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
臺灣地方自治運動可追溯於日本統治時期。民國24年(1935),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民意的壓力下公布《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宣布於同年底開放地方議會一半的議員名額由臺灣人民投票選出。這次的開放程度雖不令人滿意,但選舉過程中各方大規模的宣傳活動,讓臺灣人對地方自治的政治活動有相當的瞭解。不過這波有限的政治開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告終,在戰爭的背景下,總督府統制趨嚴,臺人的政治結社多遭整肅,這股追求民權自治的熱潮遭戰時體制壓制而難以伸張。
民國34年(1935)8月,日本戰敗投降,中華民國政府展開治理臺灣。同年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並於次年初成立村里民大會,以間接選舉的方式,由村里民大會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再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選舉縣市參議員,分別成立縣市參議會。復由各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組成臺灣省參議會,奠下臺灣議會發展與地方自治的基礎。臺灣省參議會經歷了戰後復員、重建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來臺的過程。在此期間,二二八事件對省參議會帶來重大的衝擊。
民國36年(1947),中華民國實行憲政,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地方自治工作原應依據中央省縣自治相關法令進行。但由於內戰與兩岸分治的政治發展,中央法令遲未完備,在政府與參議會的努力下,臺灣地方自治事業是以制訂省地方法規,再由行政院同意公布實施的方式進行,例如行政院於民國39年陸續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縣市行政區域調整》等方案成為臺灣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民國39(1950)至40(1951)年間,臺灣省分期調整縣市行政區域,將原有8縣9市重新劃分為16個縣及5個省轄市,各縣市還以分區、分梯次的方式進行了縣市長與民意代表的選舉工作。
由於原臺灣省參議員選區變更、縣市議會議員亦經改選,行政院於民國40年(1951)9月頒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12月,臺灣省參議會改制為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歷經三屆省議員選舉,在此階段也是臺海對抗激烈,反共抗俄宣傳達到高峰的時刻。由於動員戡亂的背景,立法院與國民大會難以表達臺灣民意,省與縣市議會成為臺灣自治與民意表現的重要場域。民國48年(1959)4月30日,行政院第615次會議決議:『臺灣省臨時省議會之名稱應改為臺灣省議會』;6月23日,臺灣省政府函轉行政院命令,6月24日起,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正式改稱『臺灣省議會』,象徵臺灣議會發展又進入新階段。綜觀上述臺灣省的議會改制都是依照政府行政命令行事,非根據《憲法》有關地方自治的省政內容建立,顯現戰後臺灣政治的特殊處境。
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與臺灣經濟起飛、民主化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臺灣政治與軍事環境較為穩定,人民政治意識更受啟發,更嚮往追求民主自治理念。這股風潮反映在政治上,就是知識分子串聯籌組反對黨的工作,其中多人皆為省議會成員。雖然民國49年(1960)底這波組黨的努力未能成功,卻對未來黨外民主運動的發展奠下基礎,省議會也在臺灣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民國86年(1997),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將省級單位移除「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將臺灣省政府縮編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臺灣省議會也就同步裁撤,而於原址成立「臺灣省諮議會」,臺灣省議會的歷史至此告一段落。
臺灣議會的發展是臺灣人民追求自治、民權歷程的重要一頁。臺灣議會發展史展現民主制度在臺灣奮鬥發展過程。臺灣由威權體制走向民主,在「經濟奇蹟」以外創造的「民主奇蹟」,是臺灣人引以為傲的結果,也是本主題希望表現的內容。
臺灣省參議會與省政
臺灣光復初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最高行政機關。民國35年(1946)4月1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了提早在臺灣實施地方自治,依據國民政府頒布的《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省參議會組織條例》訂定《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以間接選舉方式,在全省17個縣市選出省參議員30名,加上中央遴選的省參議員6名,以及37年(1948)增加山地區域省參議員1名,共37名,成立臺灣省參議會。
臺灣省參議會雖為臺灣省最高民意機構,但受限於法律授權有限、及當時臺灣仍處行政長官公署統治的特別型態,臺灣省參議會並未能充分發揮民意制衡行政的功能。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臺灣省參議會遭受嚴重衝擊,多位參議員因涉案而遭受通緝逃亡,並有兩人失蹤,兩人被捕。幸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臺灣省政府後,臺灣省參議會也遞補人選重新召開會議。
臺灣省參議員任期原訂為民國37年(1948)5月1日屆滿,因國共戰爭影響,延至民國40年(1951)12月,由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接續。在這段期間,臺灣省參議會雖然無法達到監督行政部門的功能,但在反映民意、協助政府推行省政方面仍有所發揮。
-
臺灣省參議員選舉
民國35年(1946)4月15日,臺灣省依國民政府於民國33年(1944)12月5日頒布之《省參議員選舉條例》及《省參議會組織條例》以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4年(1945)12月26日公布的《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透過間接選舉方式,由全省八縣九市縣市參議會進行臺灣省參議員選舉。

-
選舉山地區域省參議員
民國37年(1948),臺灣省參議會奉行政院核准增加山地區域省參議員一名, 並訂3月30日由各縣山地鄉選出的縣參議員至臺灣省政府投票。為鼓勵山地鄉縣參議員踴躍投票,相關旅費由縣政府代墊。同時因為考慮到部份山地鄉縣參議員路途遙遠,臺灣省政府希望他們能夠提早於29日到達。選舉結果由華清吉以14票高票當選臺灣省參議會山地區域省參議員。

-
成立臺灣省參議會
民國35年(1946)4月1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依據國民政府頒布的《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省參議會組織條例》,以及與該署公布的《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以間接選舉方式選出參議會議員,並成立臺灣參議會。省參議員由各地縣市參議員選舉產生,全省17個縣市共選出省參議員30名,加上中央遴選者6名,及民國37年(1948)增加山地區域省參議員1名,共37名。

-
臺灣省參議會的行政運作
臺灣省參議會是臺灣省最高民意機關,其行政部門除協助省參議員問政、處理各種文書、編輯公報,還要接受人民各種陳情案件,工作相當忙碌。臺灣省參議會成立時,其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原設有議事、總務兩組及會計室。稍後獲內政部同意,以不增員額方式分股辦事,議事組下轄會議、編譯兩股,總務組則設文書、庶務兩股,行政組織日趨完善。

-
制憲國民大會臺灣代表的選出
民國17年(1928),國民革命軍完成北伐統一,中華民國進入訓政時期,南京國民政府一面施行訓政,一面為憲政實行做準備。民國25年(1936)通過《五五憲草》,預定於隔年舉行制憲國民大會。隨著對日戰爭爆發,制憲工作停頓,直到民國34年(1945)戰爭結束後,才舉行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在抗戰前已經選出,抗戰勝利,臺灣為光復地區,經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增加臺灣省代表。民國35年(1946)10月31日,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大會,選舉國民大會代表參與制憲國民大會。

-
二二八事件的衝擊
民國36年(1947),二二八事件爆發,衝擊臺灣省參議會,多位省參議員被通緝逃亡或或因此離開政壇,更有兩名失蹤、兩名被逮捕入獄。事件發生時,臺灣省參議會陷入停擺。事件發生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臺灣省政府,臺灣省參議會也進行省參議員的遞補工作,重新開議。

-
對二二八事件之重視
在時局艱難之時,中央政府為了順應輿論,於民國38年(1949)實施大赦,疏散各監獄囚犯及釋放政治犯,此項政令卻未在臺灣實施。由於臺籍戰犯大多在二次大戰期間被強迫參加兵役擔任軍伕、通譯等,後來被判為戰犯。而二二八事件時,為涉嫌被列為罪犯羈囚者實繁,這些人就其犯罪原因,或受環境所迫,或為一時衝動,因而導致身陷縲絏,情殊可憫,其中不乏罪跡較輕仍羈押囹圄而未獲釋放者,如臺灣省參議員林日高及臺北市參議員蔣渭川,除罪跡較輕外,其在民間皆有其影響力。臺灣省參議會,在全國實施大赦之際,提案建議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將罪跡較為輕微者,進行假釋,賜予釋放,以翕服民心。

-
中央政府播遷來臺
民國38年(1949)12月,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許多中央機關已早在年初逐漸將辦公處所逐播遷至臺,遷臺過程充曲折,舉凡辦公處所尋找,辦公器材與文件搬遷,辦公人員及其眷屬交通、安置,以及大陸方面的留置人員聯繫,都是政府遷臺時必須處理的問題。

-
臺灣省實施戒嚴令
民國38年(1949)5月19日,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戒嚴令,自翌日起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至民國76年(1987)由總統蔣經國宣布同年7月15日解嚴為止,共持續38年(1949)又56天。此戒嚴令頒布時的臺灣省轄區包含臺灣本島與周邊附屬島嶼、以及澎湖群島。這是臺灣第二次頒布戒嚴令,第一次是針對二二八事件所發布。

-
協助海外臺胞回籍
臺灣光復之際,臺灣人民國籍問題尚未釐清,至民國35年(1946)確認以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為臺灣人民自動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時間。同時外交部通知各有關國家,臺灣人民國籍由日本轉為中華民國。戰爭結束時,許多臺灣人民因經濟、交通因素滯留海外而無法返臺回籍,臺灣省參議會向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提出建議,希望設法協助海外臺胞早日回籍。

-
保障農村經濟
農業是臺灣經濟的重要命脈,從日本統治時期以來,本地糧食生產不但可以自給自足,還有部分耕地用來生產出口導向的商業性農作。同時,臺灣畜牧業發達,養豬產業興盛。但畜牧業時受傳染病危害,影響農民生計,幸賴臺灣省農林處獸疫血清製造所研發預防針劑,保障臺灣畜牧業發展。

-
建議政府儘快實施地方自治
臺灣光復後,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雖先後成立,但功能受到限制,也不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此後國共戰爭的威脅增加,島內人民希望政府儘速施行地方自治的意見始終不斷。臺灣省參議會做為省內最高民意機關,建議政府立即開設議會以振人心。

-
臺灣省參議員山地訪問團
為了解原住民族生活與臺灣山地地區狀況,臺灣省參議會駐會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議由參議員組團訪問。訪問團預計以兩個旅次共17天,訪問全臺20個山地地區以鐵路與公路局專車為交通工具,攜帶慰問品、宣傳單(用日文印刷)等物品進行訪問。

-
審議臺灣省政府財政
臺灣省參議會於民國35年(1946)5月成立,為光復初期臺灣省最高民意機構,至民國40年(1951)12月廢止,改設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臺灣省參議會雖代表民意,但基本上是一個諮詢機構,雖然聽取政府施政報告,但能夠執行的主要是「詢問權」。臺灣省參議會的決議通常送請政府研究或切實辦理,政府單位必須對這些決議案回應。

-
臺灣省參議會審查省單行法規
由於臺灣省特殊的歷史背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施政上常以單行法規進行管理,這類法規不是經立法院通過、是由總統公布實施,因此不能稱「法」,而以「法規」稱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