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59(1970)年7月,桃園縣政府將6月各單位查禁書籍及出版品資訊,彙整為行政處分書明細表,命令中壢鄉鎮市公所(今中壢區公所)等單位,依據明細表仔細檢查轄區內是否有違禁《李宗吾傳》等書刊,進行查禁及扣押等行政處分,並將具體成效呈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