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63(1974)年4月,桃園縣(今桃園市)政府依據警備總部、新聞處、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東、臺北縣(今新北市)府來函,將羅列的「六十三年三月份查禁書刊唱片名稱彙轉表」一份,函請各鄉市鎮公所進行書籍檢查,並查禁部分內容不實、誨淫、捏造事實的書籍與出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