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47年(1958),經政府修正公布〈出版法〉,明確規定出版品不得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或外患罪;不得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風化罪;不得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猥褻、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這些規定,成為各機構查禁書籍之參考。