執行辦法,迄至民國74年(1985)12月才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發布〈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期使受感訓處分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民國81年(1992)7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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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
民國74年(1985) 7月19日,政府公佈〈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取代民國41年(1952)4月29日公布之〈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根據本法,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組織者」等行為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即認定為流氓,並依其罪狀情節輕重,實施感訓處分。民國81年(1992)7月14日,重新修正為〈檢肅流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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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民國75年(1986)10月,政府宣布將於解除戒嚴令之時,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將制定以遵憲、反共與反獨為三大原則之「國家安全法」。民國76年(1987)7月1日,蔣經國總統公布執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其中第二條「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顯然地,該條款是以三原則為基礎制定。民國80年(1991)「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民國81年(1992)7月29日修正名稱為「國家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