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
民國38年(1949)1月5日,陳誠接任臺灣省政府主席,開始主持臺政,雖以樹立復興基礎,做一年後反攻之準備,其實亦是為政府留一退路。4月21日,共軍渡江南下後,戰局更顯緊急。5月20日零時起,臺灣省開始戒嚴,而隨著國共戰爭的潰敗,12月9日,中央政府遷臺,中美關係也因美國調停失敗而惡化。
民國39年(1950)6月韓戰爆發,可謂救了中華民國,美國為防堵共產勢力的擴大,第七艦隊協防臺灣,中美關係改善,獲得美國繼續援助,並在冷戰體制下,中華民國也成為美國西太平洋防堵共產勢力向東擴散的島鏈國之一,臺灣國際地位亦更加確立。蔣中正在此一有利的局勢下,為維持其政權,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與戒嚴的保護傘下,遂行威權政治體制,製造白色恐怖,日後國內政治發展就在「從戒嚴到解嚴再到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道路上,無論在中央政治體制或地方政治體制,皆能朝著自由、民主政治、政黨政治、政府決策過程更為透明的方向邁進。現在國人在享受自由與民主之果實的當下,更能凸顯出這一段血淚交織史的重要性。
至於對外政治發展方面,在兩岸關係上,從臺海對峙、八二三炮戰、飛彈危機、國統綱領的擬定與廢除,到今天穩定地發展兩岸之間經貿文化之交流。在國際關係上,雖歷經退出聯合國、保釣運動、與美國斷交等外交挫折,但我國仍以務實態度,發展實質外交,爭取國際空間,積極參與國際事務。
本教案主要利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成立以來陸續自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防部軍務局、外交部、臺灣省政府、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所移轉的檔案,配合高中職歷史科、公民與社會之課綱,擬定10個次主題。
民主運動與憲政改革
政府遷臺以後,為了反共戡亂,實施威權統治,限制民主自由的發展一些有識之士紛紛以雜誌論政的方式,對「獨大」的國民黨提出批評,如「自由中國」、「文星」及「臺灣政論」等,最後雖遭致查禁的命運,但對臺灣民主的發展卻起了作用。此外,所謂的「黨外人士」也透過街頭運動,致力臺灣政治的民主化與本土化。政府盱衡國內外情勢,覺察民主開放已勢不可擋,遂陸續推動解嚴、終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修訂憲法增修條文,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以及制定公投法等等,這一連串的改革措施深化了臺灣民主憲政。集會遊行法的制定及對於新聞與言論自由的保障,讓人民表達思想有更自由的空間。過去臺獨份子在海外從事激進的臺獨運動,現在亦可以在臺灣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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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論政-自由中國雜誌
「自由中國」半月刊是由一群熱衷民主自由價值的知識分子所創辦的政論雜誌,於民國38年(1949)11月在臺北創刊,發行人胡適擬定創刊宗旨,社長為雷震,主要編輯有雷震、殷海光等人。雜誌初期立場是擁蔣、反共,與政府關係良好。但隨著政府威權統治的深化,「自由中國」經常發表政府背離民主自由價值的言論,雙方關係漸形惡化,直到「雷震案」發生,於49年(1960)9月遭停刊,結束其11年政治主張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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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論政-文星雜誌
民國46年(1957)11月,「文星」雜誌以月刊的形式在臺北創刊,由蕭孟能擔任社長,之後李敖擔任主編。「文星」的宗旨是思想的、生活的、藝術的,不過卻經常引介西方思潮。李敖擔任主編後,在反傳統意識下,經常發表反政府的政治言論,批評時政,引起許多論戰,也招致了執政當局的注意。民國54年(1965)12月,「文星」被迫停刊一年,之後仍不准復刊。解嚴後再度刊行,但因社會變遷等因素,2年後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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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論政-臺灣政論
「臺灣政論」創刊於民國64年(1975)8月,發行人為黃信介,社長康寧祥,總編輯張俊宏,副總編輯黃華、張金策。該刊成員多是臺籍菁英人士,要求政府朝向政治民主、經濟平等、消除政治偏見和省籍歧視的方向努力。該刊發行至第5期,於民國64年12月以「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為由遭到查禁,黃華被捕入獄。雖然發行時間短暫,但該刊不僅成為日後黨外雜誌的濫觴,也標誌著反對勢力走向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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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外運動
所謂「黨外運動」,是指在嚴體制下,一群反對政府威權統治的異議人士,以「黨外」為名推動民主運動,可說是現在民主進步黨的前身。「黨外」一詞大量使用始於黃信介、康寧祥,但運動的前身可追溯至雷震的組黨案,以及遭到壓抑的本省從政異議人士,直到民國60年代以後,由於選舉爭議,以及要求民主化與解除戒嚴聲音越來越高,黨外人士日漸凝聚起來,他們透過著述宣傳並在解除黨禁前自行組黨,造成一股追求民主自由運動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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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民國36年(1947)7月,國共戰爭爆發,國民政府為因應戰爭需要下令「動員戡亂」。所謂「動員戡亂」是指於戰爭或緊急狀況時,政府動用全國人員及資源以支援軍事活動平息叛亂。臺灣歷經數十年「動員戡亂時期」,為促進民主憲政發展,增進兩岸和平交流,李登輝總統民國80年(1991)4月30日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5月1日零時終止,此後修正或廢止動員戡亂時期相關法規,也結束兩岸間的敵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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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
民國69年(1980),臺灣開始出現要求徹底解嚴的運動,其中以75年(1986)5月黨外人士所舉行的519綠色行動影響最大,並於隔年提出「百分之百解嚴」的訴求。蔣經國總統盱衡國內外情勢,覺察到民主潮流不可擋,又因健康因素急於推動民主憲政,決定順應民情,於民國76年(1987)7月14日頒令自同年7月15日零時起解除戒嚴令,金馬地區則至民國81年(1992)11月7日解嚴。自此憲政回歸常態以保障人民自由,中央行政機關不再實施軍事及行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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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全面改選
民國80年(1991)5月1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制訂憲法增修條文以回歸憲政體制,過去為維持「法統」的中央民代增額選舉,自此有了根本改變。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屆滿全部退職,並同時全面選出第二屆中央民代。民國80年12月21日,選出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又於民國94年(2005)5月14日選出任務型國代,複決裁撤國民大會。民國81年(1992)12月19日,亦辦理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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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直選
民國81年(1994)5月,第二屆國大臨時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明訂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民國84年(1995)7月,立法院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副總採聯名登記,以得票數最多者當選。經由以上法律的修訂,使得總統直選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民國85年3月23日,辦理中華民國第1次總統直選,李登輝、連戰分別當選總統及副總統,於5月20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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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法」的基本精神,在於透過直接民權的形式,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所具有創制及複決權,國大代表即有制定「公投法」的建言。民國92年(2003),朝野雙方因核四問題於立法院展開「公民投票法」的攻防戰,11月通過「公投法」,於93年(2004)1月2日生效。至此公民投票取得法源依據,1月20日由行政院公告「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2年7月公告的「行政院辦理公民投票實施要點」,則於93年2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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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異議人士
所謂海外異議人士是政府遷臺後,臺灣在戒嚴時期,旅居或逃往海外,並對權威政治有異議的海外人士,多主張民主、人權、台獨等,他們在海外從事政治宣傳或遊行示威等政治運動。在戒嚴時期,這些異議人士被列為所謂的「黑名單」,限制他們返台,直到解嚴以後,出現了一股返鄉的「闖關」潮。民國81年(1992)5月16日,政府公布修正「刑法」第一百條後,思想言論自由得到保障,「黑名單」遂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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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除後,政府為因應國家統一之需要,在不影響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民國80年(1991)5月始,至94年(2005)6月止共公布7次,現今條文共有十二條:第一次制定十條;第二次增訂十一至十八條;第三修訂為十條;第四次修訂為十一條;第五次修正條文公布後,因違背修憲程序經大法官宣告無效;第六次修正部分條文;第七次修正部分條文並增訂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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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民國77年(1988)1月20日,公布了「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於81年(1992)7月更名為「集會遊行法」,91年(2002)6月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全文共35條,此法修訂的目的在第一條即載明「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有人認為此法違反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因此ㄧ些街頭運動的「脫序」行為,在執法或司法審判上存有爭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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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及言論自由
據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為落實新聞及言論自由,因此臺灣解嚴後,報紙、雜誌,廣播及有線電視陸續解禁,各種傳播媒體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成立,再加上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新聞及言論自由在朝野的努力推動下獲致成果。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國大代表主張新聞自由入憲、以及地方辦理「捍衛新聞自由」研習會等等,對於保障新聞及言論自由的觀念有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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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獨運動
海外臺獨運動初期以廖文毅為代表,其在日本成立「臺灣民主獨立黨」,後於54年(1965)向政府投誠返臺,使得臺獨運動一度受挫,重心遂由日本轉移至美國。之後美國地區與其他地區的臺獨成員於59年(1970)建立「臺灣獨立聯盟」,並將總部設於紐約。他們不僅在海外從事臺獨運動,甚至還發電報、傳真至島內散發反動黑函。他們在臺家人受到政府注意,解嚴後成員突破「黑名單」限制紛紛返台,並將總部設於臺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