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76(1987)年10月,桃園縣(今桃園市)政府將相關主管機關函發違法書籍和出版品,彙整為一覽表,函請所轄各級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管轄各場域及圖書館辦理清查工作,若發現違禁書籍和出版品,立刻請地方警察機關協助辦理查禁作業,並由所屬地方政府出版品管理執行小組依法處理,執行違禁書籍與出版品的報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