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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0073/414/1
案名 鹽工管理
事件年 民國73年(1984)
課綱條目 歷Ea-Ⅳ-27 臺灣工業發展的特色
檔案資源編號 11.3.3-2
來源機關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股鹽場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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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戰後,實際從事曬鹽的人通稱為「鹽工」,工作內容有「僱曬」與「承曬」兩種,給薪方式也不同。僱曬鹽工按日發給工資,主要在集中式鹽田工作,依負責曬鹽的不同階段,分為組長、大工、女工與童工等職別,薪資與工時都採固定制。至於,承曬鹽工則與臺灣製鹽總廠簽訂曬鹽承攬契約,依據曬鹽量計算工資,並獨立負責分副式鹽田,採以量計價方式,但須配合臺鹽總廠改善提高產能,或是配合政府政策調整,可隨時終止承攬權並收回鹽灘等要求,同時還負有鹽田修護、整理及管理等義務。鹽工經體能檢測通過後,會先發給試用服務證,試用三個月後,表現良好者,再發予正式鹽工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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