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歌

  戒嚴時期係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民國38年(1949)5月19日發布〈臺灣省戒嚴令〉,明確指示隔日起全面實施,臺灣進入戒嚴時期,直到76年(1987)7月14日蔣經國總統發布總統令,宣告隔日凌晨起解除〈戒嚴令〉。在長達38年56天戒嚴歲月,政府為達到全面治理及管控目的,以公權力管控民眾,陸續頒布各式禁令箝制民眾言行舉止,甚至動員國家機器和運用媒體傳播、學校教育管道,以及藝文獎章等方式進行思想灌輸,形塑符合其標準的意識形態。這些措施多管齊下,民眾日常生活深受影響,被塑造出符合政府意念的思維,深植反共抗俄之意識形態。
  歌曲與民眾生活習習相關,折射社會發展樣態,以及時代流行趨勢。戒嚴時期的臺灣,政府管控社會,許多經過審查的歌曲最後都難逃查禁命運,不僅影響歌曲創作發展,也阻礙民眾日常生活的思維。觀察歌曲查禁的背後因素,呈現臺灣社會不民主、不自由氛圍,以及各種荒謬怪誕的現象。一首歌只要被冠上任何違反政府意志的理由,接著就有如天羅地網般的查禁管道予以封鎖,如查禁歌本與各種禁唱公告紛至沓來;各地方的電臺長期遭到監聽,管控不准播放禁歌;唱片公司不行灌錄禁歌,發行唱片若有禁歌會被沒收、下架;唱片行不能兜售有禁歌的唱片、錄音帶;電影主題曲、插曲不可以出現禁歌;透過行政與教育聯絡管道,公務機關與校園師生必須嚴守規範,不准公開歌唱禁歌;尤其,歌曲創作者和演唱家都得小心翼翼,否則經查緝會遭受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招致牢獄之災。
  今日臺灣社會開放,你我很難想像一首流行歌突然被查禁不能傳唱,甚至歌曲發行前須通過審查後才能歌唱,被禁唱後也只能偷聽。透過本主題:戒嚴時期的臺灣禁歌,讓我們一起透過國家檔案,瞭解戒嚴時期臺灣的社會規範及管控。體悟在那段噤聲的年代,歌曲創作與傳唱的困難,是歷經過了許多前人的努力,才讓你我今天可恣意聆聽豐富多元的臺灣歌曲。
  在「戒嚴時期臺灣的禁歌」主題項下,規劃次主題,其中:各種查禁律令、各種查禁手法,讓你我透過國家檔案掌握政府頒訂多項律令,以多種查禁手法查禁歌曲,另外,在查禁中共相關歌曲、不得影響民心士氣、查禁日本相關歌曲、查禁涉及情感歌曲等次主題,羅列多首被查禁的歌曲,透過這些紀錄讓我們瞭解戒嚴時期歌曲查禁背後的點點滴滴。

各種查禁律令

  歌曲是時代的象徵,呈現流行趨勢,流露民眾情感,以及社會發展脈絡。在戒嚴時期,政府透過各項管理與管制辦法,對歌曲進行嚴厲審查及管控,舉凡查禁中共與日本有關的歌曲,或者內容荒謬光怪陸離,以及頹廢影響民心軍心,都在查禁的行列。除此之外,若經查禁單位認為有礙民眾身心健康、擾亂社會秩序者,也都在查禁的範疇。今日臺灣,我們很難想像一首歌曲上市後,還會有被查禁下架的命運,亦或一首新創作的歌曲在發行前,還得經過重重的關卡,歷經各種嚴峻審查之後才能被公開傳唱。究竟,政府何以查禁臺灣歌曲?此係源於各種查禁律令的禁錮,舉如〈戒嚴法〉、〈戒嚴令〉、〈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出版法〉等相關辦法頒布,成為審核單位查禁歌曲的參照基準。

  • 戒嚴法

      民國38年(1949)1月14日,政府公布〈戒嚴法〉乃是因應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的議決,甫經立法院通過,依該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知。這是總統視情勢危急而發布的,成為後續管制臺灣的法令基礎。〈戒嚴法〉有管制書刊等出版品的相關規定,歌譜、歌本屬於出版品,使得〈戒嚴法〉也成為歌曲查禁的參考法源之一。

  • 戒嚴令

      〈戒嚴令〉是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陳誠在民國38年(1949)5月19日對外宣告,從隔日零時起在臺灣全境實施,臺灣全區自此進入戒嚴狀態。一直到76年(1987)7月15日由總統蔣經國宣布解嚴,才正式終止〈戒嚴令〉。一般通稱的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便是以〈戒嚴令〉施行的日期為起點計算,直至〈戒嚴令〉終止施行為止,前後總共經歷38年56天。依〈戒嚴令〉第三條第六項的規定:「嚴禁以文字標語,或其他方法散佈謠言」,以限制民眾言論自由,自然而然也限制臺灣歌曲的創作及發展。

  • 新聞紙雜誌圖書管理及管制辦法

      民國38年(1949)5月28日,政府依據〈戒嚴法〉的規範,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成為圖書出版與歌曲查禁管制的依據。隔年3月18日,頒發〈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更進一步管制圖書出版與歌曲發行事宜。至42年(1953),該辦法再經修訂為〈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對於新聞雜誌和圖書等與以規範。前後兩者比較,可發現條文從管理辦法治管制辦法,即可掌握戒嚴初期臺灣社會遭受管控的程度日漸顯著。

  • 出版法

      自民國36年(1947)3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告修正過後的〈出版法〉後,臺灣隨即適用該項法規。因應臺灣政治局勢與時代的變動,〈出版法〉有多次的調整、修正。大致上,依據〈出版法〉第二條規定,出版品分為新聞紙、雜誌、書籍和其他出版品,歌曲若是印製為歌譜、樂譜、歌本集,以這些形式出版時,即屬於書籍類的出版品,若以唱片方式出發行,則屬於其他出版品。因此,歌曲衍生的各種出版品,也成為〈出版法〉規範、管理的範疇。

  • 廣播管制規則

      廣播是戒嚴時期家家戶戶最重要的娛樂,每到喜愛的節目播放時,一家人總是圍繞在收音機旁邊,一起收聽。隨著臺灣經濟發達,家家戶戶開始有電視,又轉變生活娛樂型態。政府為了管制戒嚴時期歌曲在電臺的發送,也祭出〈臺灣省戒嚴期間無線電臺管制辦法〉、〈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臺灣省軍公民營廣播電臺管制計劃〉、〈廣播電視法〉等,作為歌曲管制規範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