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41(1952)年,政府公布立法院修正通過的〈出版法〉,計45條,規定出版品有新聞紙類、書籍類、其他出版品類,其中書籍類是指雜誌以外裝訂成本的圖書冊籍。條文中,清楚規範出版品發行及發行人身分等事項,並未羅列書籍查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